醉驾处理诈骗罪辩护关键—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赵某与贾某被指控犯诈骗罪。其中,赵某被控以帮助处理醉驾事宜为名,骗取付某钱财。2023年6月,付某因醉驾被查,担心丢掉公职,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赵某。赵某承诺能摆平此事,先后收取付某128万元,但最终付某仍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公职。案发前,赵某退还9.3万元;案发后,其家属又赔偿30万元,取得付某谅解。此外,赵某和贾某还被控共同诈骗涂某。两人系多年好友,2016年初,赵某虚构贾某经营的高安市某精制米厂需资金收谷的理由,带涂某到米厂考察,并出具盖有米厂公章的借条,骗取涂某80万元。赵某将其中24万元转给贾某,两人均未将钱用于米厂经营。赵某还单独以承包工程等虚假理由,多次向涂某借款,累计未还金额巨大。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贾某八年;二审改判赵某十二年、贾某六年,并调整了诈骗金额认定。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辩护策略应围绕核心争议点展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层层推进:
第一,针对付某案,重点辩护自首情节与诈骗金额扣除问题。
赵某在付某案中并非被动到案,而是主动配合调查。2024年3月17日,付某家属报警后,赵某自愿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全程如实供述事实。这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辩护时应强调:赵某在南昌工农兵医院被带至派出所时,未反抗或逃避,且到案后立即承认收取款项的行为,这能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赵某收取的128万元中,部分用于实际办事开销。例如,她多次往返南昌、北京协调关系,产生食宿、交通等合理费用近30万元;另有2万元是付某主动出借的私人借款,与诈骗无关。这些款项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因为赵某最初并无非法占有全部钱款的故意,而是因经济压力逐步陷入困境。此外,付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明知醉驾违法,却企图花钱“摆平”,助长了赵某的侥幸心理。法院量刑时,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诱因的影响,适当减轻赵某责任。
第二,针对涂某案,核心辩护民间借贷性质与贾某无共犯故意。
赵某与涂某是发小、邻居,相识近四十年。双方借贷始于2012年,赵某长期支付高额利息(月息3分),累计还款超180万元,并于2018年2月15日签订书面还款担保书,由其女儿余某担保。这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而非诈骗。关键点在于:赵某借款时虽虚构工程理由,但目的是周转资金救治重病女婿,而非非法占有。她将借款用于医疗、还债等真实用途,且从未失联或逃避债务。涂某多年未追究,直到2024年才报案,明显违背常理——若真是诈骗,被害人不会容忍近十年。辩护时应提供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赵某持续还款的诚意,强调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贾某,她根本不认识涂某,所有借款均由赵某经手。2016年米厂借款中,贾某仅是碍于情面在借条上签字,且米厂公章已由其弟贾某春保管(米厂2015年已由贾某春实际控制),她误以为赵某会负责还款。赵某曾向贾某承诺“钱不需你还”,贾某收到24万元后立即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非诈骗所得。这证明贾某无诈骗故意,更无与赵某共谋。辩护策略应聚焦:借条公章系赵某私自使用作废公章,贾某对涂某的损失无认知;贾某的签字行为属民事担保范畴,不构成刑事共犯。即使认定犯罪,其作用轻微,应大幅减轻处罚。
第三,整体辩护诈骗金额认定,结合退赔情节争取量刑优惠。
一审认定诈骗金额过高,未扣除合理还款部分。例如,涂某案中,2015年至2018年,涂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赵某263.3万元,但赵某已归还161万余元(含贾某代还5.2万元),实际损失仅97万余元。辩护时应提交完整银行流水、微信记录等新证据,证明2018年2月15日结算前的还款均应抵扣本金,而非仅计算结算后还款。同样,付某案中,赵某家属已赔偿30万元并获谅解,冻结的银行存款(约2万元)也应优先发还被害人。这些退赔行为体现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赵某无前科,贾某虽有旧案但已服刑完毕,两人均年过六旬,身体状况不佳。辩护中应强调:刑罚需兼顾教育挽救,尤其对老年被告人,减少监禁刑更利于社会修复。最终,通过精准核算金额、突出退赔情节,争取将刑期控制在法定最低幅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