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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高速抢劫冻货案抢劫罪辩护—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168 刑事辩护


本案发生在2024年,被告人农某、苏某、黄某均为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无犯罪前科。2024年5月8日凌晨,农某伙同他人在南宁市良庆区兰海高速南晓镇路段,通过驾车逼停、砸碎车窗等方式,抢走被害人李某面包车上9件冻牛肚,价值10080元。同年8月11日凌晨,农某、苏某、黄某又伙同他人在吴大高速某大桥路段,试图抢劫被害人吴某某的冻货,但因与护货人员包某某发生打斗,车辆被砸,最终未得手。案发后,三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农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苏某、黄某未获利。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苏某二年六个月,黄某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我将围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辩护策略,争取最大限度从轻处罚:

一、突出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体现悔罪诚意
三名被告人均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法定自首条件。同时,他们全程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节约司法资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首和认罪认罚可大幅减轻处罚。辩护中应强调:他们投案是经民警规劝后立即行动,无逃避行为;供述稳定一致,帮助查清同案犯情况。这反映其真诚悔过,社会危险性低,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

二、强调第二起犯罪未遂情节,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第二起抢劫因护货人员激烈反抗而未得逞,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的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重点在于:

三、论证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尤其针对黄某
三人均非主谋,作用轻于其他在逃同案犯:

四、结合个人背景与成长环境,请求人性化处理
三名被告人均为广西钦州农村青年,家庭条件普通,无不良前科:

五、综合从轻情节,提出具体量刑建议
除上述核心策略外,还需整合其他有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