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工程欠款纠纷二审成功减额—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某甲公司(发包方)与某乙公司(承包方)因供电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工程款纠纷。一审判决某甲公司支付1468000元工程款及利息,某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某甲公司上诉主张扣除85274.97元未施工款项,二审法院部分支持其请求,改判工程款为1390315.03元,某甲公司成为实质胜诉方。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供电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209万元,约定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工程于2023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已付3062.2万元,剩余146.8万元未付。某乙公司起诉索要欠款及利息,一审支持其全部诉求。某甲公司上诉称某乙公司存在三项未施工项(电缆桥架标志、碎石垫层、设备基础贴瓷砖),应扣减85274.97元。二审中,双方确认电缆桥架标志已施工,但碎石垫层和瓷砖贴面未完成,法院最终扣减77684.97元,某甲公司实际少付7.7万余元。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紧扣“总价包干”合同性质,锁定减项依据
- 核心证据支撑:
- 二审提交的工程量清单(某乙公司盖章确认)明确记载“碎石垫层63784.97元”“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白色瓷砖(500+6100元)”,直接证明未施工项对应造价。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约定优先于推定。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清单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减项必须扣减价款。
- 规避质量争议陷阱:
- 一审错误将未施工项认定为“质保问题”,我方重点区分:未施工≠质量问题。质保针对已施工部分的瑕疵维修,而未施工属工程量缺失,应直接扣款(《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
- 策略:提交竣工验收记录,强调验收仅确认“已施工部分合格”,未施工项不在验收范围内,彻底切割质量与工程量概念。
(二)精准反驳对方抗辩,瓦解其主张根基
- 针对“非强制标准”借口:
- 对方辩称“贴瓷砖非规范强制要求”,我方指出:合同约定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无论是否强制,清单列明即构成义务(《民法典》第509条)。验收通过仅表明已施工部分合规,不能掩盖清单列明项目的缺失。
- 反驳依据:最高院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23号明确“总价包干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清单列明项目,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价款”。
- 针对“合同变更”主张:
- 对方声称“碎石垫层系协商取消”,我方要求其举证变更协议(《民法典》第543条)。其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仅口头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审判决书“无证据证明合意变更”)。
- 策略: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对方无证据的变更主张纯属推卸责任,违背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
(三)优先受偿权范围同步缩减,降低执行风险 - 优先受偿权以欠付工程款为限(《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我方成功扣减工程款后,同步将优先受偿权范围从146.8万元降至139万元,避免对方未来就超额部分主张权利。
- 关键操作:在上诉请求中明确将优先受偿权金额与工程款联动调整,防止法院遗漏此项(一审即存在该疏漏)。
(四)善用二审新证据,扭转一审不利局面 - 一审仅凭现场照片主张未施工项,证据薄弱。二审重点补充:
(1)对方盖章的工程量清单——直接锁定未施工项造价;
(2)对方自认“未施工”——庭审中某乙公司承认瓷砖和垫层未做,形成自认(《民诉法解释》第92条)。 - 策略:针对一审“事实遗漏”错误,以新证据+对方自认构建完整证据链,使二审法院不得不改判。
(五)聚焦争议焦点,避免节外生枝 - 主动放弃电缆桥架标志争议(二审确认已施工),集中火力攻坚瓷砖和垫层两项,提高胜诉效率。
- 对方提出“标识已验收合格”等无关主张,我方不纠缠细节,仅强调“本案争议为工程量缺失,非质量验收”,引导法院聚焦核心。
三、针对对方观点的针对性驳斥
- “验收合格即无扣款依据”:
- 驳斥:验收合格仅针对已施工部分,未施工项从未纳入验收范围。工程量清单是合同计价基础,缺失项目必须扣减(参考最高院(2020)民终483号判决)。
- “行业惯例可替代合同约定”:
- 驳斥:合同明确约定“包工包料、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为计价依据。行业惯例不能推翻书面约定(《民法典》第466条),否则总价包干条款形同虚设。
- “为赶工期同意减项”:
- 驳斥:对方未提供任何变更签证或书面同意证据,所谓“口头同意”违反建设工程管理规范(住建部《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8条),法院不应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