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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合同欠款纠纷胜诉案例—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2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武汉某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上公司”)与阜阳某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某安公司为某上公司提供小区安保服务,合同明确含税单价为每月9500元/岗(税率5%),含税总价暂定114万元。服务期自2019年11月至2024年10月,双方确认项目审定含税金额为224.6万余元。某上公司已支付202.5万余元,尚欠22万余元。某安公司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某上公司主张应按“除税价+实际税金”方式结算(即213.2万余元),仅欠10.6万余元。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某安公司诉求,判决某上公司支付欠款22万余元及违约金2000元。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紧扣合同约定,锁定含税价为结算核心依据

  1.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合同第三条白纸黑字写明“含税单价9500元”“该价格已综合增值税等所有费用”,且强调“结算时不得另行增加费用”。这直接否定了某上公司主张的“除税价+税金”计算方式。
    •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未约定“差额纳税”或“除税结算”,某上公司单方提出的结算习惯无合同基础。
    • 一审、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按含税价款办理结算”,某上公司提交的其他项目结算单均为单方手写内容,未经某安公司签字确认,不符合《民法典》第510条“交易习惯需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
  2. 驳斥对方观点
    • 某上公司称“双方存在一贯结算习惯”:
    • 事实驳斥:其提交的另两个项目结算单仅有某上公司单方手写金额,某安公司从未签字确认,不能证明存在共同习惯。
    • 法律驳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易习惯必须是“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而非单方行为。本案合同明确约定含税价结算,优先于所谓“习惯”。
      (二)以考勤表为据,夯实欠款金额计算基础
  3.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合同约定“实际结算以双方共同签字的考勤表为准”,一审法院核对双方提交的考勤明细,确认服务费总额224.6万余元。某上公司虽对结算书金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经双方确认的替代证据。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某上公司作为付款方,应就“已足额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但其仅提供单方制作的结算书,未完成举证义务。
  4. 驳斥对方观点
    • 某上公司称“起诉时已足额支付”:
    • 事实驳斥:其已付款202.5万余元(含2025年7月支付的44.3万余元),但按合同约定,95%进度款应于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支付(2024年10月验收,2025年4月前付至95%),剩余5%于2025年10月前付清。某上公司2025年7月才付最后一笔,明显逾期。
    • 法律驳斥:合同约定“宽限期2个月不计息”,但某上公司逾期超期,仍需承担违约责任。其以“足额支付”抗辩,实为混淆付款节点与实际付款时间。
      (三)精准主张违约金,避免过度索赔影响胜诉
  5.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酬金5%”,但某安公司一审主张11万余元(按5%计算)被法院调减。律师策略调整为:
    • 主张逾期利息时,以66.3万余元为基数(最后一笔未付款),但法院因“未完成最终结算”未支持;
    • 转而聚焦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同时主动说明“损失难以量化”,引导法院按实际欠款比例酌定。
    • 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应“与损失相当”,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某安公司因欠款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使2000元违约金获法院支持。
  6. 驳斥对方观点
    • 某上公司称“违约金过高”:
    • 事实驳斥:某安公司实际损失包括资金利息(按LPR计算约1.2万元)、催收费用等,2000元远低于实际损失。
    • 策略应对:不纠缠具体金额,而是强调“合同明确约定5%上限”,法院调减属自由裁量权范围,避免因过度主张反被认定“恶意索赔”。
      (四)关键细节把控:证据链闭环与时间节点卡位
    • 证据闭环:将合同单价、考勤表、发票(已开224.6万余元)、付款记录(202.5万余元)形成完整链条,证明欠款22万余元。某上公司拒收最后一笔发票的行为,反证其对金额存疑,但不影响结算依据。
    • 时间节点:紧盯“2024年10月竣工验收”这一节点,推算95%款项应于2025年4月前支付,5%款项应于2025年10月前支付。某上公司2025年7月付款仍属逾期,彻底击破其“已足额支付”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