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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现金数额认定争议辩护策略—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1 刑事辩护


本案基本事实是:2025年1月28日,褚某联系李某甲预谋盗窃,二人驾车从秦安县到通渭县育林北街家属院。李某甲在单元楼楼梯拐角处放风,褚某用技术开锁方式进入孙某乙家,盗取现金及金首饰。事后,褚某将金首饰在秦安县万某来珠宝金银回收店销赃获利17700元,李某甲仅分得400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盗窃罪,法院认定褚某为主犯且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甲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争议焦点在于被盗现金数额(褚某只承认320元,而非指控的19000元)及是否包含金镶玉吊坠。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本案特点,辩护策略应围绕证据薄弱环节、被告人角色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具体分三方面论述:
第一,对褚某的辩护核心是推翻现金19000元的认定,降低犯罪数额。
起诉书认定的19000元现金,仅依赖被害人孙某乙和柴某的口头陈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撑。孙、柴二人对现金来源的描述自相矛盾:孙某乙称现金来自理发店日常收入,柴某却提到包含婆婆给的3000元红包和母亲给的1000元现金,细节不一致。关键书证——理发店手写账单,无公章或银行流水佐证,真实性存疑;证人余某(孙某乙姐夫)的证言带有主观猜测,且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应采信。根据刑事诉讼规则,“孤证不能定案”,在褚某始终只承认320元、同案犯李某甲无法印证大额现金的情况下,应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盗窃现金数额降至320元。同时,金镶玉吊坠的指控证据不足:回收店老板陈某的证言未提及该物品,褚某销赃记录仅显示27.06克黄金和0.81克彩金,与被害人描述的吊坠特征不符。若现金和吊坠不被认定,涉案总额将大幅降低,可能不构成“数额较大”,从而避免加重刑罚。此外,褚某虽系累犯,但本次犯罪未使用暴力,未造成人身伤害,主观恶性较小;其当庭承认基本盗窃事实,对部分细节的辩解不应否定整体认罪态度,应争取认定坦白情节,抵消累犯从重影响。

第二,对李某甲的辩护重点是强化从犯地位和认罪认罚情节,争取最低刑罚。
李某甲全程仅负责放风,未参与开锁、入室盗窃或销赃环节。监控视频和其本人供述证实,他始终停留在四至五楼楼梯拐角,对褚某具体窃取何物毫不知情,分赃仅400元(占总赃款0.2%)。这充分说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辩护时需突出:作案工具(开锁钥匙)由褚某网购并携带,销赃由褚某单独完成,李某甲甚至未见过金首饰。同时,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无翻供,符合法定从宽条件。虽有前科,但上次刑满释放是2019年1月,距本次犯罪已超五年,不构成累犯,不应从重处罚。结合其分赃极少、未造成直接损失,应请求法院在量刑建议(十个月)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甚至适用缓刑。

第三,整体策略注重证据链漏洞与量刑平衡。
本案关键物证缺失:现场勘验未提取指纹或DNA直接指向二被告人;回收店交易记录仅证明销赃17700元,无法反推原始现金数额。辩护时需质疑证据合法性——微信转账记录(如蔡某向褚某的转款)被用于推测赃款去向,但蔡某证言证明这些是日常麻将往来,与盗窃无关。对监控视频,应指出仅显示二人进入小区,未拍到盗窃过程或赃物携带,无法直接证明入户细节。在量刑上,强调退赔可能性:李某甲愿退缴400元违法所得,褚某若现金数额降低,退赔压力减小,可请求法院优先考虑财产返还而非重刑。最终,通过分割主从犯责任、瓦解大额现金指控,为褚某争取刑期降至一年半以内,为李某甲争取刑期低于八个月或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