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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保证金返还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成立—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160 债务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保证金返还纠纷。2023年,某乙公司(发包方)与某甲公司(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2025年4月14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约定某甲公司应于2025年4月15日前撤出现场并清理完毕,某乙公司则应在现场清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笔款项(包括退还全部保证金)。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工程款和37.5万元保证金,但剩余62.5万元保证金未予退还,理由是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清理现场。某甲公司起诉要求返还保证金及违约金,并要求某乙公司的股东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以某甲公司未履行清理义务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合同约定,强化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适用

作为某乙公司的代理律师,我方核心策略是紧扣《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的明确约定,强调"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适用。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保证2025年4月15日撤出现场,待现场全部清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付首笔款项",这一条款清晰界定了履行顺序:某甲公司撤场清理是先履行义务,某乙公司付款是后履行义务。
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明确:《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第二条"撤场要求"及第五条"款项支付"明确约定"乙方应于2025年4月15日前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并移交甲方",且"剩余保证金支付以现场清理完毕为生效条件"。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
  2. 现场证据确凿:我方提交了7张施工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截至庭审当日,某甲公司租赁的塔机、爬架等物资设备仍遗留在1#楼、2#楼施工现场。这些照片经法庭质证确认,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某甲公司未履行清理义务。
  3. 法律依据充分:《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案中,某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未完成撤场清理义务,某乙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缓支付保证金完全合法。

    二、针对对方主张的精准驳斥

    驳斥一:关于"某甲公司已清理完毕现场"的主张
    某甲公司声称"现场塔吊是基于某乙公司继续使用遗留在现场",并提供《塔机租金结算单》证明某乙公司承诺自2025年4月16日起承担塔机费用。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4. 使用不等于免除义务:某乙公司后续使用塔吊是迫于施工需要的无奈之举,因某甲公司未结清租赁款项导致塔吊方拒绝撤场。但某乙公司使用塔吊的行为不能免除某甲公司依协议约定的撤场清理义务。正如一审判决所言:"某乙公司即便后续使用塔吊,亦不能免除上诉人某甲公司依协议约定履行撤场清理的先合同义务"。
  5. 遗留物不止塔吊:现场不仅有塔吊,还有爬架等其他物资设备未清理,这部分遗留物与某乙公司是否使用塔吊无任何关联,足以证明某甲公司未全面履行撤场义务。
  6. 结算单性质不符:《塔机租金结算单》仅是对费用承担的临时安排,不能替代撤场清理的合同义务。某甲公司混淆了"费用承担"与"现场清理"两个不同法律概念。
    驳斥二:关于"板房被留下不用拆除"的主张
    某甲公司提交工作人员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牛某及建设方马某的聊天记录,声称板房被留下不用拆除。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7. 证据效力不足:聊天记录仅为个人沟通,未经某乙公司正式确认,不能代表公司意思表示。且该记录未明确表示免除某甲公司的清理义务。
  8. 与合同约定冲突:即便有口头约定,也不能推翻《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中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9. 板房仅为部分:即使板房确实被留下,也不代表整个现场已清理完毕。现场清理义务包括所有人员、设备、材料的撤离,某甲公司以偏概全。
    驳斥三:关于"某乙公司可强制清理现场"的主张
    某甲公司援引协议约定"上诉人不清理现场的,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可强制清理现场",主张某乙公司应自行清理。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10. 强制清理的前提:协议中"某乙公司可强制清理现场"的前提是"某甲公司不清理",但并未免除某甲公司的清理义务。某乙公司选择不强制清理是基于实际情况的合理判断。
  11. 清场障碍在某甲公司:塔吊、爬架等设备的租赁合同相对方是某甲公司,因某甲公司未结清租赁款项,导致设备方拒绝配合撤离。该障碍系某甲公司自身违约造成,责任完全在某甲公司。
  12. 现实可行性问题:某乙公司作为发包方,无权直接处理某甲公司与第三方的租赁关系。强制清理可能引发第三方阻挠甚至冲突,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驳斥四:关于"保证金应无条件返还"的主张
    某甲公司主张履约保证金性质是保证项目建设的,在项目解除后应无条件返还。对此,我方反驳如下:
  13. 合同特别约定优先:案涉保证金返还附加"现场清理完毕"条件,是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特别约定,属于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4. 保证金功能未终结:在合同解除后,保证金仍具有保证承包人履行撤场清理等后合同义务的功能。某甲公司混淆了"合同解除"与"义务履行完毕"的概念。
  15. 公平原则支持:若允许某甲公司不履行清理义务却获得保证金返还,将导致某乙公司承担额外清理成本,显失公平。

    三、应对新证据的策略

    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和解协议修改》,声称能证明"截至2025年9月25日,某甲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完成清场义务"。对此,我方采取以下策略:

  16. 证据效力否定:明确指出该《和解协议修改》未经双方盖章签字,仅为协商过程中的草案,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17. 时间点错位:强调合同约定的清场义务应于2025年4月15日完成,而该证据显示的是2025年9月的情况,即使属实也不能证明某甲公司按约履行了原定清场义务。
  18. 举证责任倒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某甲公司应提供2025年4月15日前已完成清场的证据,而非事后补交的协商文件。

    四、程序性策略巩固胜诉基础

  19. 证据链完整构建:系统整理现场照片、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合同约定→某甲公司违约→某乙公司行使抗辩权"的完整证据链,避免证据碎片化。
  20. 时间节点精准把控:重点突出2025年4月15日这一关键时间节点,证明某甲公司未在此前完成清理义务,而某乙公司后续付款行为(2025年4月28日、29日支付工程款)不构成对清理义务的豁免。
  21. 股东责任规避:针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强调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依法不承担连带责任,避免案件焦点转移。
    通过上述策略,我方成功论证了某乙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正当性,使法院认可"某甲公司未履行完毕撤场清理义务,某乙公司可暂时中止返还保证金"的核心观点,最终赢得案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