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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方成功追讨工程款—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0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1年,周某琼、周某国等七人(以下简称"业主方")与席某索(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席某索承建位于仪陇县立山镇的住宅楼项目,单价为750元/平方米。工程于2012年完工并交付,业主方接收后装修入住或出租出售。施工方已收取工程款1,423,989元,尚余316,148.5元未支付。2022年,施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方支付下欠工程款355,677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业主方支付工程款316,148.5元,业主方中的周某琼、周某国、周某强、周某武不服,上诉请求减少151,899.35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施工方席某索胜诉。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确认合同效力与工程款请求权基础

  1. 准确把握合同效力: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施工方不具备相应资质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施工方仍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本案中,业主方已于2012年10月验收并入住,且经专业机构鉴定房屋安全性等级为Bsu级,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符合"经验收合格"的法定条件。
  2. 收集工程验收与使用证据:我们指导施工方收集了业主方验收、入住、出租、出售等证据,证明业主方已实际使用房屋长达十余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第十三条,业主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证据链成为胜诉的关键。

    (二)应对质量问题抗辩的策略

  3. 质保期已过的法律论证:业主方上诉称房屋存在开裂等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我们明确指出,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交付使用,距今已超过十年,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仅需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负责,其他质量问题不应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4. 正确解读鉴定报告:业主方援引鉴定报告中"建议对破损墙面砖进行处理"的内容,主张施工方应先修复才能付款。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说明》,明确该建议是"房屋如出现砌体开裂、外墙砖破损的情况下采取的通用性建议",并非认定当前存在质量问题,更非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责任。同时提供现场照片证明外墙无开裂情况。
  5. 区分责任主体:我们强调,业主方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甚至改变了原设计,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应由业主方自行承担责任。特别是鉴定报告建议中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等内容,明显是业主方作为使用人的责任,不应转嫁给施工方。

    (三)工程量与价款确认策略

  6. 采用权威测绘数据:针对业主方对建筑面积的异议,我们同意由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绘队进行专业测绘,确认总建筑面积为2,306.85平方米,避免了因面积争议导致的举证困难。这一做法既体现了诚信诉讼原则,又确保了工程款计算的准确性。
  7. 合理处理变更工程量:对于后阳台变更为窗户的20个变更项目,我们提供了双方约定的500元/个的证据,成功获得法院支持。对于其他变更项目,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我们及时调整诉讼策略,聚焦有证据支持的部分,避免因次要问题影响主要诉求。
  8. 灵活应对抵扣主张:面对业主方提出的旧砖使用、避雷针安装等抵扣主张,我们在一审中主动提出折中方案,同意从应收款中扣除4,000元,既解决了争议点,又展现了诚意,为最终胜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针对上诉理由的逐条驳斥

  9. 驳斥"房屋不合格"主张:业主方称"山墙倾斜8公分"、"未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我们指出:第一,专业鉴定已确认房屋安全性等级为Bsu级;第二,业主方自行验收并使用十余年,早已超过法定质保期;第三,私人建房无需提供政府审批手续,施工方无义务提供所谓"质量合格证明"。
  10. 驳斥"未按鉴定报告处理"主张:业主方认为施工方未按鉴定报告建议处理就不应付款,我们论证:第一,鉴定报告明确房屋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是预防性措施而非修复要求;第二,鉴定机构已书面说明该建议是通用性指导;第三,外墙实际无开裂,无需处理。
  11. 驳斥"需协助办理产权登记"主张:业主方要求施工方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我们指出:合同无此约定,且施工方作为自然人无权也无能力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诉讼技巧与策略选择

  12. 适时调整诉讼请求:在一审中,我们根据证据情况主动放弃部分无证据支持的变更工程量主张和利息请求,聚焦核心诉求,避免因次要问题分散法院注意力。
  13. 善用调解机制:在法院组织下,我们主动提出折中方案,同意仅收取30万元工程款,既解决了争议点,又展现了调解诚意,为胜诉奠定基础。
  14. 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对于业主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主张,我们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业主方提供充分证据,而业主方仅凭主观描述无法推翻专业鉴定结论。
  15. 善用专业机构意见:我们不仅依靠法院委托的鉴定报告,还主动获取鉴定机构对报告内容的权威解释,有效回击了对方对鉴定报告的曲解。
    通过上述策略,我们成功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使法院最终支持了工程款请求,驳回了业主方的上诉。这一案件表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实际使用,施工方仍可依法主张工程款;面对业主方以质量问题为由的拒付抗辩,应重点论证质保期已过及质量问题与施工方无关,同时善用专业鉴定和调解机制化解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