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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职务侵占罪辩护策略—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49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中,马某(原判决书马某某)是民权某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起与房某(原房某某)合作经营该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马某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房某担任监事。2022年2月公司停产后,房某发现马某在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及前妻鹿某(原鹿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公司货款、废料销售款等资金,未入公司账户,部分款项被个人使用。经审计,认定马某侵占公司财物共计860956.01元。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退赔公司。马某辩称,这些款项包含未发工资、应得分红及为公司垫付的支出,并非故意侵占,但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核心在于财务混乱导致公私款项混同,而非马某蓄意侵占。辩护策略将围绕“不构成犯罪”或“大幅降低犯罪数额”展开,具体分四点论述,确保通俗易懂、逻辑严谨:

第一,质疑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基础——无非法占有故意。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但本案中,公司财务管理极不规范:马某长期用个人微信、支付宝代收货款,会计王某、前妻鹿某的账户也混用于公司收支,工资发放随意(马某每月2万元工资有时现金支付,有时微信转账),分红记录不全(2020年仅凭证显示5万元分红,马某称应有10万元)。这种混乱是股东双方默许的经营习惯,并非马某个人恶意。例如,审计报告指出公司固定资产采购多用自制单据、无正式发票,连设备款都下账96万元(实际42万元)。马某将货款用于垫付工人工资、税款、电费(如2022年停产期间自付电费6470.48元、税款13000元),甚至为看守厂房支出生活费,这些均体现其维护公司利益的意图。若因财务制度缺失就定罪,等于将管理责任转嫁个人,违背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辩护时,我们将强调公司治理缺陷是根源,马某行为属于经营不规范,而非犯罪故意。

第二,大幅核减犯罪数额——合理扣除工资、分红及垫付款项。
法院认定的86万余元侵占金额存在重大误差,必须扣除以下合法部分:

第三,推翻关键证据——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瑕疵。
公诉方依赖的三份审计报告(华尔汇豫会专审字系列)方法错误、内容片面:

第四,量刑辩护——情节轻微,应从轻或免罚。
即使法院认定有罪,也应大幅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核心是“财务混同不等于犯罪”,通过解构主观故意、核减数额、质疑证据、争取轻判四步策略,全力维护马某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