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亲人诈骗老年人案—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7月,徐某、成某等人在青海西宁实施犯罪。徐某受境外“上家”指使,冒充被害人孙子的朋友,先后骗取两名七旬老人共7万元现金(吴某2万元、丛某5万元)。成某负责在小区外接应,并协助将赃款通过银行转账、ATM存款等方式分散转移。黄某、孙某、林某、胡某则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等渠道,帮助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或多次转款,掩盖资金来源。案发后,徐某、成某被抓获;孙某、林某、黄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胡某被抓获。法院最终认定:徐某构成诈骗罪;成某、黄某、孙某、林某、胡某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徐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成某因累犯被判一年六个月;黄某、孙某、林某、胡某根据退赔、自首等情节,获刑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胡某适用缓刑。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本案的核心在于“精准区分罪名责任”和“深度挖掘从轻情节”。针对不同被告人的角色,辩护需分层突破,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话讲清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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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取款者(如徐某、成某):重点切割“诈骗”与“掩饰隐瞒”的界限
- 徐某的辩护关键:强调其“工具人”属性。徐某全程听从“上家”指令,仅负责上门取钱,未参与诈骗预谋。第一次取款时,他听到电话里冒充孙子的声音才意识到违法,但因害怕报复被迫继续。辩护时需突出三点:
- 从犯地位:所有话术、地址均由“上家”实时指挥,徐某仅是“跑腿”,获利仅数千元;
- 初犯悔罪:无前科,到案后立即坦白、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
- 社会危害小:赃款大部分被转移,其个人未实际占有。
通俗说:他像被遥控的“人肉取款机”,不知幕后黑手是谁,法律应区别对待主谋与小工。
- 成某的辩护关键:彻底否定“诈骗共犯”定性。成某仅知道来西宁“帮忙转账”,以为资金是赌博或网贷所得,从未接触被害人,更不知“冒充孙子”的骗局。
- 证据突破口:其供述称徐某只说“洗钱”,监控显示他未进入案发小区,转账时也未与被害人通话;
- 主观认知局限:累犯身份不等于明知诈骗,法院最终采纳此点改判掩饰隐瞒罪。
通俗说:他以为只是帮朋友转“灰色钱”,不知道背后是骗老人的血汗钱,罪名必须精准。
- 徐某的辩护关键:强调其“工具人”属性。徐某全程听从“上家”指令,仅负责上门取钱,未参与诈骗预谋。第一次取款时,他听到电话里冒充孙子的声音才意识到违法,但因害怕报复被迫继续。辩护时需突出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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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转移者(如黄某、孙某、林某、胡某):破解“明知赃款”的推定
- 通用辩护逻辑:这些人多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轻信“免责视频”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例如:
- 胡某是大学生,因创业缺钱,在“纸飞机”软件看到“USDT交易”广告,对方发来视频称“资金干净,用于买币”,他信以为真;
- 林某收到赃款时,银行曾冻结账户,黄某带他解冻并谎称“认识汇款人”,使其误以为资金合规。
通俗说:他们像网购被骗的普通人,以为对方发的“免责声明”就是护身符,法律不能苛求每个人都当反诈专家。
- 个性化减刑策略:
- 自首情节(孙某、林某、黄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应大幅减刑。辩护时强调“电话传唤即到=自首”,避免被误认为被动抓获;
- 退赔诚意:孙某、林某、胡某分别退赔7000元至8000元,虽未全额,但优先弥补老人损失,体现悔罪态度;
- 特殊身份:胡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辩护时提交学业证明,强调缓刑更利于改造。
- 通用辩护逻辑:这些人多是20岁左右的年轻人,轻信“免责视频”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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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案通用策略:用“退赃+认罪”换“轻判+缓刑”
- 退赃优先:所有被告人均部分退赔,辩护时需量化“挽回损失比例”(如胡某退赔8000元占其涉案8000元的100%),向法官展示实际效果;
- 认罪认罚实质化:除成某外,其余被告人均签具结书。辩护时强调“到案即认罪,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形式化;
- 程序正义补强:成某曾称讯问时遭威胁,虽证据未排除,但辩护时可质疑笔录真实性,争取法官对量刑的酌情考量;
- 社会效果平衡:针对老年人被骗的恶劣情节,辩护不否认犯罪,但强调“个人获利少、未直接伤害老人”,将矛头指向境外“上家”。
总结策略核心:对底层“工具人”,用“不知情+被利用”切割主犯责任;对资金转移者,用“轻信担保+初犯”破除“明知赃款”推定;全案以退赔、自首、认罪为杠杆,撬动最大限度轻判。尤其对年轻人,避免一判了之,缓刑建议更符合“治病救人”的司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