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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佣金纠纷胜诉案例—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9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网络直播带货引发的货款返还纠纷。原告凌源市某(个体工商户)作为服装销售商,与被告于某(网络主播)合作开展直播带货业务。双方于2025年2月19日开始合作,由被告使用其快手账号在原告提供的场地销售女装。合作期间,被告共销售商品货款7,471.71元,后因佣金比例、商品质量问题等产生纠纷。原告主张按20%佣金比例计算,被告应返还货款5,977元,已返还3,003.81元,尚欠2,977元。被告则认为佣金比例应为25%,且因原告提供瑕疵商品导致其被平台罚款1,600元、信誉扣分造成损失1,000元,应从货款中扣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954.52元,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原告凌源市某为胜诉方。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抓住核心证据,巩固佣金比例认定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在本案中,我们重点收集并固定了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表示"为保持快手账号粉丝数及流量考虑,让原告将其拉进群继续直播带货,并同意按20%计算佣金"的聊天记录。这份证据直接证明了被告对20%佣金比例的认可,是胜诉的基石。我们向法庭清晰展示了聊天记录的时间节点(2025年3月8日)与被告继续直播行为的连续性,证明被告以实际行动接受了20%的佣金比例。
  2. 驳斥对方"25%佣金比例"主张:对方主张最初协商为25%佣金比例,但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佐证。我们指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对方虽称"暂时妥协",但其在同意20%比例后继续直播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变更,其所谓"未签署书面协议"的说法不成立。同时,我们强调合同变更无需必须书面形式,口头或行为表示均可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理划分平台罚款责任,避免过度担责

  3. 精准定位责任分担依据:针对平台罚款1,600元的问题,我们收集了快手平台的违规详情截图,明确显示处罚原因为"商品瑕疵、做工粗糙",而非主播夸大宣传(原告曾提交证据称处罚原因是夸大宣传)。但我们也客观承认,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对商品状况知情且继续销售,存在一定责任。我们主张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而非全部由我方承担。
  4. 有力反驳对方全额追偿主张:对方主张罚款应全部由我方承担,理由是商品质量问题系我方单方过错。我们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但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主播,在发现商品问题后未停止销售反而继续合作,应视为对商品质量的认可或自愿承担部分风险。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我方承担60%罚款(960元)是合理的,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我们强调,若被告认为商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应当及时停止销售而非继续获利,其自身存在放任损失扩大的过错。

    (三)有效应对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守住法律底线

  5. 驳斥"信誉扣分损失1000元"的不合理诉求:对方主张因平台扣分导致停播一个月,造成可得利益损失1,000元。我们坚决指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计算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方既未提供停播一个月的证据,也未证明1,000元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属于"无法细化"的模糊主张。我们引用一审法院观点,强调该损失无法具体量化,不应支持。
  6. 澄清法律关于可得利益的规定:对方引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我们指出,该条款适用前提是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且损失必须是"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商品质量问题虽存在,但不构成根本违约,且停播损失与商品瑕疵的因果关系不明确(平台处罚主要针对宣传问题而非单纯质量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方作为主播,其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证明1,000元损失必然发生且完全由我方导致。

    (四)破解对方程序性抗辩,稳固证据效力

  7. 应对"公告板未确认"的质疑:对方质疑原告提交的"公司公告板"(规定主播承担售后费用)未经其确认且悬挂时间晚于合作开始日。我们解释,该公告板虽未作为主要判决依据,但其内容与行业惯例相符。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者举证。我方已证明公告板制定时间为2月22日,早于3月8日被告明确接受20%佣金比例的时间点,且被告作为合作方应知晓基本经营规范。
  8. 驳斥"法律适用不当"的上诉理由:对方称一审未考虑"合同成立要件"及"被上诉人违约在先"。我们强调,一审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形式)、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完全正确。合同已通过微信聊天和实际履行成立生效,商品质量问题属于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否定合同有效性。对方混淆了"合同成立"与"合同履行"的概念,其所谓"违约在先"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因为被告在发现问题后继续销售的行为已放弃即时解除权。

    (五)整体诉讼策略总结

    作为胜诉方的代理律师,我们采取了"证据为王、责任有界、损失可证"的策略:首先牢牢抓住微信聊天记录这一核心证据,确立20%佣金比例的法律事实;其次客观分析平台罚款原因,既不回避我方责任(商品瑕疵),也明确对方责任(知情继续销售),争取合理比例分担;最后严格把握损失赔偿的证明标准,对缺乏证据支持的主张坚决反对。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注重将法律条文与事实细节紧密结合,避免空洞说理,使法官能够清晰看到我方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实现胜诉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