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石油公司业务员骗取预付款诈骗罪辩护要点—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2021年8月,被告人段某被指控冒充天津某和众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以低价供应成品油为诱饵,骗取两名被害人购油预付款。具体来说:段某向被害人张某谎称能内部价供油,收取61万元预付款后,仅提供价值22.3万余元的柴油和汽油,并转款7万元,实际骗得31.6万余元;向被害人陈某收取20万元预付款后,仅提供一车价值7.6万余元的柴油,骗得12.3万余元。案发后,段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退赔张某11.4万元、陈某6.5万元,并由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取得书面谅解。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剩余款项。
二、辩护策略全面论述
作为阜阳刑事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存在关键辩护空间,核心策略围绕“罪名不成立”和“量刑从宽”两方面展开,用通俗语言分析如下:
1. 段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属民事纠纷或合同诈骗范畴
- 没有虚构核心事实,缺乏诈骗客观要件:段某曾真实代理天津某和众诚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油品业务,并非完全冒充。2021年8月前,他确实从该公司低价购油转售给张某等人。案发时,他因拖欠该公司货款被停供,但公司未明确告知他终止合作。段某收取预付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该公司债务(如转账13万元给会计李某),目的是恢复供货资格,而非非法占有。例如,他给张某送过31吨柴油和9吨多汽油,给陈某送过16吨柴油,证明他积极履行供货义务,只是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足额交付。这属于经营失败引发的合同违约,而非诈骗。
- 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主观要件:段某收款后并未挥霍或隐匿财产。资金流向清晰:大部分用于偿还油厂债务(如高某、龙某等人)或协调新货源(如从昌黎调油)。他多次向张某、陈某解释延迟原因,并陆续退还款项(如2024年微信退还4.5万元给张某),说明他始终想履约。若因市场风险导致无法交货,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债务问题,而非刑事追责。
- 若定罪,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本案涉及书面或口头购油协议,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要求利用合同骗取财物,而普通诈骗罪无此要件。段某的行为更符合“签订合同后无履约能力仍收款”的特征,但因其有部分履约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即使法院认定犯罪,也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该罪起刑点更高、量刑更轻,更契合案件本质。
2. 即使认定诈骗罪,也应大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法定从轻情节充分:段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全程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他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优先考量。
- 酌定从宽因素显著:案发后,段某及其家属竭力退赔,累计退还张某11.4万元、陈某6.5万元,并签订还款协议(如2025年6月家属再付张某2万元、陈某1万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这极大弥补了损失,化解了社会矛盾。同时,段某系初犯,无任何犯罪记录,现实表现一般,主观恶性不深。他身为农民,文化程度低(小学文化),因经营油品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而误入歧途,非蓄意诈骗。
- 建议适用缓刑,避免实刑:综合全案,段某犯罪情节较轻(部分履约、退赔积极),悔罪态度真诚,且已60岁高龄,关押不利于改造。宣告缓刑(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足以实现惩罚目的,还能让他打工赚钱继续退赔,真正修复社会关系。法院若坚持实刑,也应大幅降低刑期,参考类似案例,结合退赔比例(已退近50%),刑期可减至三年以下。
3. 证据与程序辩护要点
- 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公诉方依赖被害人陈述,但张某首次报案称被骗33.7万元,后改称31.6万元,金额矛盾;陈某的柴油来源(昌黎油库)未查清是否与段某有关联。关键证据如天津某和众诚公司2021年8月9日停供通知,无书面证明,仅凭电话核实,真实性存疑。
- 强调民事救济优先:本案本质是油品买卖纠纷。被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如张某欠陈某2万元油款未结),刑事介入过度。辩护中应提交还款计划书,证明段某有持续赔偿能力,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综上,辩护核心是推翻诈骗罪名,若失败则全力争取缓刑。重点突出段某的履约努力、退赔诚意和初犯情节,用事实说服法院:这不是一起典型诈骗,而是一个农民经营失败后的法律误区,宽大处理更符合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