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唯一住房拍卖执行分配的抚养费争议案—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案件。郭某作为被执行人,其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拍卖款为700480元。法院制定了执行分配方案,优先支付执行费用23798.8元、8年房屋租金57600元、抚养费62603.93元,剩余款项优先偿还农行增城支行的抵押贷款,最后再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朱某。
郭某不服该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租标准从57600元提高到153600元(按每月1600元计算),将抚养费从62603.93元提高到114651.65元(包含补习费、学费和医疗费),并额外增加生活补助100000元,共计368251.65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农行增城支行作为胜诉方成功维护了其优先受偿权。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农行增城支行的代理律师,我的办案策略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案件性质,限定审查范围
首先,我清晰界定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非抚养费纠纷或生活补助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和第五百一十二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仅限于对分配方案本身提出的异议,而不包括对其他生效判决内容的争议。
我向法院强调:本案执行分配的是郭某名下房产的拍卖款,解决的是郭某欠付朱某、农行增城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郭某主张的抚养费是朱某欠付郭某的债务,应通过另案执行解决,不应在本案中扩大审查范围。这一策略成功使法院将郭某对抚养费金额的异议排除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外。
(二)针对房屋租金主张的有力反驳
郭某主张按每月1600元标准计算8年房租,共计153600元。对此,我从以下角度进行反驳:
- 法律依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法院有权"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本案中,执行法院已参照《201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租金标准,增江街电梯楼最高补偿标准为19元/㎡,法院还因郭某生活困难酌情提高至20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 计算标准合理:按2人户住房保障面积15㎡/人,共30㎡计算,20元/㎡×30㎡×12个月×8年=57600元,该标准已充分保障了郭某及其子女的基本居住权。郭某主张的每月1600元标准远超当地市场平均水平,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 证据优势明显:我方提供了《2019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作为官方证据,而郭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租金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仅凭主观感受主张"严重偏离市场标准",证据不足。
(三)针对抚养费及生活补助主张的有效应对
对于郭某主张的抚养费、医药费及教育费114651.65元和生活补助100000元,我采取以下策略:
- 区分法律关系:明确指出郭某主张的抚养费是基于(2020)浙038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的是朱某向郭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与本案执行分配无关。若郭某认为该判决存在漏判问题,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非在执行分配方案中主张。
- 优先受偿权保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我方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在扣除执行费用后优先受偿。郭某主张的抚养费、生活补助等属于普通债权或另案债权,不应优先于我方的抵押债权受偿。
- 计算数据精确:我方详细计算了抵押债权金额(截至2021年6月3日本息合计419497.02元),并指出若按郭某要求预留各项费用,剩余执行款仅308429.55元,已不足以清偿我方债权,这将严重损害我方合法权益。
- 生活补助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仅规定可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未规定可额外支付生活补助。执行法院已通过提高租金标准的方式考虑了郭某的生活困难,郭某再主张10万元生活补助缺乏法律依据。
(四)针对郭某程序性异议的应对
郭某还提出执行程序存在问题,如"未通知债权银行确认债权"、"未入屋评估"等。对此,我方策略是:
- 程序合规证明:提供执行程序中的各项法律文书,证明执行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评估、拍卖、通知等环节均依法进行。
- 异议主体不适格:指出郭某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的异议应在执行异议阶段提出,而非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主张,且其相关异议已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
- 避免问题扩大化:明确表示郭某对一审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中的不满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引导法院聚焦于执行分配方案本身的合法性审查。
(五)关键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重点引用以下法律依据支持我方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明确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唯一住房执行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说明法院已在善意文明执行原则下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困难
通过上述策略,我方成功说服法院认定郭某的异议不成立,维护了农行增城支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确保了执行分配方案的合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