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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子女抚养权分割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离婚纠纷案—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2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区于201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女:儿子唐某甲(7岁)和女儿唐某乙(4岁)。原告以被告存在嫖娼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两子女抚养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被告在诉讼中同意离婚,但主张两子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唐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唐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夫妻共同房产归被告所有,相关房贷由被告承担;确认欠原告三姐的7万元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3.5万元;驳回原告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告在子女抚养权方面获得部分胜诉(获得女儿抚养权),在财产分割方面基本放弃主张(主动放弃公司股份,仅对房产不主张权利),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被告在子女抚养权方面获得部分胜诉(获得儿子抚养权),成功获得房产所有权,但需承担相关房贷。综合来看,原告在核心诉求(解除婚姻关系、获得部分子女抚养权)上取得胜利,应视为胜诉方。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我方(原告)有利的证据与法律依据

  1. 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明策略
    作为原告律师,我们重点收集并提交了被告存在重大过错的证据链,包括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聊天页面、软件下载记录、大额转账支付页面截图、被告亲笔书写的检讨书等。虽然法院最终未认定被告存在嫖娼行为,但这些证据有效证明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离婚诉求提供了充分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们通过展示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存在不忠行为的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特别是在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我们及时调整策略,将重点放在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上,避免在过错认定上过度纠缠。
  2. 子女抚养权争取策略
    针对两子女的抚养权,我们采取了差异化策略:
    • 对于7岁的儿子唐某甲,我们承认其已形成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但重点强调被告存在接送不及时等问题(提交了老师询问接送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并非理想抚养人。
    • 对于4岁的女儿唐某乙,我们着重证明女孩随母亲生活更符合其生理和心理发展需要。提交了原告陪伴、教育、照顾儿女的生活轨迹证据,以及原告的公共营养师资格证,证明原告具备专业育儿能力。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们精准把握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针对不同年龄段子女采取不同策略,特别是对年幼女儿强调母亲抚养的生理和心理优势,最终成功获得女儿抚养权。
  3. 财产分割的务实策略
    在财产分割方面,我们采取了务实态度:
    • 明确表示放弃对广州某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份的主张,避免在未实缴出资、经营状况不明的公司股权上纠缠。
    • 对于房产,虽未主张所有权,但成功将购房贷款和装修贷款的偿还责任转移给被告,减轻了我方经济负担。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我们虽未坚持要求房产,但通过放弃主张换取了被告承担全部房贷,同时确保了对女儿的抚养权,体现了"照顾女方"原则。

      (二)对被告观点的针对性驳斥

  4. 驳斥"检讨书系胁迫出具"的主张
    被告辩称检讨书是在原告及其亲属威胁、利诱下写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们提出:
    • 检讨书有被告亲笔签名和指印,形式完备;
    • 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受到胁迫,如报警记录、医疗证明等;
    • 即使存在家庭矛盾,也不能否认检讨书反映的基本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告仅口头声称受胁迫而无证据支持,其主张不应被采信。
  5. 驳斥"原告转移财产"的指控
    被告声称原告转移了微信中的7580元及家中金银首饰。我们有力反驳:
    • 提交了原告兼职收入所得证据,证明原告有正当收入来源;
    • 指出家庭日常开支一直由原告负责,相关转账属于合理家庭支出;
    • 强调被告所称"转移财产"金额微小,不符合转移大额财产的特征。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本案中,原告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且金额较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转移财产"。
  6. 驳斥"原告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论点
    针对被告声称原告无稳定收入、父母年迈无法协助抚养等观点,我们逐一反驳:
    • 提交原告兼职收入证据及公共营养师资格证,证明原告有经济能力和专业育儿知识;
    • 提供协助抚养子女声明书,证明原告亲属愿意并有能力提供帮助;
    • 指出被告提交的所谓"暴雨导致接送延迟"证据自相矛盾,无法解释多次未按时接送的事实。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我们证明了原告虽为全职妈妈但有兼职收入,完全有能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7. 驳斥"被告更适合抚养两子女"的主张
    对于被告声称其有稳定收入、独立住房、亲属可协助等优势,我们针对性反驳:
    • 指出被告收入虽高但工作性质特殊(教培行业),受政策影响大,稳定性存疑;
    • 强调被告作为父亲抚养年幼女儿不符合性别适宜原则,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发展;
    • 揭露被告提交的儿子"愿意跟父亲生活"的文件可能存在诱导,因年仅7岁的儿童认知能力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随一方父母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二)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我们通过证明女儿与原告长期共同生活、原告具备专业育儿能力等事实,成功争取到女儿抚养权。

      (三)关键诉讼技巧应用

  8. 证据组织策略
    我们没有泛泛而谈被告的"不忠行为",而是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从被告下载相关软件的记录→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大额转账记录→检讨书,形成逻辑闭环。即使法院未认定嫖娼事实,但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在于被告,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优势奠定了基础。
  9. 诉讼请求的精准调整
    在发现法院可能不支持"嫖娼"这一重大过错认定后,我们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将重点从"过错赔偿"转向"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避免了在难以证明的事项上过度投入,确保了核心诉求的实现。
  10. 子女抚养权的差异化主张
    针对两个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子女,我们采取了差异化的抚养权主张策略,没有盲目要求同时获得两子女抚养权,而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主张女儿由母亲抚养、儿子由父亲抚养,这一务实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11. 财产分割的取舍智慧
    在财产分割上,我们主动放弃对价值不明确的公司股权的主张,集中精力争取对女儿抚养有利的条件,同时通过放弃房产主张换取被告承担房贷,体现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诉讼智慧,最终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