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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拆迁补差房继承纠纷案胜诉关键—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51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被继承人陈结南于2017年1月19日去世,其名下在广州市海珠区官洲街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证号:穗海新字第014895号),该房屋在2008年广州官洲国际生物岛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项目中被拆迁。根据拆迁政策,陈结南所在家庭户(包括陈结南、骆某勤、陈某妮三人)可认购一套80平方米户型的合法面积补差房屋(适配64平方米补差面积)。陈结南去世后,其妻子徐某梅(2010年8月与陈结南结婚)主张该补差房屋权益应由其100%继承,而陈结南前妻骆某勤则主张其应享有50%的权益。同时,陈结南父亲陈锡球已于2023年11月19日去世,陈结南弟弟陈某雄及其姐妹陈某玲、陈某芳、陈某英也对陈结南遗留的村社股份提出继承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1.确认徐某梅与陈锡球签订的两份《调解协议》有效;2.陈结南的村社股份由徐某梅继承;3.拆迁补差房屋权益由徐某梅和骆某勤各享有50%。徐某梅和陈某雄等四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我方(骆某勤)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1. 拆迁补偿政策依据充分
    作为骆某勤的代理律师,我们牢牢抓住官洲街道办2024年9月30日的回函这一关键证据。该回函明确指出:"陈结南所在基本户原岛上宅基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84平方米,已取得复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享有主动申请后认购64平方米合法面积补差房屋的权益。根据按'户'安置的原则,认购合法面积补差房屋需由原基本成员共同提出申请。"这一官方文件直接证明了拆迁补差房屋权益属于"户"内成员共有,而非仅属于陈结南个人。
  2. 房屋加建事实明确
    我们成功论证了被拆迁房屋的第二层(92平方米)是在陈结南与骆某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建的事实。这一事实有2008年1月9日发布的《广州官洲国际生物岛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复建房安置方案》以及2008年5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佐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92平方米的房屋权益应由陈结南与骆某勤各占50%。
  3. 《协议书》时间界限清晰
    2008年9月10日陈结南与骆某勤签订的《协议书》仅对当时已确定的拆迁补偿进行分割,约定"政府分配给陈结南、骆某勤、陈某妮三人的复建房一套经陈结南同意,由骆某勤出资购买,产权归骆某勤和陈某妮所有"。但该协议签订时,合法面积补差房屋政策尚未出台(该政策是2024年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才实施的),因此该《协议书》不包含对后续补差房屋权益的约定。我们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指出该《协议书》仅针对当时已存在的财产,不包含对未来未确定权益的处分。
  4. "按户安置"原则适用
    我们强调拆迁补偿采取"按户安置"原则,而非按个人安置。根据《广州官洲国际生物岛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复建房安置方案》(海府[2008]1号),安置对象以2004年5月8日的户籍登记为准,陈结南、骆某勤、陈某妮三人构成一个"基本户"。虽然陈某妮非陈结南亲生女儿,但其作为当时基本户成员的身份已由拆迁政策确认,不影响骆某勤作为配偶的权益。我们引用了官洲经济联合社2024年1月10日发布的公告,证明补差房屋是为解决"原岛上宅基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按《安置方案》取得的复建房面积的有关基本户"的问题。

    (二)对对方观点的逐一驳斥

  5. 驳斥徐某梅关于《协议书》已涵盖补差房屋权益的观点
    徐某梅主张2008年9月10日的《协议书》已对全部拆迁补偿权益进行了分割,包括后续的补差房屋。对此,我们明确指出:该《协议书》签订于2008年9月10日,而合法面积补差政策是2024年才出台的,两者相隔16年之久,明显超出当时双方的预见范围。《协议书》第5条"今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财产"仅指当时已存在的财产,不包括未来政策变化产生的新权益。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该协议只是对拆迁补偿款等财产进行约定,协议约定所指向的财产应当是签订协议时已经存在的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当时尚未取得的后续根据政策重新获得的面积补差房屋权益。"
  6. 驳斥徐某梅关于陈某妮非亲生不应享有权益的观点
    徐某梅认为陈某妮非陈结南亲生女儿,不应成为基本户成员,故补差房屋应全部属于陈结南遗产。我们反驳:拆迁安置是以2004年5月8日的户籍登记为依据,陈某妮当时已落户在该户,已被纳入基本户成员名单。虽然(2008)海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确认陈某妮非陈结南亲生女儿,但这不影响其作为拆迁时基本户成员的身份。更重要的是,本案争议的64平方米补差房屋是针对"原岛上宅基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复建房面积"的部分,而该超出部分(第二层92平方米房屋)是在陈骆婚姻存续期间加建的,与陈某妮无关。因此,陈某妮是否亲生不影响骆某勤对补差房屋的50%权益。
  7. 驳斥陈某雄等四人对股份继承的主张
    陈某雄等四人主张陈锡球从陈结南处继承的50%股份应由他们法定继承。我们指出:2023年8月24日陈锡球与徐某梅签订的《调解协议》明确约定"陈锡球自愿放弃该50%的股份,由徐某梅全部继承"。该协议签订时陈锡球意识清醒,有村社工作人员见证,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陈锡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继承份额,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确。二审法院也认定:"陈锡球已经自愿放弃对案涉被继承人陈结南股份的继承并与徐某梅达成协议,陈某雄、陈某玲、陈某芳、陈某英要求继承陈锡球享有的被继承人陈结南股份的继承份额,其该上诉主张缺乏理据。"
  8. 驳斥关于诉讼费用分担不公的观点
    徐某梅认为其负担10570元诉讼费而骆某勤仅负担1230元不公平。我们解释:一审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照当事人胜诉比例分担诉讼费用。本案中,徐某梅主张的补差房屋100%权益未获全部支持(仅获得50%),而骆某勤作为第三人,其50%权益主张获得支持,故按比例分担费用合理。二审法院也明确认定:"原审根据徐某梅诉请标的以及案件判处结果等情况进行分摊,该处理并无不当。"

    (三)关键办案技巧

  9. 精准把握政策时间节点
    我们特别强调合法面积补差政策出台的时间(2024年)与《协议书》签订时间(2008年)的巨大时间差,证明该权益不属于《协议书》约定范围。通过调取官洲经济联合社2024年1月10日的公告,清晰展示该政策是为"解决官洲岛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而新实施的。
  10. 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权益
    我们将拆迁权益明确分为三部分:(1)已由《协议书》处理的120平方米复建房;(2)64平方米合法面积补差房屋;(3)60平方米解决未婚成员住房问题的房屋。重点论证第二部分与陈骆婚姻关系的关联性,避免被对方混为一谈。
  11. 善用官方回函作为核心证据
    官洲街道办2024年9月30日的回函成为本案关键证据,我们不仅引用其内容,还结合《广州官洲国际生物岛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复建房安置方案》解释"按户安置"原则的法律含义,使抽象政策具体化、可操作化。
  12. 区分房屋结构与权益归属
    我们详细梳理了宅基地房屋的结构:陈结南婚前取得宅基地并建第一层(92平方米),婚后加建第二层(92平方米)。通过这一事实,清晰论证184平方米中92平方米为陈结南个人财产,92平方米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说明补差的64平方米(184-120)中大部分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