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执行董事被诉未尽勤勉义务索赔230万遭驳回—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某有限公司(原告)起诉其股东兼执行董事陈某甲(被告),称被告在负责咸阳市绿地高铁新城一期项目公专变电工程招投标及管理过程中,未尽勤勉义务,导致公司损失230余万元。原告主张:2020年被告负责该项目招投标,中标后将公章交由冯某,冯某与某乙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合同价898万元),但该协议仅包含B、C地块,不包括A地块;为赶工期,原告被迫与某丙公司签订A地块施工合同(合同价2306275元),后无锡仲裁委裁决确认原告与某乙公司的合同不包括A地块,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审核合同内容、随意交出公章,应赔偿损失。
被告陈某甲辩称:其作为执行董事已尽勤勉义务,A地块当时不具备施工条件,分包给某乙公司的合同明确排除"双照变"(即A地块),原告早已知晓合同范围;2021年12月《电力工程完工单》经原告项目负责人朱某签字确认,证明原告认可工程范围仅限B、C地块;原告与某丙公司签订A地块合同在前,确认工程量在后,说明原告早知合同不包括A地块;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和履行《排管工程分包施工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也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陈某甲胜诉。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 合同内容明确排除A地块的客观证据
《排管工程分包施工协议》明确约定施工范围为"咸阳高铁新城红线内公变+专变建安项目高低压配电工程分包施工(双照变除外)"。结合冯某在无锡仲裁案件中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证实"A地块系双照变供电模式",而"双照变除外"即排除A地块。该表述清晰无歧义,符合电力工程行业惯例。作为法律顾问,我们重点收集并提交了冯某在仲裁中的证言、施工图纸等证据,证明合同范围界定合理,被告不存在疏忽。 - 原告履约行为证明其知情认可
- 2021年7月7日《付款协议》载明合同总价898万元,已付240万元,证明原告此前已履行付款义务,必然知晓合同存在及内容;
- 2021年12月21日《电力工程完工单》经原告项目负责人朱某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确认"工程已全部完工",备注明确"以后再增加项目与施工方无关",证明原告对工程范围(不含A地块)的认可;
- 原告2021年8月29日已与某丙公司签订A地块合同,早于完工单确认时间,说明其早知A地块不在某乙公司合同范围内。
依据《公司法》第147条,董事勤勉义务要求"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被告作为执行董事,在A地块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合理分包B、C地块赶工期,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失职。
- 公章使用流程合法合规
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挪用公章",但证据显示:- 被告与韦某乙共同至办公室主任王某处领取印章,韦某乙全程知情;
- 财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韦某丁"审批付款,证明公司重大事项均经股东韦某乙同意;
- 冯某系经韦某乙、被告共同认可担任项目负责人,非被告个人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61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被告作为执行董事经公司授权使用印章,程序合法。(二)对原告主张的针对性驳斥
- 驳斥"不知晓合同范围"主张
原告称"直至无锡仲裁才首次看到分包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 2021年6月前已支付某乙公司240万元工程款,财务记录清晰;
- 2021年7月签订《付款协议》进一步确认合同金额及支付节点;
- 项目负责人朱某2021年5月即接手项目,2021年12月签字确认工程量。
作为法律顾问,我们指出:若原告真不知合同内容,不可能持续付款且未提出异议,这与商业常理相悖。法院最终采纳此观点,认定"原告所谓不知晓合同不包括A地块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 驳斥"损失230万元"主张
原告将与某丙公司的合同金额等同于损失,逻辑错误:- 该合同系原告自主签订,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
- A地块因"双照变手续未办妥"确实无法施工,分包给某丙公司属合理安排;
- 项目总金额5000余万元,整体盈利,不能割裂单地块计算损失。
我们提交了施工合同总价、分包合同明细等证据,证明项目整体核算未亏损,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主张损失必须证明"实际发生且与董事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未能满足该要件。
- 驳斥"未尽勤勉义务"主张
原告指责被告"未审核合同""随意交出公章",但:- 合同中"双照变除外"表述专业准确,符合投标文件技术要求;
- 被告召集股东韦某乙、胡某集体讨论分包事宜,有财务聊天记录佐证;
- 冯某具备电力工程专业背景,由股东共同指定,非被告擅自决定。
我们引用《公司法》第112条,强调董事决策只要"经合理调查、基于公司利益作出"即符合勤勉义务。被告为抢工期合理分包,正是勤勉履职的表现。
- 诉讼时效抗辩的有效运用
原告2021年8月已签订A地块合同,最迟此时应知晓工程范围问题,却至2024年才起诉,明显超3年诉讼时效。我们重点强调:- 2021年12月《电力工程完工单》已最终确认工程范围;
- 原告未在确认后及时主张权利,丧失胜诉权。
虽法院未将时效作为主要驳回理由,但该抗辩为胜诉增加重要筹码。(三)关键战术要点
- 以仲裁裁决锁定事实
充分利用无锡仲裁委已生效裁决,其中明确认定"合同工程范围不涉及A地块"。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直接作为我方事实基础。 - 还原项目时间线破除谎言
制作清晰时间轴:- 2020.12.15 签订分包合同(含"双照变除外"条款)
- 2021.7.7 签订付款协议(确认合同金额)
- 2021.8.29 签订A地块合同(证明早知范围)
- 2021.12.21 签字确认完工(认可范围)
用客观时间戳击破原告"不知情"主张。
- 聚焦项目负责人行为
重点质证朱某的签字行为:作为原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其签字确认工程量即代表公司意志。若其真不知范围,属原告内部管理问题,与被告无关。此举将矛盾引向原告自身管理漏洞。 - 技术事实专业论证
邀请电力工程专家说明"双照变"与"马某变"供电模式的技术差异,证明合同排除A地块具有专业合理性,非被告疏忽所致。技术事实的清晰阐释有效瓦解原告"遗漏施工范围"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