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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脸支付设备兼容问题引发合同纠纷获法院支持—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6 公司法务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与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王某支付16800元技术服务费及59960元设备款,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刷脸聚合支付系统及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王某发现设备与黑丝、银豹等收银系统不兼容,无法在连锁超市等场所推广使用,多次向某技术有限公司反映问题未获解决。合同期满后,某技术有限公司注销,王某起诉要求某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某技术有限公司大股东)和楚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退还技术服务费16800元、货款89940元等共计19674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返还技术服务费8400元、赔偿货款损失29980元。楚某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王某的代理律师,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合同义务、违约责任认定及清算责任追究三个核心环节,现将办案策略详细阐述如下:

一、立足合同条款,锁定对方违约事实

  1. 重点挖掘合同关键条款
    我们仔细研读《合作协议书》,特别关注第五条第8款"当商户不支持设备服务时,如果需要进行商户系统的改造...如果需要甲方提供改造或销售服务,乙方与甲方或商户另行签署协议"。该条款明确显示解决系统兼容问题是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而非完全由王某承担。同时,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保障系统正常工作保持系统可用性",这为证明对方违约提供了直接依据。
  2. 善用有利证据链
    • 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6-7月王某多次在"某刷脸支付群"反映设备无法使用问题,客服人员未能解决,特别是2020年7月20日销售总监李某表示"最好等公司复工了再来协商",证明问题持续存在且未获解决
    • 系统登录截图:2020年11月20日显示"您的上级账号到期,请及时联系客服处理",证明合同期满前技术服务已中断
    • 检察院答复函:明确记载"吴某证言证明公司培训的是和某直接合作,并注明宣传产品时称支持市场所有收款系统",这直接推翻对方"不负责系统兼容"的辩解
  3. 反驳对方"已全面履行"主张
    楚某称"某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我们指出:
    • 微信指导不等于有效服务:检察院答复函虽提到"通过微信进行指导和服务",但同时确认"对于不能对接的收银系统,该公司存在指导与提供技术服务的行为",恰恰证明指导未能解决问题
    • "不可抗力"不成立:疫情和洪水影响的是2020年上半年,但王某在2020年11月仍无法登录系统,问题持续至合同期满
    • 设备兼容性是核心义务:合同约定系统应"适应超市、商场等多场景",而黑丝、银豹系统是常见收银系统,不兼容导致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二、精准计算损失,合理确定赔偿范围

  4. 技术服务费部分
    针对楚某"判罚返还技术服务费8400元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我们强调:
    • 合同约定一年期技术服务,但对方未能保障系统兼容性,构成根本违约
    • 按比例计算:16800元÷12个月×6个月=8400元,该计算方式既考虑对方部分履行(初期提供基础服务),又体现违约程度,完全符合公平原则
  5. 设备货款损失部分
    针对楚某"王某自己对市场判断错误"的辩解,我们提出:
    • 仅支持40台中10台的损失:一审判决仅支持29980元(对应20台设备),实际王某购买40台,但法院考虑到王某已成功向个体户推销4-5台设备并正常使用,仅认定剩余10台因系统不兼容导致的损失
    • 损失分担原则:判决明确"刷脸设备闲置的损失,双方均有责任",既未全盘支持王某诉求,也未完全驳回,体现司法公正
  6. 驳斥"应返还设备"观点
    楚某称"判令返还设备款却未涉及让王某相应返还设备",我们指出:
    • 王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机器如果对方要,随时可以退还"
    • 二审判决专门说明"就产品返还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这为后续执行留有余地,不影响本案实体判决

      三、突破公司注销障碍,追究股东清算责任

  7. 清算程序违法的关键点
    针对楚某"合同已终止半年,清算程序合法"的主张,我们重点论证:
    • 王某在合同期满前已多次要求退款并报警,某技术有限公司明知存在潜在债务
    •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但对方仅发布公告未直接通知王某
    • 检察院答复函证明2020年上半年仍在提供服务,注销时债务已确定存在
  8. 股东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 清算组成员(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导致王某债权无法实现
    •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清算组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 某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股东(持股51%)和清算组成员,与楚某共同承担责任完全合法
  9. 驳回"合同已终止"辩解
    楚某称"王某在合同期内多次要求退款并报警,已明确表达异议",我们指出:
    • 王某在合同到期前要求解决问题而非解除合同,检察院答复函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虚构事实"
    • 合同约定"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约",王某要求解决问题不等于拒绝续约,对方擅自终止服务构成违约

      四、针对对方其他质疑的针对性回应

  10. 关于付款对象问题
    楚某质疑"王某未向某技术有限公司付款",我们举证:
    • 某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系某技术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51%)
    • 某技术有限公司当天开具收据并出具《授权证书》
    • 后续服务均由某技术有限公司人员提供,形成完整证据链
  11. 关于证人证言效力
    针对"吴某未出庭作证"的质疑,我们说明:
    • 吴某证言已被检察院调查采信,具有较高证明力
    • 该证言仅作为补强证据,核心事实有微信记录、系统截图等直接证据支撑
  12. 关于损失扩大问题
    楚某称"王某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我们反驳:
    • 王某在发现前10台设备问题后即向对方反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 合同约定"设备不兼容时需另行签署协议",王某有权等待解决方案而非自行承担改造费用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将合同义务、违约事实与清算责任三者有机串联,既证明某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又抓住公司注销程序违法的关键漏洞,最终实现客户权益的全面保障。在类似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中,应特别注意收集服务过程中的沟通记录,及时固定违约证据,并在公司注销前采取法律行动,避免债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