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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股比例49%诉请解散公司被驳回—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79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纠纷。黄某作为持有某气体公司49%股权的股东,以公司存在僵局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黄某主张公司自2012年成立以来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未向股东公布经营情况、未进行分红,且两位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已丧失人合性基础。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了黄某的上诉。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准确把握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作为某气体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明确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是本案胜诉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我们重点论证某气体公司不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核心要件。从证据来看,公司多年来正常经营,有稳定的项目收入,账户资金充足(被冻结1000万元),及时发放员工工资和缴纳社保,购置了价值1000多万元的固定资产,经营业绩突出。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并未陷入僵局,而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二)有力反驳"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的主张

黄某声称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对此,我们通过以下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1. 提供了2012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5次的记录,每次变更均提交了两股东签字的股东会决议,证明股东会机制一直在有效运行。
  2. 指出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实践中通过面商、电话等方式灵活决策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电子通信方式"和第五十九条关于"书面一致同意"的规定,实质履行了股东会职责。
  3. 特别强调黄某于2024年10月30日才首次正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至其提起解散诉讼仅一个多月时间,远未达到"持续两年"的法定期限。

    (三)驳斥"股东矛盾导致人合性丧失"的论点

    黄某声称两位股东矛盾尖锐,丧失人合性基础。我们从以下角度进行驳斥:

  4. 明确指出股东间的矛盾并非因公司"经营管理"本身产生,而是由黄某涉嫌侵占公司财物、设立同业竞争公司等违法行为引发。我们提供了黄某擅自拿走公司财务账簿、车辆钥匙、牌照等证据,以及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被立案的证明。
  5. 强调公司人合性丧失不等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使股东间存在矛盾,只要公司经营正常、决策机制有效运转,就不符合解散条件。
  6. 提供了谷某于2024年11月9日、11月25日书面回复黄某,承诺在项目结算后召开股东会的证据,证明公司并非拒绝召开股东会,而是基于经营需要合理安排。

    (四)论证"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的法定前提

    针对黄某声称"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主张,我们重点论证:

  7. 黄某未穷尽其他救济途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协商股权转让等方式解决纠纷,而非直接诉请解散公司。
  8. 公司已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诉讼,这些案件正在审理中,完全可以通过这些途径解决股东间的矛盾。
  9. 谷某已明确表示在项目结算后召开股东会,商议包括股权回购在内的解决方案,证明存在其他可行的解决途径。

    (五)针对黄某上诉新证据的针对性反驳

    黄某在二审中提交了四组新证据,试图证明股东矛盾尖锐。我们对此逐一反驳:

  10. 对于公安机关的通话记录和举报材料,我们指出这恰恰证明股东矛盾源于黄某的违法行为,而非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且公安机关已对公司报案立案,而黄某的举报未被立案。
  11. 对于公司起诉黄某的案件材料,我们强调这是公司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恰恰说明存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而非必须解散公司。
  12. 对于税务举报回执,我们指出这是黄某在被起诉后的报复性行为,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且无事实依据未被立案。

    (六)强调司法解散公司的审慎原则

    我们在诉讼中始终强调司法解散公司的审慎原则:

  13. 指出公司解散将导致公司人格消灭且不可逆,处理不当会损害多方利益,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员工及交易第三方。
  14.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说明司法解散是"用尽其他救济方式后的终极处理措施",不应轻易启动。
  15. 强调某气体公司经营正常、盈利良好,解散公司将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不符合"企业维持"原则。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论证了某气体公司不符合法定解散条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维护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在处理类似公司僵局案件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法定解散条件,用充分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并未陷入严重困难,并强调其他解决途径的可行性,避免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