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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价款即视为无偿转让—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公司法务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周某将其持有的安徽某公司15%股权以"价值150万元"的名义转让给冀某甲,但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仅约定"对转让的15%股权所产生的一切出资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并未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周某主张该股权转让是有偿的,要求冀某甲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冀某甲则辩称该转让系无偿转让,因周某对该部分股权并未实际出资,其已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一审法院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冀某甲胜诉。

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冀某甲的代理律师,我们在处理本案时采取了以下策略:

一、核心证据的梳理与运用

  1. 重点突出协议文本的关键内容:我们仔细研究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发现协议中虽然提到"价值壹佰伍拾万元",但紧接着明确约定"对甲方转让的15%的股权所产生的一切出资义务均由乙方承担"。这一表述清晰表明150万元指的是出资义务而非转让价款。我们向法院强调,如果是有偿转让,协议应当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0万元",但全文没有任何关于付款义务的条款。
  2. 构建完整的交易习惯证据链:我们收集了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证据,包括:
    • 周某从石某处受让35%股权时,协议约定"乙方承担出资义务,不再支付甲方其他转让费用"
    • 周某与沈某向王某甲转让15%股权时,协议同样约定"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 这些转让均未实际支付转让款,形成了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交易习惯
  3. 利用资金流向证明实际出资情况:我们详细梳理了周某的投资记录,证明其向公司转账的450万元中:
    • 150万元用于15%股权的出资(后来转让给高某时获得对价)
    • 300万元被公司确认为借款并出具《归还借款承诺书》
      这表明周某在转让给冀某甲的15%股权部分并未实际出资,因此无需支付转让对价。

      二、针对周某主张的针对性驳斥

  4. 驳斥"协议明确约定价款"的主张
    周某声称协议中"价值壹佰伍拾万元"即为转让价款。我们向法院指出,该表述仅是对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的描述,而非转让对价。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权"价值"通常指对应注册资本金额,而非交易价格。协议第二条明确将150万元与"出资义务"关联,而非"转让价款",文义清晰。
  5. 驳斥"王某甲未付款有特殊原因"的说法
    周某辩称王某甲未支付5%股权的转让款是因为"合伙持股"和"借款抵偿"。我们指出:
    • 周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王某甲存在"合伙持股"关系
    • 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王某甲转入的250万元明确备注为"致君利入股款",而非股权转让款
    • 周某声称的借款关系与股权转让无关,不能作为未收转让款的理由
  6. 驳斥"高某支付150万元证明有偿惯例"的观点
    周某以高某向其支付15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由,主张公司股权转让惯例为有偿。我们解释:
    • 高某支付的150万元正是针对周某已实际出资的15%股权
    • 而周某转让给冀某甲的15%股权,周某并未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石某未实缴部分)
    • 这恰恰印证了公司"谁出资谁受益"的转让规则:出资人转让股权时,受让人需补偿其出资;未出资的转让,受让人只需履行出资义务

      三、关键证人证言的有效运用

  7. 沈某证言的法律价值:我们成功调取了案外人沈某的问话笔录,其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直接参与了历次股权转让。沈某明确陈述:
    • "某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均是无偿的"
    • "如果转让人实际向公司支付了投资款,则受让人受让股权时应向股权转让人支付投资款;如转让人没有向公司支付投资款,则受让人无需向股权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8. 针对周某质疑证言效力的回应:周某称沈某"对股权转让细节不知情"。我们指出:
    • 沈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持股55%的大股东,全程参与了公司股权变更
    • 其证言与多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资金流向记录高度吻合
    • 证言内容属于其亲身经历的事实陈述,具有高度可信度

      四、程序问题的有效应对

      针对周某提出的"一审程序违法"主张,我们进行了如下应对:

  9. 问话笔录的合法性论证:我们向法院说明,该问话笔录系另案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调取的规定。沈某作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其陈述具有证明力,不属于证人证言范畴。
  10. 证据关联性的强调:我们指出,沈某的陈述直接解释了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与本案待证事实高度相关,法院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完全合法。

    五、周某行为矛盾点的揭示

  11. 资金流向的逻辑矛盾:我们向法院展示,周某向公司投入450万元,其中150万元通过高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收回,300万元通过公司借款形式收回。若再要求冀某甲支付150万元,将导致周某获得双重收益,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12. 权利主张的异常时点:协议签订于2019年12月,但周某直到2022年7月才首次催款,且采用债权转让的方式起诉,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逻辑。我们指出,若真有150万元债权,为何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主张权利?
    通过以上策略,我们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周某与冀某甲之间的股权转让为无偿转让,冀某甲无需支付股权转让款,最终赢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