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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因未续签物业项目被解除—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8 公司法务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1月6日,刘某与苏某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书》及《收购补充合同》,约定刘某出资10万元收购苏某持有的文山某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0%股权。刘某当日支付首期转让款7万元,接手公司经营管理,委派周某负责日常事务。协议约定:若不能保证在管的三个小区(包括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刘某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支付的收购款。
经营期间,刘某为公司垫付了员工工资、房租水电等费用,苏某也以个人名义收取部分物业费。2024年底,xx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未能续签,刘某于12月28日通过微信通知苏某解除合同,要求返还7万元转让款及垫付费用。苏某则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3万元转让款及违约金。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合同于2024年12月28日解除;苏某返还刘某7万元转让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90.55元;刘某支付苏某违约金405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阜阳法律顾问律师办案策略

(一)明确合同性质,锁定胜诉关键点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 合同实质为股权转让:虽然协议抬头为"文山某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但苏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持股100%),实际是个人与刘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关键证据包括:(1)苏某个人收取7万元转让款并出具收据;(2)合同约定"甲方拥有xx公司100%股权",甲方实为苏某;(3)苏某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表明其自认合同主体是个人而非公司。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应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质内容,认定合同主体为苏某个人。
  2. 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收购补充合同》第1条明确约定"若不能保证在管项目合同续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支付收购金"。庭审中苏某自认xx小区未能续签,该事实直接触发约定解除条件。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2条,当事人可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驳斥对方观点:
    • 苏某辩称"不能续签系刘某经营不善导致":该辩解不能成立。合同约定的是"保证续签"的绝对义务,未附加"非因乙方原因"等免责条件。经营风险本应由股东共同承担,苏某作为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续签,即视为对经营能力的担保。若允许以经营不善为由免责,将使约定解除条款形同虚设。
    • 苏某主张"合同主体是公司,个人非适格被告":该观点与事实相悖。苏某作为唯一股东收取转让款,反诉中又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构成"禁反言"。《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系股东行为,与公司资产收购有本质区别。

      (二)精准把握解除时点,避免利息损失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3. 解除通知有效送达:刘某2024年12月28日通过微信发送解约通知:"因未续签xx小区合同,要求收回转让款7万元...",内容明确包含解除意思表示。苏某未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远超合理期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条,异议期超过合理期限(通常3-6个月)视为认可解除。
  4. 资金占用费计算合理:法院仅支持合同解除后(2024.12.28起)的资金占用费,按存款利率1.5%计算,避免了刘某主张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过高诉求。因合同解除系约定事由成就,苏某无过错,不适用惩罚性利息。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可请求恢复原状;《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无过错方仅能主张合理资金占用损失。
    驳斥对方观点:
    • 苏某反诉要求支付剩余3万元及违约金:该诉求部分成立。因刘某未按约支付尾款(应于2024.4.5前付清),构成违约,需承担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4050元)。但法院正确区分了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解除后尾款无需支付,但违约金作为"结算清理条款"仍有效。我们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因刘某已实际取得股东权利(管理公司、收取物业费),不符合《民法典》第525条的抗辩条件。

      (三)剥离垫付费用争议,聚焦核心诉求

      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5. 垫付费用非本案审理范围:刘某主张的垫付工资、水电费等属于公司经营支出,应向文山某下公司主张,而非直接向苏某追偿。双方均收取过物业费(公司收入),但未进行公司财务结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民法典》第172条,股东垫资应通过公司内部程序处理。
  6. 避免反诉费用扩大损失:苏某反诉垫付费用30余万元,但因未缴纳诉讼费被驳回。我们主动不将垫付费用作为诉讼请求,避免法院合并审理导致案情复杂化。
    驳斥对方观点:
    • 苏某主张"垫付费用应由刘某承担":该主张混淆了法律关系。垫付行为发生于刘某作为股东期间,本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支持,应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利润分配解决。《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非直接抵扣垫资。若允许股东间直接结算垫资,将破坏公司法人独立性。

      (四)关键策略执行要点

  7. 证据组织技巧
    • 重点收集"xx小区未续签"的直接证据(如业主委员会通知),而非纠缠经营过程细节;
    • 微信解约通知截图需公证,确保送达效力;
    • 对方收取物业费的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已部分履行"资金返还"义务。
  8. 诉讼请求设计
    • 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避免同时要求"赔偿经营损失"(易被认定为扩大损失);
    • 明确放弃解除前的资金占用费,凸显主张的合理性;
    • 对垫付费用仅作事实陈述,不列为诉讼请求,防止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9. 庭审应对重点
    • 当对方强调"合同主体是公司"时,立即出示苏某个人收款凭证及反诉状;
    • 针对"经营不善导致未续签"的辩解,质问:"合同是否约定免责情形?若无,为何要写'保证续签'的绝对承诺?";
    • 计算违约金时主动核对天数(484天),展现专业度,争取法官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