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取保候审诈骗35万元—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栾某的儿子栾某X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某分局逮捕。栾某通过中间人杨某结识了金某,金某声称能找关系为栾某X办理取保候审和缓刑,要求支付200万元。栾某向杨某转账205万元(含5万元备用金),杨某将200万元现金分三次交给金某。金某随后联系李某、赵某(化名“张某甲”)及其妻子董某等人,试图通过董某在杭州托人办事。期间,金某支付5万元律师费委托浙江某君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另向董某等人转账160万元,并向靳某支付60万元另寻关系。2024年1月底,金某发现董某无法办成此事,多次要求退款未果。2024年4月1日,栾某X因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被法院判处缓刑释放,但金某仍向杨某虚构“领导正在办理”的事实,直至4月20日将杨某微信拉黑。经查,金某实际占有35万元未退还。案发后,金某家属退赔栾某40万元取得谅解,金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量刑过重,应重新审视事实与证据,争取改判缓刑。具体策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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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某主观上无诈骗故意,而是轻信他人承诺。她收到200万元后,立即转出165万元用于办事:5万元支付正规律师费,100万元交给董某(有证人李某、冯某证言佐证),60万元转给靳某委托的南京公安人员何某(有何某收据为证)。剩余35万元中,20万元用于垫付赵某、董某等人在杭州的食宿交通(酒店记录可查),仅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金某始终认为董某“有领导关系”(董某自称山西某领导夫人),直到2024年1月底才知被骗,其拖延退款是因追讨未果,而非蓄意占有。这与典型诈骗“收钱即跑”的模式有本质区别。 -
纠正涉案金额计算错误
公诉机关将200万元全额计入诈骗数额不当。根据证据,金某实际支配金额仅35万元,且已退赔40万元(超出占有额5万元)。其中:- 165万元已用于请托支出,有银行流水、收据及证人证言印证;
- 退赔的40万元中,包含金某儿子垫付的20万元个人财产(非赃款),体现悔罪诚意;
- 被害人栾某儿子最终获缓刑,未因诈骗行为遭受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依法应以实际占有且未退还款项15万元作为量刑基准,而非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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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金某系从犯且受他人欺骗
金某仅是中间联络人,关键环节均由他人操控:- 李某虚构赵某“山西省某副书记”身份(赵某实为退休人员),诱使金某相信其有办事能力;
- 董某冒充领导夫人收取100万元,且拒绝退款(微信记录显示金某多次催款);
- 靳某谎称能“内部操作”,骗取60万元后失联。
金某初中文化、无业,缺乏辨别能力,全程被李某等人利用。其作用远小于主谋董某、靳某(二人另案处理),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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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量刑情节请求适用缓刑
- 从宽情节充分:金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坦白),全程认罪认罚;家属超额退赔,被害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 再犯风险极低:50岁女性,家庭稳定(儿子协助退赔),诈骗动机源于“病急乱投医”的侥幸心理,非惯犯模式。
- 司法政策导向:最高法明确对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轻罪案件优先适用非监禁刑。本案诈骗数额刚达“巨大”标准(30万元),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判处五年实刑明显过重。
建议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既体现惩罚,又给予改过自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