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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诈骗案辩护关键点—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2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丁某谎称其妹夫拍摄电影、电视剧需要投资,承诺可获取高额利润,诱使丁某多次转账及交付现金。丁某通过本人及亲友账户(包括银行转账、存折取现、他人代转等方式)累计支付王某1161万余元。王某将钱款主要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案发前仅退还308万余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王某又为“跑分”车队提供个人银行账户,并介绍他人参与转移电信诈骗赃款,涉及金额约40万元。2024年9月,王某被抓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5万元,责令退赔丁某851万余元。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针对本案,我们制定以下辩护策略,核心是精准核减犯罪金额、深挖法定从轻情节、推动量刑实质从宽,具体分五步展开:

(一)诈骗金额必须重新审计,剔除重复与存疑部分

  1. 银行流水存在重复计算

    • 公诉机关依据的审计报告将曹某乙转账的10.1万元(2018年6月14日)同时计入两次审计,属于典型重复统计。类似问题在钱某、刘某乙的转账记录中也有体现。我们要求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核验全部流水,以原始凭证为准。
    • 王某自认收到现金约150万元,但丁某主张的现金交付(如存折取现、亲友借款)中,部分无直接证据链支撑(如党某所称30万元现金无取款记录佐证),依法应予剔除。
  2. 已还款项必须全额扣减

    • 案发前王某累计还款309万余元(含转账254.9万元、现金存款53.96万元等),该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总额。根据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即未归还金额852万余元(而非指控的1161万元)。若法院采纳此观点,量刑基准将从“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降至接近“数额巨大”(三至十年)的临界点。

(二)王某构成诈骗罪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有多项法定从轻情节

  1. 从犯地位明确
    • 王某在“跑分”团伙中仅负责陪同取现、传递现金,所有行动均听从上线“Black”指令,未参与分赃决策。同案犯黄某、白某的判决已认定其为从犯,本案应保持量刑均衡。
  2. 部分犯罪未遂+重大立功
    • 2024年1月12日,王某在警方控制下完成最后一笔3.3万元取现,该笔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 王某到案后直接指认同伙曹某甲,协助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构成立功。根据司法实践,此类立功对打击电诈链条具有实质价值,应减轻基准刑30%以上。

(四)认罪悔罪态度贯穿全程,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五)量刑辩护核心:打破“唯数额论”,回归人身危险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