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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后伪造手续转卖—合同诈骗罪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39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被告人屈某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合同诈骗罪。根据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屈某自2022年11月以来,多次租赁他人车辆后,通过伪造手续,谎称车辆系车主欠债抵押给他,然后将车辆再次抵押或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具体指控了5起犯罪事实,涉及丰田汉兰达、保时捷、玛莎拉蒂、宝马和奔驰等车辆,总价值约156万余元。
屈某对指控的第4、5笔事实(宝马车和奔驰车)无异议,但对前3笔事实(汉兰达、保时捷和玛莎拉蒂)提出异议,称这些车辆并非他直接租赁或抵押,而是由某宇操作,与他关系不大。一审法院认定屈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辩护律师,针对此类案件,应当从证据链完整性、事实认定准确性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辩护效果。以下是我对该案的辩护思路:

(一)针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事实,重点突破证据链断裂问题

  1. 第一笔汉兰达车辆事实的辩护要点
    本案中,第一笔汉兰达车辆事实存在明显证据缺陷:
    • 缺乏直接转账记录: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屈某与成功之间的完整转账记录,仅凭成功单方提供的部分转账记录难以确证交易真实性。辩护时应强调"疑罪从无"原则,要求公诉方提供完整、客观的转账凭证。
    • 租赁关系认定错误:根据某宇证言,刘某是将车辆租给某宇而非屈某,某宇与刘某之间存在长期租赁关系,且某宇承认欠刘某30-40万元。辩护时应指出,屈某与刘某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屈某只是从某宇处获得车辆,不应直接认定为屈某租赁了刘某的车辆。
    • 伪造材料的主体存疑:虽然成功称屈某提供了伪造材料,但某宇也承认自己与屈某有经济纠纷,存在某宇伪造材料的可能性。辩护时应质疑材料真伪,申请对伪造文件进行笔迹鉴定。
  2. 第二笔保时捷车辆事实的辩护要点
    • 租赁合同签署主体问题:根据宋某举陈述,租赁合同是屈某签署的,但某宇证言称是屈某去谈的,他只是去取车。辩护时应要求查看原始租赁合同,确认签署人是否确为屈某,是否存在某宇冒用屈某名义的情况。
    • 抵押行为的主体认定:某宇承认保时捷是他开给周某的,周某也证实是某宇将车开到他处。辩护时应强调,即便屈某参与了租赁,但实际抵押行为是某宇实施的,屈某可能只是知情而非主导者。
  3. 第三笔玛莎拉蒂车辆事实的辩护要点
    • 缺乏直接证据:屈某辩称林某天的车是他租给某宇的,而某宇证实是得到了屈某授权。辩护时应指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屈某与林某天之间的真实交易记录,也无屈某收到抵押款的证据。
    • 车辆去向不明:玛莎拉蒂车辆最终被非法改动车架号、发动机号,但无证据证明是屈某所为。辩护时应强调,车辆被非法改动的责任不应由屈某承担,而应追究实际操作者。

      (二)质疑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4. 证人某宇的证言存在重大矛盾
    • 某宇作为关键证人,其证言前后矛盾:一方面承认欠刘某30-40万元,另一方面又声称与屈某有经济纠纷;一方面称将汉兰达交给屈某,另一方面又否认屈某参与租赁过程。
    • 辩护时应指出,某宇因涉嫌犯罪已被取保候审,其证言可能受到压力影响,存在将责任推给屈某的动机。应申请调取某宇与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还原真实情况。
  5. 被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问题
    • 刘某称将车辆租给屈某,但承认未亲眼看到屈某签字,而是某宇拿走合同后返回。这存在某宇伪造屈某签名的可能性。
    • 林某天与屈某仅通过微信联系,从未见面,其提供的"挂靠合同"真实性存疑。辩护时应质疑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签约过程。

      (三)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6. 租赁与抵押行为的性质认定
    • 在第1、2、3笔事实中,屈某可能确实参与了车辆的转租或转押,但这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范畴,而非刑事诈骗。辩护时应强调,只有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 屈某辩称某些车辆是"挂靠"而非"抵押",这属于行业常见做法。辩护时应提供汽车租赁行业惯例证据,证明屈某的行为属于行业内的正常操作,而非诈骗。
  7. 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 合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时应指出,屈某在租赁车辆后支付了部分租金,且与被害人保持联系,表明其并非一开始就意图非法占有车辆。
    • 部分车辆后来被车主赎回(如保时捷),说明屈某可能只是资金周转困难,而非蓄意诈骗。

      (四)量刑辩护策略

  8. 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 公诉机关将车辆价值全部计入犯罪数额,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应为实际骗取的金额,而非车辆价值。辩护时应指出,屈某实际获得的抵押款远低于车辆价值(如汉兰达仅获7.5万元,而车辆价值20.5万元)。
    • 部分车辆已被赎回(如戴某鑫和沈某祥的车辆),实际损失应扣除赎回金额。
  9.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 屈某对部分事实认罪,具有坦白情节。
    • 屈某此前虽有盗窃前科,但已服刑完毕,不应过度影响本次量刑。
    • 部分被害人存在管理不善问题(如未核实租车人身份、轻易交付车辆等),应承担部分责任。

      (五)具体辩护操作建议

  10. 申请调取关键证据
    • 申请调取屈某与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 申请对伪造文件进行笔迹鉴定
    • 申请调取各车辆GPS定位原始数据
  11. 提出证据排除申请
    • 对无法解释来源的电子证据申请排除
    • 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申请不予采信
  12. 准备行业专家证言
    • 邀请汽车租赁行业专家出庭,说明行业惯例
    • 提供行业内类似"挂靠"、"转押"操作的普遍性证据
  13. 提出罪轻辩护方案
    • 对无争议的事实(第4、5笔)承认并表达悔意
    • 对有争议的事实,提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
    • 建议将部分事实定性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通过以上辩护策略,可以有效挑战公诉方的指控,尤其针对前3笔事实证据不足的问题,争取法院不予认定或减轻认定,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的量刑。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关键是要证明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以及证据链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