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交友诈骗案中数额巨大诈骗罪的辩护要点—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第一、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被告人杨某,男,无业,曾有盗窃犯罪前科,系失信人员。2021年至2024年间,杨某通过“某对”App等交友平台,先后与王某、杨某乙等多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交往中,杨某虚构自己是怀化周边工程项目的老板,谎称在中方县有房产,并向王某、杨某乙分别交付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以获取信任。随后,杨某以工程资金周转、跑关系等理由,多次向二人“借款”。检方指控,杨某从王某处骗取19.4万元(含微信转账5.5万元、银行转账1.4万元、现金12.5万元),从杨某乙处骗取8.11万元(均为微信和银行转账),总计27.5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及个人挥霍,且未归还。杨某被抓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全部损失。杨某对指控有异议,辩称部分现金未收到,借款是正常借贷且出具了借条。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诈骗金额的认定、罪名成立与否,以及时间点的划分。辩护策略需围绕证据薄弱环节、法律要件分析展开,确保通俗易懂、逻辑严谨。具体策略如下:
1. 重点质疑诈骗金额的证据链,主张以实际转账记录为准
- 现金交付部分证据不足:王某声称取现12.5万元交给杨某,但仅有其单方陈述,无杨某签收凭证、现场证人或其他佐证。杨某始终否认收到这笔现金,辩称借条是“为增进感情”虚开的。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法院应排除该部分金额,仅认定微信和银行转账的6.9万元(5.5万+1.4万)。
- 借条金额不能直接等同诈骗数额:杨某向王某出具了20.6万元借条,向杨某乙出具了13万元借条,但这些借条包含高额利息(如月息10%)和情感补偿,实际交付金额远低于借条。例如,杨某乙实际转账仅8.11万元,借条却写13万元。辩护时应强调,诈骗罪以“实际骗取财物”为准,而非书面借条。同时,杨某曾支付王某3000元、杨某乙520元利息,这些还款应在诈骗金额中扣除。
- 通俗解释:借钱打借条很常见,但借条数字可能被夸大。就像你借朋友1万元,他让你写2万元借条“保险”,实际只给1万。法院不能只看借条,而要看银行流水等硬证据。
2. 全面论证不构成诈骗罪,主张属民事借贷纠纷
- 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借钱时就没想还。但杨某向两被害人出具了正式借条,承诺利息和还款时间(如2021年11月底还5万),微信聊天中多次表示“工程回款就还钱”。这证明他有还款意愿,只是因沉迷六合彩导致无力偿还。支付小额利息(如给王某3000元)更是积极履约的表现,不能因后期还不上就定性为诈骗。
- 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复杂:杨某与王某、杨某乙是情侣,部分转账是日常开销(如吃饭、送礼)或情感赠与。例如,杨某向王某借的首笔2万元发生在2021年6月,早于8月交付假房产证,当时双方刚恋爱,更像是情侣间的互助。检方将所有转账都算作诈骗,忽略了情感因素。
- 通俗解释:情侣间借钱打借条很正常,有人因生意失败还不上,不等于一开始就想骗。杨某用假房产证是错,但这属于民事欺诈(可民事起诉索赔),而非刑事诈骗。就像你抵押假证借钱,债主可告你违约,但不一定坐牢。
3. 严格区分交付假房产证前后的借款行为,排除前期金额
- 2021年8月前借款不应计入诈骗:杨某2021年8月才向王某交付假房产证,此前(如2021年6月)的借款无欺诈手段。当时杨某尚未虚构工程老板身份,王某也未因假证产生错误认识。辩护应主张,这部分约2万元借款属于正常恋爱经济往来,与后期诈骗行为割裂。
- 假房产证仅是辅助手段,非诈骗起点:杨某乙的借款始于2022年5月,但首次借款1万元时,杨某尚未交付假证(一周后才给)。法院将全部借款视为连续诈骗,忽略了行为变化。应重新计算:仅交付假证后的借款(如王某17.4万元、杨某乙7.11万元)可能涉嫌欺诈,且需扣除利息。
- 通俗解释:用假证骗钱是从给假证那天开始的。之前情侣间你借我500元吃饭,不能因为后来我用了假证,就把这500元也算成诈骗。
4. 结合被告人情节,请求从轻量刑
- 累犯情节需辩证看待:杨某虽有盗窃前科,但本案是经济纠纷,与暴力犯罪性质不同。他因生活所迫沉迷六合彩,主观恶性较轻。辩护时应提交其家庭困难证明,请求法院在“数额巨大”量刑档(3-10年)中取低限。
- 退赔意愿可减轻处罚:杨某庭审中表示愿分期还款,若家属代为退赔部分损失,可争取缓刑或减刑。辩护策略是推动民事和解,将刑事矛盾转化为民事赔偿。
- 通俗解释:他以前偷东西坐过牢,这次是还不上钱,不是抢钱。如果家里凑钱赔给被害人,法官可能判得轻些。
综上,辩护核心是“拆金额、辩性质、分时段”:用证据推翻虚高金额,用法律要件否定诈骗罪名,用时间切割排除无关借款。重点围绕微信流水、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揭露检方依赖借条和单方陈述的漏洞。最终目标是将刑期从六年八个月降至三年以下,或改判较轻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