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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件—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5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诈骗等多重犯罪的复杂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甲等七人被指控在2019年至2022年间,多次从贵州雷山县组织、带领他人通过云南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邦康等地的某甲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杨某甲作为主要组织者,被指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诈骗罪和偷越国境罪;杨某乙、顾某某、李某甲被指控诈骗罪和偷越国境罪;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仅被指控偷越国境罪。
法院查明,杨某甲组织或参与了至少9起偷渡活动,涉及20余人,其在诈骗活动中获利16.8万元;其他被告人在缅甸某甲公司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获利从1000元至13万元不等。最终,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杨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而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则获缓刑。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针对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辩护要点

  1. 区分"组织"与"协助"行为
    法院认定杨某甲组织了9起偷渡活动,但根据证据显示,部分偷渡活动中杨某甲仅提供路线建议或代付部分费用,而实际组织者可能是境外"蛇头"或上级犯罪团伙。辩护时应重点区分"组织行为"与"协助行为",强调杨某甲在某些偷渡活动中仅是同行者或信息提供者,而非主导组织者。例如,可指出杨某甲本人也多次偷渡,其行为可能受境外诈骗团伙控制,而非自主组织。
  2. 质疑"人数众多"的认定标准
    法院认定杨某甲组织偷越国境"人数众多"(20人),但应区分"组织"人数与"同行"人数。部分偷渡活动中,杨某甲仅与1-2人同行,且这些同行者是主动联系杨某甲而非被其组织。辩护时应详细拆解每起偷渡事实,剔除不属于"组织"范畴的人数,避免将同行者简单计入组织人数。
  3. 关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杨某甲因偷越国境已被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辩护时应主张该行政处罚应折抵刑事罚金,避免双重处罚。同时,可强调杨某甲部分偷渡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应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二)针对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4. 质疑"明知参与诈骗"的主观故意
    针对顾某某、李某甲等辩称"不知情"或"被胁迫"的辩解,辩护应着重论证:
    • 部分被告人赴缅前确实不知情,如顾某某辩称受感情挫折被诱惑;
    • 到达缅甸后,部分被告人发现是诈骗即要求回国(如李某甲仅工作1个月即回国);
    • 提供证据证明诈骗窝点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如武装看守),符合被胁迫参与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8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5. 挑战"30日标准"的机械适用
    公诉机关依据《意见》将境外停留超30日直接认定为诈骗罪,但辩护应指出:
    • 该《意见》是司法指导文件,非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
    • 被告人实际未实施成功诈骗(顾某某、李某甲均未获提成),仅"聊天引流"不等同于诈骗实行行为;
    • 应严格区分"参与诈骗"与"停留诈骗窝点",避免客观归罪。
      可引用类似案例,说明单纯停留但未实施诈骗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6. 质疑非法所得的认定
    顾某某、李某甲辩称所得2000元、1000元是"生活费"而非诈骗所得。辩护时应:
    • 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诈骗金额与个人所得的对应证据;
    • 指出若无诈骗成功记录,则所谓"非法所得"实为境外公司支付的基本生活费;
    • 强调"非法所得"需以实际诈骗得逞为前提,不能将生活费直接等同于违法所得。

      (三)针对偷越国境罪的辩护要点

  7. "结伙"认定的争议
    针对杨某戊辩护人提出的"非结伙"问题,应强调:
    • 临时同行不等于"结伙",若无事前共谋或费用分担,仅偶然同行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 引用《意见》第7条,证明"结伙"需满足"商议路线""代付费用"等要件,而非单纯人数相加;
    • 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偷渡中费用由杨某丙支付,其他二人未参与决策,不符合"结伙"特征。
  8. 自首与行政处罚的从轻情节
    • 杨某乙等6人系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杨某甲被抓获不构成自首);
    • 已受行政处罚(如杨某丁被罚款5000元)应折抵刑期或罚金;
    • 强调初犯、偶犯情节,尤其对杨某丙等获缓刑的被告人,应突出家庭困难、社会危害性小等理由。

      (四)整体辩护策略建议

  9. 罪数认定的优化
    针对杨某甲被数罪并罚,可主张:
    • 组织偷越国境是为实施诈骗的手段行为,两者存在牵连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诈骗罪);
    • 避免将同一偷渡行为既作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证据,又作为偷越国境罪的证据,防止重复评价。
  10. 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
    • 杨某甲虽非自首,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
    • 部分被告人(如杨某丙)家庭特殊困难(患病子女),可申请免予刑事处罚;
    • 对顾某某累犯情节,应强调其前罪已执行完毕多年,主观恶性不大。
  11. 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
    • 诈骗金额缺乏被害人陈述、资金流向等直接证据,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 部分偷渡事实仅有单方证言(如杨某辛证言),无行程记录、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佐证;
    • 重点质疑"某甲公司"具体运营模式、诈骗话术等关键事实的证据充分性。
      通过以上策略,辩护律师可针对性地瓦解公诉机关的指控体系,为被告人争取罪名减少、刑期降低或缓刑适用,尤其对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应全力争取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