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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团伙骗婚案—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37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骗婚诈骗案。2021年至2023年期间,毛某、何某光、朱某生等人组成骗婚团伙,以介绍越南籍女子与国内男子结婚为名实施诈骗。该团伙分工明确:毛某负责联系越南籍女子并寻找国内男方,何某光协助联系,朱某生充当"老板"签订担保书,越南籍女子苏某爱甲、阮某鸾等人则作为"新娘"实施诈骗。具体作案手法为:先由团伙成员将越南籍女子介绍给国内单身男子,收取高额"彩礼"和"介绍费"(每起7-16万元不等),待越南籍女子在男方家中生活一段时间后找机会逃走,从而骗取钱财。该团伙共实施7起诈骗,涉案金额高达92.52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毛某、朱某生等5人均为主犯,分别判处12年、10年、3年不等有期徒刑。毛某、朱某生、苏某爱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审量刑过重、不应认定为主犯。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的刑期部分,仅对诈骗金额的定性(由"数额巨大"改为"数额特别巨大")和退赔金额进行了部分修正。

二、辩护策略分析

针对此类骗婚诈骗案件,作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辩护策略:

(一)关于主从犯认定的辩护要点

  1. 厘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
    本案中,毛某、朱某生均主张自己是从犯。辩护时应重点分析:
    • 毛某虽负责联系越南籍女子,但其可能只是中间环节,真正的组织者、资金控制者可能是境外人员(如判决书中提到的"阿某"、"MISTORIA"等)
    • 朱某生虽在担保书上签字,但其可能只是"名义老板",实际决策和资金分配权在毛某手中
    • 可收集证据证明越南籍女子逃跑后,实际处理善后事宜、决定是否退款的是境外人员而非国内团伙成员
  2. 区分"组织者"与"执行者"
    辩护时应强调:
    • 毛某等人可能只是执行境外组织的指令,而非犯罪的发起者和主导者
    • 越南籍女子(如阮某旦)的供述显示,她们是受越南中介人("阿某")安排来中国骗婚的,国内团伙可能只是配合实施
    • 朱某生辩称"每起仅收取2000元介绍费",若能提供相应证据,可证明其获利较少,作用次要

      (二)关于诈骗金额认定的辩护要点

  3. 质疑整体涉案金额的计算方式
    • 原审将7起案件金额简单相加为92.52万元,但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实际参与程度
    • 例如,何某光仅参与1起诈骗,涉案4万元,却被认定与毛某、朱某生共同犯罪,应争取按实际参与金额量刑
    • 对于越南籍女子逃跑后,部分被害人已获退款(如朱某生退给汤某生5100元、张某财10000元)的金额,应从诈骗总额中扣除
  4. 关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 部分案件中被害人支付了部分款项(如第一起仅支付4万元而非7万元),应区分诈骗既遂与未遂金额
    • 第六起案件中阮某被解救,可能构成犯罪中止或部分未遂,应争取减少相应金额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要点

  5. 突出认罪悔罪表现
    • 朱某生、何某光、苏某爱甲、阮某鸾均认罪认罚,辩护时应强调:
    • 主动退赃退赔情况(如朱某生已退15100元)
    • 苏某爱甲有自首情节,应比照阮某鸾获得更轻处罚
    • 毛某虽一审未认罪,但二审表示"自愿认罪伏法",应给予从宽处理机会
  6. 论证被害人过错因素
    • 被害人明知跨国婚姻风险仍执意支付高额彩礼,存在明显过错
    • 部分被害人(如徐某亮)明知女方身份可疑(毛某谎称女方是广西人)仍继续交易
    • 可引用类似案例,说明被害人过错应作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
  7. 争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降档处理
    •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但:
    • 可论证部分金额属于"介绍费"而非诈骗所得(如媒人收取的2000元)
    • 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越南籍女子(如每起4万元给女方),不应全部计入诈骗金额
    • 争取将涉案金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避免适用"十年以上"的重刑档次

      (四)具体辩护策略组合

  8. 对主犯的辩护策略
    • 毛某:重点论证其非组织者,而是受境外人员指使;强调其二审认罪悔罪态度;争取认定为从犯
    • 朱某生:突出其"名义担保人"角色,证明资金实际由毛某控制;提供每起仅获2000元的证据链
    • 苏某爱甲:强调其作为越南籍女子的被动性,证明受越南中介人控制;突出自首情节应获更大从宽
  9. 对量刑的精细化辩护
    • 制作"涉案金额明细表",区分:
    • 既遂金额 vs 未遂金额
    • 实际获利 vs 被害人支付总额
    • 各被告人具体分赃比例
    • 针对不同被告人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
    • 毛某:争取8-10年(原判12年)
    • 朱某生:争取7-8年(原判10年)
    • 苏某爱甲:争取2年以下(原判3年)
  10. 程序性辩护补充
    • 审查越南籍女子身份证据是否充分(多起案件中女方身份"有待核实")
    • 质疑部分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如徐某亮称女方承诺"包生小孩"缺乏证据)
    • 对"担保书"法律效力的分析,论证部分交易可能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诈骗

      (五)关键证据突破点

  11. 资金流向证据
    • 申请调取毛某、朱某生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最终流向境外人员
    • 对比各被告人实际分赃比例,证明主从关系(如朱某生供述"钱都由毛某分配")
  12. 越南籍女子证言
    • 重点利用阮某旦、阮某鸾等人的供述,证明:
    • 她们受越南中介人直接指使
    • 毛某等人仅负责境内环节
    • 逃跑指令来自境外而非境内团伙
  13. 被害人过错证据
    • 收集被害人明知风险仍执意交易的证据(如徐某亮明知女方是越南人仍继续交易)
    • 整理类似案件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判例
      综上,针对此类跨国骗婚诈骗案,辩护应聚焦"主从犯区分"、"金额精细化认定"、"量刑情节充分挖掘"三大核心,避免笼统辩称"不构成诈骗",而应基于事实争取量刑从宽。特别是要利用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不同地位,提出差异化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