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废弃料合同引发盗窃指控—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一、简要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被告人向某毕、钟某权与鹤峰县某甲公司签订《闲置废旧砂石生产线设备处理及相关设施拆除合同》,约定以140万元购买废旧设备,并负责拆除现场设施,拆除后产生的废弃料归二人处理。合同明确某甲公司可无偿使用地磅至2022年10月1日。2022年至2023年,检方指控二人在鹤峰县走马镇栗山村某甲公司料场,多次盗卖湖北某溇水电公司堆放的砂石原材料(大石头)及一台地磅,总价值11220元。法院最终认定二人盗窃120立方米大石头(价值7680元)和一台地磅(价值7800元),合计15480元,构成盗窃罪,判处向某毕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钟某权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2000元。二人已退赔地磅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本案核心在于推翻“非法占有”的指控,需从证据合法性、事实认定、主观故意及量刑情节四方面展开辩护,具体策略如下:
1. 严查证据合法性,排除非法取证内容
侦查阶段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必须申请排除关键证据。
- 诱供与指供问题:向某毕、钟某权均反映,侦查人员张某甲曾说“这事小,承认了就能早点出去”,邓某方在讯问中提示“按数量金额供述”。当庭播放的首次讯问录音录像已显示内容与笔录不一致,证实诱供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此类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 讯问程序违法:向某毕的第四次、第七次讯问笔录由一名侦查人员加一名辅警完成,违反“讯问人员不少于二人”的强制性规定;全案同步录音录像因看守所装修灭失,导致无法核实其余笔录真实性。法院虽未全部排除,但辩护中应坚持:凡无完整录音录像佐证的笔录,均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策略重点:向法庭提交侦查违法线索,申请调取全部录音录像;若无法调取,则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否定有罪供述的证明力。
2. 推翻盗窃事实,厘清合同权属边界
指控的“砂石原材料”和“地磅”实为合同约定的废弃料或权属不明物,不构成盗窃。
- 砂石料性质争议:合同约定“拆除挡墙等建筑物产生的废弃料归二人处理”。证人符某军、向某祥证实,二人售卖的大石头均来自拆除挡墙作业(如高某购买的120方石头),而非湖北某溇水电公司移交的砂石堆料区。现场照片(虽未被法院采信)可证明2022年砂石原料堆放区无存货,所谓“未使用大石头”实为拆除废料。辩护需强调:被害单位移交清单仅包含成品骨料,不包含挡墙废料;二人作为拆除方,依约处置废料属合法行为。
- 地磅权属与处置性质: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包含一台地磅,但未明确位置及状态。徐某明甲证言证实,其指认时强调“某甲公司地磅位于大棚旁”,而被盗地磅在宿舍后方,属湖北某溇水电公司所有。但二人误以为该地磅系废弃物(被油布包裹、长期闲置),且出售前放置路边数月,未秘密转移,不符合盗窃“秘密窃取”特征。更关键的是,二人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同型号地磅,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证明本质是沟通失误引发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 策略重点:提交拆除合同、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证明售卖物来源合法;对比两台地磅位置、状态差异,论证“错卖”非“盗卖”;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权属不明时应优先作民事处理。
3. 否定主观故意,阻断犯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本案中二人无此故意。
- 砂石料处置:二人作为长期在红鹤沙场工作的人员,清楚合同范围。徐某明甲签约时已现场指界,明确“不能动湖北某溇水电公司的砂石料”。二人仅处理拆除产生的废料,主观上认为有权处置,无盗窃故意。
- 地磅处置:二人供述“以为湖北某溇水电公司不要该地磅”,且计划用某甲公司正在使用的地磅抵偿(见钟某权供述)。这反映其认知是“物尽其用”,而非秘密侵占。被害单位2025年出具的《处理意见》(虽后被撤回)曾确认“系误会”,佐证主观无恶意。
- 策略重点:结合合同条款、证人证言及行为细节(如地磅放置路边数月),论证二人基于合理信赖处置财物,不具刑事违法性。
4. 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突出从宽情节
即使法院认定有罪,也应主张情节显著轻微,免予刑罚。
- 退赔与谅解:二人已主动退还地磅称重台及电控设备,被害单位书面谅解,明确“不再追究责任”。退缴的29800元远超认定损失,体现彻底悔罪。
- 法定从轻情节:钟某权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向某毕到案后坦白,均可从轻处罚。
- 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仅认定15480元损失,刚达“数额较大”起点(湖北标准2000元以上),且未造成实际危害。二人系农民,无前科,犯罪源于对合同理解偏差,社会危害性极小。
- 策略重点: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强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提交退赔凭证、谅解书,请求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避免缓刑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
综上,辩护核心是“合同权属争议非刑事犯罪”,通过瓦解证据基础、还原事实真相、阻断主观故意,结合从宽情节,全力争取无罪或免罚结果。实践中需注重证据细节(如拆除合同附件清单)、程序瑕疵(录音录像缺失),并强化与被害单位沟通,巩固谅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