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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要点—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3 刑事辩护


第一、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发生在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人董某(原名董某乙)是内蒙古某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9年底至2020年初,董某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公司经理白某,挪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用于请托案外人高某办理赤峰市某领导升迁事宜。公诉机关认为,这笔钱属于公司拍地专用款,董某擅自转给高某,导致资金至今未完全追回,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一审判决董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2900万元。董某不服判决,辩称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使用是公司经营行为,且她也是高某诈骗案的受害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根据案件的情况,用通俗易懂,逻辑严谨的语言,全面论述阜阳刑事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宣告无罪。辩护策略从四个关键方面展开,逻辑清晰、层层递进:

一、董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不侵害公司财产权,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客体要件
挪用资金罪的核心是侵害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本案中,内蒙古某甲公司是董某实际控制的企业:

二、董某主观上无挪用故意,更不明知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挪用”且“明知用于非法活动”。但董某的认知完全相反:

三、客观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资金未用于法定“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罪的“非法活动”必须是行为人直接参与或明知的违法犯罪。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四、案件程序违法,削弱证据合法性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本案侦查起诉存在重大瑕疵:

综上,董某行为本质是商业决策失误,叠加外部诈骗,不具刑事违法性。辩护将紧扣“所有者权益”“无主观故意”“程序违法”三大核心,以证据推翻有罪认定,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