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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与开设赌场案—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90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两名被告人常某和陈某,被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开设赌场罪和危险驾驶罪。其中,常某被指控同时犯有开设赌场罪和危险驾驶罪,陈某仅被指控犯有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方面:2024年5、6月,常某与陈某商议在陈某自建房家中开设德州扑克赌场。2024年11月起,二人准备赌具并招揽赌客。从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26日期间,二人组织赌博活动23场次,参与赌博人员100余人次,接收赌资累计774,888元。常某从中获利10,000元,陈某获利11,500元。另有一名张某参与21场次,获利10,000元。
危险驾驶罪方面:2024年10月29日晚,常某与朋友在酒吧饮用了3-4瓶啤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至县城广场时被交警拦停,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31mg/100ml,血液检测乙醇含量143.46mg/100ml。
法院最终判决: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辩护策略

  1. 涉案金额的精准认定
    虽然判决认定接收赌资累计774,888元,但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各被告人的实际涉案金额。根据判决书内容,常某接收赌资286,300元,陈某接收178,588元,张某接收310,000元。辩护时应强调:
    • 各被告人的责任范围应限于自己直接接收的赌资部分
    • 张某作为独立受雇人员,其接收的310,000元不应全部计入常某、陈某的犯罪金额
    • 应区分"接收赌资"与"抽头渔利",二被告人的实际获利仅为10,000-11,500元,远低于接收赌资总额
  2. 主从犯地位的重新界定
    判决认定二被告人均为主犯,但辩护时可从以下角度争取从犯地位:
    • 详细分析二人在赌场中的具体分工:陈某提供场地,常某负责管理,但实际日常运营主要由张某负责
    • 强调陈某作为场地提供者,其作用可能小于实际组织者常某
    • 指出张某作为实际筹码管理者,其作用可能大于二被告人
  3. 犯罪情节的轻化论证
    辩护时应重点突出:
    • 赌场开设时间较短(仅23场次,约28天)
    • 参与人员相对固定,非大规模公开招揽
    • 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如未引发暴力事件、未导致参赌人员重大财产损失)
    • 与判决书中提到的"已生效的罪犯谭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对比,强调本案情节较轻
  4. 自首与坦白情节的充分运用
    对于常某:
    • 虽判决未认定自首,但可论证其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虽初期未交代全部事实,但最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而非普通供述
    • 强调其到案的主动性,区别于被抓获的情形
      对于陈某:
    • 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应充分强调其坦白情节
    • 指出其系被群众举报后当场抓获,但能立即配合调查
  5. 退赃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二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应争取:
    • 将退赃作为重要从轻情节
    • 强调认罪态度诚恳,无翻供现象
    •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主张从宽处理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辩护策略(针对常某)

  6. 酒精含量的合理解释
    虽血液检测为143.46mg/100ml,但可从以下角度辩护:
    • 酒精含量刚超过140mg/100ml的"从重"标准(140mg/100ml为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的界限)
    • 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 驾驶距离短(从酒吧到广场),主观恶性较小
  7. 前科劣迹的合理解释
    常某虽有两次饮酒驾驶前科,但可强调:
    • 前两次均为行政处罚,非刑事犯罪
    • 本次与前两次间隔时间较长,非屡教不改
    • 已缴纳行政罚款300元,应折抵罚金
  8. 人身危险性的降低论证
    • 本次醉驾后已被取保候审,期间未再违法
    • 有稳定住所和家庭,无逃逸风险
    • 愿意接受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罚

      (三)综合辩护策略

  9. 量刑平衡策略
    • 将开设赌场罪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分开考虑,避免因数罪并罚导致刑期过长
    • 针对开设赌场罪,主张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 针对危险驾驶罪,主张适用缓刑或较短拘役
  10. 缓刑适用可能性论证
    虽判决未适用缓刑,但辩护时应强调:
    • 陈某符合缓刑条件:初犯、退赃、有家庭需要照顾
    • 常某虽有前科,但危险驾驶罪可单独适用缓刑
    • 开设赌场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有限
  11. 罚金刑的合理控制
    • 罚金应与获利金额相匹配,二被告人实际获利仅1万元左右,5,000元罚金偏高
    • 主张按获利金额的1-5倍确定罚金,而非固定金额
    • 常某已缴纳的300元行政罚款应全额折抵刑事罚金
  12. 社会效果考量
    • 强调二被告人家庭情况(陈某有老人和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
    • 指出监禁对家庭的负面影响可能大于教育效果
    • 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等替代监禁的刑罚方式
  13. 类案比较策略
    • 搜集类似开设赌场案件的判决,特别是参赌人数、赌资金额相近的案例
    • 指出本案量刑偏重,与同类案件不均衡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主张均衡量刑
      通过以上策略,辩护律师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特别是在量刑方面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等更为宽缓的处理方式。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案件事实,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充分展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从轻情节,使法官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