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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架设VOIP设备被控诈骗罪—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0 刑事辩护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柳某,男,48岁,小学文化,原本是油漆工,因突发脑梗失去工作能力,生活陷入困境。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间,柳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微信昵称为“一帆风顺”的上线。对方承诺每日支付300元报酬,要求柳某在江西宜春、安福等地的多家宾馆(如某乙己酒店、铂莱某酒店等)开房,并将一种VOIP设备(即网络电话转换器)连接到房间固定电话线上。柳某只需测试电话能否打通,设备连好后便离开房间,由上线远程操控设备拨打诈骗电话。柳某共获利1.7万元,其行为间接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4万元。案发后,柳某被抓获,退缴6000元赃款,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追缴剩余违法所得。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在定性和量刑上均有优化空间,核心策略分两步:先争取变更罪名,再全力争取轻判。具体思路如下:

一、罪名辩护: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
法院认定柳某构成诈骗罪,但结合事实和法律,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理由有三:

  1. 主观明知程度不足:柳某仅模糊知道设备“可能用于违法”,但对诈骗的具体对象、手法、赃款去向完全不知情。例如,他从未接触过被害人,也不清楚上线如何诱骗他人转账。这属于“概括明知”(即知道可能违法,但不确定具体犯罪),而非诈骗罪要求的“具体明知”(明确知晓是诈骗且参与谋划)。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单纯提供技术支持,无诈骗合意的,不构成诈骗共犯。
  2. 客观行为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柳某仅负责架设设备、测试电话,全程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资金转移或分赃。设备连接后,他立即离开房间,诈骗实施完全由上线远程操控。其行为本质是“技术支持”,类似出租房屋给犯罪分子,而非共同诈骗。
  3. 获利模式与诈骗无关:柳某按天收取固定报酬(每天300元),从未分得诈骗赃款。若定诈骗罪,需证明他与上线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合意,但本案中他仅图微薄收入糊口,无证据显示他关心或干预诈骗结果。
    若法院采纳此观点,帮信罪的量刑更轻(最高三年,且可适用缓刑),远低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量刑辩护:多重法定、酌定情节应充分从宽
即使法院坚持诈骗罪定性,柳某也具备多项从轻、减轻情节,刑期可大幅降低:

  1. 法定从轻情节
    • 从犯地位:柳某在诈骗链条中仅是“工具人”,所有指令、设备、资金均由上线控制。他无决策权,作用次要,依法应减轻处罚。
    • 坦白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包括设备来源、操作细节,节省司法资源,依法可从轻。
  2. 酌定从宽情节
    • 退赃态度积极:已退缴6000元赃款,并愿退清剩余1.1万元,体现悔罪诚意。
    • 特殊身体状况:患有脑梗后遗症和三级高血压,看守所曾因健康风险拒收。羁押可能危及生命,适用缓刑更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 犯罪动机可悯:因重病失业、无生活来源,被“轻松赚钱”诱惑误入歧途。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小,不同于职业犯罪分子。
  3. 社会效果考量:柳某是家庭唯一抚养人,长期羁押将导致其高龄母亲无人照料。司法应兼顾惩罚与挽救,对其适用缓刑,既能修复社会关系,也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综上,辩护核心是“罪名降档+刑期减半”:通过论证帮信罪的成立依据,争取三年以下量刑;若未果,则充分运用从犯、坦白、退赃、健康等情节,在诈骗罪框架内争取缓刑或一年以内实刑。重点向法庭强调:柳某本质是底层病困者的无奈犯错,而非诈骗团伙的积极参与者,法律应给予改过自新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