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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诈骗罪涉案金额142万余元被判十二年—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25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多起诈骗事实的刑事案件。根据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被指控在2015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构能够办理烟草局工作、公租房以及企业贷款等事项,骗取多名被害人共计142.53万元。
具体来看,张某的诈骗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1. 公租房诈骗:2023年2月至11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可以办理长春市宽城区城开美御小区公租房的信息,以需要缴纳好处费、手续费为由,骗取邹某、吴某1、王某等14名被害人共计20万元。
  2. 工作办理诈骗:2023年2月至4月期间,张某虚构能够办理长春市烟草局工作及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工作,骗取苑某、刘某、陈某1等4名被害人共计31.5万元。
  3. 企业贷款诈骗:2015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虚构能够为孙某2(已去世)的松花湖酒厂办理2000万元贷款,以缴纳好处费、会员费、给领导送礼等理由,骗取孙某2共计91.03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的辩护策略

  4. 区分"办事不成"与"诈骗"的本质区别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本案中,张某坚称自己确实找了"齐明"和"王处长"等人帮忙办事,只是事情没办成,而非一开始就具有诈骗故意。
    辩护策略应着重证明:张某在收取款项时确实相信自己能够通过特定关系人办理相关事项,且确实将部分款项用于"办事",而非直接非法占有。即使最终事情未办成,也不等同于一开始就有诈骗故意。
  5. 质疑"虚构事实"的认定
    法院认定张某虚构了"王处长"、"齐明"等人物及单位,但辩护应关注:
    • 张某是否真的认识某些相关人士,只是记不清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
    • 所谓"虚构"的聊天记录是否可能是张某与真实联系人的沟通记录
    • 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可靠之处
      例如,张某提到的"齐明"虽经查询不存在于宽城区政府,但不能排除其使用化名或已离职的可能性。
  6. 重点分析孙某2贷款诈骗部分的认定
    针对91.03万元的贷款诈骗部分,辩护应着重:
    • 证明张某确实曾尝试为孙某2办理贷款,如提供相关沟通记录、申请材料等
    • 分析张某向孙某2退款的记录,特别是微信转账1.45万元及存入信用卡等行为
    • 质疑"假文件"的认定,是否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知是假文件而故意制作

      (二)关于金额认定方面的辩护策略

  7. 质疑诈骗金额的计算方法
    法院将张某收取的所有款项减去已返还部分认定为诈骗金额,但忽略了:
    • 张某可能确实将部分款项用于"办事"支出
    • 有些款项可能属于民事纠纷而非诈骗
      例如,杨某1和齐某的款项,张某已部分返还,应考虑是否属于事前无诈骗故意,事后因事情未办成而产生经济纠纷。
  8. 重点质疑孙某2部分的金额认定
    针对91.03万元的认定,辩护应:
    • 详细梳理孙某2支付的每一笔款项用途
    • 证明部分款项确实用于办理贷款事宜
    • 强调张某已退还部分款项,实际诈骗金额应扣除已还部分
      特别是张某辩称已退还80余万元,虽然缺乏书面证据,但应考虑现金还款在民间借贷中的常见性,不能仅因无书面证据就完全否定。
  9. 质疑"已返还"款项的认定
    法院将张某返还给齐某的5000元和杨某1的8000元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但对于张某声称已退还给孙某2的款项却不予认可。辩护应指出这种认定标准不一致,应统一适用。

    (三)关于主观故意方面的辩护策略

  10. 论证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应强调:
    • 张某在收取款项后有持续沟通,没有逃避行为
    • 张某在事情未办成后有部分退款行为
    • 张某提供的"假文件"可能是从他人处获得,而非自己故意伪造
  11. 区分"夸大能力"与"诈骗"的界限
    在社会实践中,很多人会夸大自己的关系和能力来承接办事请求,但这不等同于诈骗。辩护应论证:
    • 张某可能确实有一些社会关系,只是最终未能办成事
    • 夸大能力不等于虚构事实,不应一概认定为诈骗
  12. 分析张某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
    • 张某是否有能力在事情未办成后退还全部款项
    • 张某是否有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行为
    • 张某是否有持续收入来源支持其还款承诺

      (四)关于证据方面的辩护策略

  13. 质疑关键证据的证明力
    •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应质疑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 对于被害人陈述,应分析是否存在串供、记忆偏差等问题
    • 对于"假文件"的鉴定,应质疑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14. 强调无罪证据的价值
    • 张某提供的与"齐明"的QQ账号截图
    • 张某与"王处长"的微信聊天记录
    • 张某向孙某2儿子的转账记录
      这些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张某无罪,但至少可以证明张某确实尝试过办事,不能简单认定为诈骗。
  15. 指出证据链条的断裂
    诈骗罪的认定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条,辩护应指出:
    • 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张某一开始就有诈骗故意
    • 缺乏证据证明张某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而非办事
    • 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

      (五)关于量刑方面的辩护策略

  16. 争取降低诈骗金额认定
    通过质疑金额认定,争取将部分款项从诈骗金额中排除,从而降低量刑档次。
  17. 强调退赃退赔情节
    • 张某已部分退赔
    • 愿意继续退赔剩余款项
    • 被害人损失可挽回
  18. 提出从轻处罚的其他理由
    • 张某系初犯、偶犯
    • 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虽然不承认诈骗,但承认事情未办成)
    • 部分被害人存在轻信他人、贪图便宜的过错

      (六)具体辩护方案

  19. 对公租房诈骗部分
    • 重点论证张某确实尝试联系相关部门,只是事情未办成
    • 强调张某在事情未办成后有退款行为,表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 质疑被害人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办理公租房存在风险
  20. 对工作办理诈骗部分
    • 证明张某确实尝试联系相关单位
    • 分析烟草局招聘流程,证明张某可能确实有内部渠道
    • 强调部分被害人通过中间人介绍,中间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1. 对贷款诈骗部分
    • 详细梳理每一笔款项的去向和用途
    • 证明张某确实尝试为孙某2办理贷款
    • 强调张某已退还大部分款项,实际诈骗金额远低于指控
  22. 整体辩护思路
    • 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 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而非普通诈骗
    • 争取将部分事实从犯罪事实中排除,降低总诈骗金额
    • 为量刑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所述,本案辩护的核心在于区分"办事不成"与"诈骗"的本质区别,证明张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确实尝试办理相关事项。同时,应质疑诈骗金额的计算方法,争取将部分款项从诈骗金额中排除。在证据方面,应指出控方证据链条的断裂,强调无罪证据的价值。最终目标是争取降低诈骗金额认定,从而获得较轻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