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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后伪造证件骗取钱财—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8 刑事辩护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兵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多次在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后,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等方式,将租赁的车辆以出售或抵押、质押借款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经法院查明,王某兵共实施了13起诈骗行为,涉及被害人12人,诈骗金额原审认定为70.2万元,二审改判为66.56万元。王某兵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支付租金、结算运费和赌博。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兵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仍为十万元。

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此类租赁车辆后骗取钱财的案件,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辩护策略:

一、罪名定性辩护: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王某兵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原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为诈骗罪,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坚持认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辩护策略:

  1. 明确法律界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发生的具体场景。合同诈骗罪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且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则是更广泛的财产犯罪。
  2. 分析行为本质:在本案中,王某兵的犯罪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此阶段可能涉及合同诈骗)
    • 第二阶段:将租赁车辆伪造证件后出售或质押给被害人(此阶段与租车合同无直接关联)
  3. 论证重点:应强调王某兵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独立于租车合同的,其诈骗行为发生在车辆租赁完成之后,与租车合同的签订、履行无直接关联。王某兵对被害人的欺骗是直接的财产诈骗,而非利用合同形式进行的诈骗。
  4. 类案参考:可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说明类似"租车后变卖"的行为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二、犯罪金额核减辩护:砍头息、已还款项的扣除

    本案中,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王某兵已支付的部分款项从犯罪金额中核减,使犯罪金额从70.2万元降至66.56万元。
    辩护策略:

  5. 全面梳理资金往来:仔细审查所有被害人与王某兵之间的资金往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 借款时预先扣除的"砍头息"
    • 已支付的利息
    • 案发后部分退款
    • 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
  6. 证据固定:要求调取所有相关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已还款项的存在及金额。
  7. 计算方法:明确指出诈骗犯罪金额应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而非合同约定金额。本案中,王某兵向邱某支付了1万元、向李某忠支付了2500元、向肖某东支付了5000元、向张某文支付了1.89万元,这些款项应当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8. 举证责任:强调控方对犯罪金额负有举证责任,若存在合理怀疑,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三、量刑情节辩护:从轻、减轻处罚因素

    虽然本案中王某兵的犯罪金额巨大,但仍存在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辩护策略:

  9. 坦白情节:王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应强调其供述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10. 部分退赃:虽然退赃比例不高,但王某兵确实退还了部分款项(如向邱某退还2000元),表明其有一定悔罪表现。
  11. 犯罪未遂:第十二起犯罪(租赁丰田霸道欲质押但被发现)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12. 主观恶性:分析王某兵的犯罪动机,强调其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和运费等因素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3. 社会危害性:指出大部分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返还车主,实际经济损失相对较小。

    四、罚金刑辩护:罚金数额合理性

    王某兵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罚金十万元过高,请求减少。
    辩护策略:

  14. 经济状况调查:提供王某兵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残疾证明、家庭成员健康状况、收入来源等,证明其确实无力承担高额罚金。
  15. 罚金与犯罪所得比例:指出王某兵诈骗所得大部分用于支付租金、结算运费等,实际非法获利有限,罚金应与其实际获利相匹配。
  16. 法律依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说明罚金数额应考虑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
  17. 司法实践参考:列举类似案件的罚金判决情况,说明本案罚金数额明显偏高。

    五、认罪认罚辩护:争取从宽处理

    王某兵在二审中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但法院认为其不认可犯罪金额,不符合认罪认罚条件。
    辩护策略:

  18. 明确认罪态度:强调王某兵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部分金额有异议,这属于对量刑情节的合理辩解,不应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19. 解释金额异议:说明王某兵对金额的异议是基于证据和事实,而非否认犯罪本质,符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要求。
  20. 程序保障: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给予王某兵认罪认罚的机会,剥夺了其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
  21. 司法价值: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即节约司法资源、促进被告人悔罪,王某兵的认罪态度符合这一价值取向。

    六、程序性辩护:证据收集与审查

    针对本案证据,可从程序角度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策略:

  22. 证据收集合法性:审查所有证据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提取是否规范。
  23. 证据关联性:质疑部分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如邵某梅名下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是否确实与诈骗行为相关。
  24. 证据证明力:对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提出质疑,指出部分被害人可能存在夸大损失的情况。
  25. 证据链条完整性:分析证据链条是否存在断裂,特别是部分车辆未伪造证件的情况下,是否足以认定诈骗故意。
    通过上述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即使最终不能改变罪名定性,也能在犯罪金额认定、量刑情节认定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实现有效辩护。在类似案件中,律师应当注重细节,全面分析案情,找准辩护切入点,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