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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780余万元—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0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涉及林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根据判决书显示,2021年以来,被告人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向境外采购的衣服、鞋子等货物寄至澳门清关团伙指定地址,再由该团伙以货车夹带等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后交与林某甲销售。同时,林某甲还接受王某坤、陈某等国内货主委托,将对方从境外采购的货物委托澳门清关团伙走私进境,货物进境后由林某甲邮寄至国内货主指定地址。
经海关部门计核,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林某甲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境货物共计18000余件,偷逃应缴税额780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林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9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493万余元。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偷逃税额认定的精准辩护

  1. 未查实货主部分应予以剔除:判决书显示,林某甲走私货物中,有9380件货物"未查实货主、无法查证实际价格",这部分偷逃税额177万余元。作为辩护律师,应重点论证这部分证据不足,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对无法查证实际价格的货物,无法准确计算偷逃税额,应当从总额中剔除。
  2. 清关费用与偷逃税额的区分:辩护人提出"已收取的清关费中应该扣除支付给苏某苹的费用",但法院认为这是犯罪成本不应扣除。对此,辩护策略应调整为:强调林某甲收取的清关费远低于正常报关应缴税款,实际获利有限。可收集同类走私案件中法院对违法所得认定的判例,证明违法所得应以实际获利为准,而非全部清关费用。同时,应提供林某甲支付给苏某苹的具体金额证据,证明其实际获利远低于指控金额。
  3. 重复计算问题的针对性辩护:判决书提到"辩护人的关于部分付款凭据对应货物重复计算的意见予以采纳",说明在此问题上辩护取得了部分成功。辩护律师应进一步梳理所有交易记录,制作清晰的比对表格,向法庭展示哪些交易被重复计算,哪些交易因退款应予扣除,争取将偷逃税额降低至"数额巨大"而非"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

    (二)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

  4. 自首情节的重新论证: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甲"在住所地被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条件。但辩护律师应深入分析"到案经过":如果侦查机关最初持有的传唤证上没有林某甲名字,且林某甲是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可能构成"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应调取传唤证原件、首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林某甲到案具有主动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5. 立功表现的充分论证:林某甲提出"提供国内的部分货主线索给侦查机关,也有检举其他人犯罪的情况"。辩护策略应:
    • 要求调取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书、相关案件判决书等,证明林某甲提供的线索确实导致其他案件侦破
    • 对于检举的"其他代购同行",应要求侦查机关出具查证情况说明,如已查证属实则应认定为立功
    • 即使不能认定为立功,也应强调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情节,争取更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6. 退赃退赔的积极影响:林某甲已上缴暂扣款28万元,辩护应强调其积极退赃态度,并建议家属继续筹措资金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退赃退赔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若全部退赃并缴纳罚金,甚至可减少基准刑50%以下。

    (三)犯罪地位的重新定位

  7. 从犯地位的有力论证:一审法院认为林某甲"在清关团伙与国内客户之间起到重要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但辩护应从以下角度突破:
    • 证明林某甲仅是中间环节,真正实施走私行为的是澳门清关团伙(苏某苹等人)
    • 强调林某甲没有组织、策划走私活动,而是被动接受清关服务
    • 提供林某甲与苏某苹的沟通记录,证明林某甲对走私方式没有决定权,只是执行者
    • 引用同类案件中类似角色被认定为从犯的判例,增强说服力
  8. 主观明知的合理怀疑:林某甲辩称"对苏某苹如何将境外货物带入境不知情,苏某苹曾告诉其货物都是合法入境的"。辩护应收集林某甲与苏某苹的聊天记录,证明苏某苹确实向其宣称是"合法入境";同时收集奢侈品代购行业普遍存在的"正规报关"话术证据,证明林某甲可能确实存在认识错误,主观恶性较小。

    (四)程序问题的审慎把握

  9. 侦查阶段笔录的真实性质疑:林某甲提出"在侦查阶段做笔录时,所做笔录并不是如实记录的"。辩护律师应:
    • 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 比对不同次讯问笔录内容的矛盾之处
    • 如有非法证据情形,依法申请排除相关供述
  10. 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审查:判决书提到"电子数据材料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辩护应审查:
    • 电子数据提取是否符合《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 提取过程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 数据完整性校验是否合格
    • 如有程序违法,可申请排除相关电子证据

      (五)量刑建议的精准把握

  11. 量刑档次的突破: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辩护应论证:
    • 如剔除未查实部分,偷逃税额可能降至250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100万-250万元),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即使不剔除,也可论证林某甲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应适用"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
  12. 罚金数额的合理性辩护:判决罚金490万元,接近偷逃税额的6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辩护应论证:
    • 林某甲实际获利远低于偷逃税额
    • 其经济能力有限,高额罚金可能导致无法执行
    • 建议罚金比例控制在1-2倍,而非接近5倍
  13. 缓刑可能性的探索:虽然本案偷逃税额巨大,但如能成功论证林某甲是从犯、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全部退赃退赔,仍有可能争取缓刑。应重点收集林某甲一贯表现良好的证据,如社区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强调其再犯可能性低。
    综上,针对此类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辩护策略应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情节认定、法律适用"四个维度展开,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专业的证据分析、充分的量刑情节挖掘,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特别是对偷逃税额的认定、犯罪地位的定位以及量刑情节的把握,往往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关键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