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辩护策略—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0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涉及走私高鼻羚羊角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等人通过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从哈萨克斯坦国走私高鼻羚羊角入境,并在国内进行销售。高鼻羚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动物,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案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事实,二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14名被告人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或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刘某、刘某某被认定为主犯,其余被告人多被认定为从犯。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刘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艾某犯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被认定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其他从犯如朱某某、叶某等也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部分人获缓刑。

二、辩护策略分析

(一)关于罪名认定的辩护策略

  1. 走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竞合问题
    本案中,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存在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竞合问题。辩护时应明确指出,同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时,应适用"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应优先适用该罪名,避免重复评价。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行为确实同时触犯两罪,但根据司法解释,应选择处罚较轻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辩护时应重点强调这一点,避免被告人被双重处罚。
  2. 区分"走私"与"非法收购、出售"行为的界限
    在辩护中,应明确区分"走私"行为与"非法收购、出售"行为的界限。对于仅参与境内销售环节的被告人(如张某),其行为更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特别是当被告人对走私过程并不知情,仅参与境内交易时,不应认定其构成走私罪。
    本案中,张某确实知道货物是走私入境的,但其行为主要发生在境内,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而非走私罪。辩护时应强调行为发生地、行为性质与主观认知的差异。

    (二)关于事实认定的辩护策略

  3. 数量认定的精准辩护
    本案中,高鼻羚羊角的数量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辩护时应仔细核对证据链,特别是:
    • 扣押清单与实际清点数量是否一致
    • 鉴定意见是否规范、科学
    • 价格认定是否合理(本案中单价8万元/根是否合理)
      例如,叶某的辩护人曾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叶某走私高鼻羚羊角25根的事实不清",这是一种有效的辩护策略。辩护律师应通过审查在案证据,找出数量认定上的模糊点或矛盾点,为当事人争取更轻的量刑。
  4. 无人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叶某的辩护人曾质疑"侦查机关采用无人机拍摄视频的方式违法"。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该证据合法,但这一辩护点值得借鉴。辩护律师应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新型取证手段(如无人机、电子监控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应审查:
    • 无人机取证是否经过合法审批
    • 取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 证据是否完整、清晰,能否准确反映事实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策略

  5. 从犯地位的认定与辩护
    本案中,多数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这对量刑有重大影响。辩护时应重点论证:
    • 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和地位
    • 是否存在被胁迫、被欺骗参与犯罪的情形
    • 是否仅提供辅助性帮助,对犯罪结果的影响有限
      例如,朱某某、叶某虽被认定为从犯,但法院认为他们与赛某、阿某的作用差别巨大,最终对朱某某、叶某的量刑进行了减轻。辩护律师应充分挖掘当事人在犯罪中的被动性、辅助性,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6. 自首、立功情节的争取
    阿某因"经口头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处罚。辩护时应关注:
    • 当事人是否符合自首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 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 是否协助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减少社会危害
      特别是对于协助追回全部涉案高鼻羚羊角的被告人,应强调其行为对减少生态损害的积极作用,争取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7. 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的策略
    本案中,13名被告人在庭审前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承诺,且主动退赃退赔,这成为法院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辩护时应:
    • 评估当事人是否适合认罪认罚
    • 协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退赃退赔计划
    • 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争取更有利的量刑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因不认可公诉机关的定性而未认罪认罚,但最终法院仍认定其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说明,即使对罪名有异议,也可以在认可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四)关于司法解释适用的辩护策略

  8.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灵活运用
    本案法院引用了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进行了从宽处理。辩护时应:
    • 充分研究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强调涉案动物制品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因素
      特别是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应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辩护律师可以强调当事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争取更轻的处罚。
  9. 价值认定的合理性辩护
    本案中,高鼻羚羊角按8万元/根计算,总价值高达3936万元,直接导致"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辩护时应质疑:
    • 价格认定的依据是否科学、合理
    • 是否考虑了市场实际交易价格
    • 是否存在价值虚高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辩护律师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更合理的量刑。

      (五)针对不同被告人的个性化辩护策略

  10. 对于主犯(刘某、刘某某)
    • 重点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涉案动物制品已被全部追回)
    • 强调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 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避免数罪并罚后的刑期过长
  11. 对于从犯(如朱某某、叶某等)
    • 充分论证其在犯罪中的辅助性、被动性
    • 强调其获利少、参与程度低
    • 争取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
  12. 对于仅参与境内交易的被告人(如张某)
    • 重点区分"走私"与"非法收购、出售"行为
    • 强调其行为发生在境内,不构成走私罪
    • 争取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罪论处
      通过上述多层次、多角度的辩护策略,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节,灵活运用各种辩护手段,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尊重法律和事实,实现公正合理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