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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因贪污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1 刑事辩护


朱某因贪污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刑事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朱某在2015年12月商合杭高铁(王店段)征迁过程中,担任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新建村党总支书记,并作为新建村征迁组成员,负责全村被拆迁房屋的丈量摸底及征迁人口认定审核工作。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以下行为:

其一,在贪污事实方面:2014年10月,朱某的父亲朱某1与丁某1等人在丁某1的宅基地上合建了一处约1500平方米的房屋,朱某1与丁某1共占四分之一(即375平方米)。该房屋位于征迁范围内,但朱某1户口不在征迁区域,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为获取更高补偿,朱某1一方借用了本村村民刘某2家6人户口申报补偿。朱某明知该情况,仍利用审核职权予以认定,使该户领取补偿款417550元,而按规定仅应得71770元,多领345780元。该款项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后已全部退缴。

其二,在滥用职权事实方面:朱某明知村民丁某1借用吴本清家9人户口、张某借用丁某2家6人户口申报征迁补偿,不符合政策规定,仍违规审核通过,导致国家多支付补偿款共计551288元(其中丁某1多得253274元,张某多得298014元)。

法院最终认定朱某构成贪污罪(数额巨大)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第二、辩护策略分析

面对这样一起既涉及亲属利益又牵涉公共资金的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核心目标不是完全否认事实——因为朱某本人认罪,证据链也较为完整——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争取从宽处理,并对指控中的关键定性与数额提出合理质疑。

首先,关于贪污罪的定性问题,我们始终坚持一个观点:朱某的行为虽有严重违规,但是否构成“贪污”,需要严格区分“协助亲属骗取补偿”与“本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涉案房屋确系朱某1实际出资参与建设,属于真实存在的财产投入,并非凭空虚构。朱某并未直接领取或控制全部补偿款,而是由其父亲支配使用。虽然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利,但若将全部34万余元均认定为其个人贪污所得,可能忽略了其行为更符合“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或“共同诈骗”的特征。尽管法院未采纳此观点,但在辩护中必须强调: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朱某主观上更多是出于亲情帮助和对政策理解偏差,而非蓄意侵吞国有财产。

其次,针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我们曾明确提出异议。根据当地征迁政策,无合法手续的超面积房屋,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60元给予“自拆补助”,而非全额补偿。控方将全部多领金额计入贪污或损失数额,未充分区分“合法补偿”“政策性补助”与“纯粹骗取”的界限。比如,朱某1所获34万余元中,部分可能属于政策允许的自拆费用,不应全数视为违法所得。虽然法院认为其他户也按此标准执行故予以认可,但我们仍认为,个案应具体核算,不能因“普遍违规”就默认“合法计算”。

再次,关于量刑情节,我们全力争取认定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因素。尽管法院认为朱某系被通知到案,不构成自首,但他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滥用职权细节,且主动退缴全部款项,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在事件初期就协调各方退还10万元,并在案发前已着手化解矛盾,体现出较强的悔罪意愿。这些情节虽未改变罪名,但在量刑时确实起到了缓和作用。

最后,从情理角度,我们也向法庭提交了朱某家庭的特殊情况:其父母年迈多病,母亲为二级精神残疾,父亲患有严重肺病,家庭负担沉重。朱某作为村支书多年,无任何前科,此次犯罪与其长期身处基层、政策执行边界模糊、监督机制缺位密切相关。我们并非以此开脱罪责,而是希望司法在惩治的同时,也能体察基层干部在复杂征迁环境中的现实困境。

综上,本案的辩护策略始终围绕“准确定性、合理核减数额、充分主张从宽情节”三大主线展开,力求在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