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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公章不真实仍需担责的典型案例—阜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2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安徽某公司(原审被告、上诉人)与太和某公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安徽某公司向太和某公司采购混凝土,用于界首市戴桥镇某建设项目,交货地点明确为项目工地,并指定朱某为合同负责人,全权负责货物签收和结算确认。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安徽某公司的公章,朱某以“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签字。此后,太和某公司按约供货,朱某多次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型号、方量及欠款金额,截至2025年1月25日,累计拖欠货款428455元。太和某公司起诉要求安徽某公司和朱某共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安徽某公司辩称,合同公章系伪造,朱某并非其员工或授权代理人,且双方存在内部协议——朱某曾出具《承诺书》,自称是项目实际施工人,承诺独自承担材料款债务。一审法院判决安徽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朱某承担连带责任。安徽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合同无效,应由朱某个人担责。二审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安徽某公司仍需对货款负责。

二、阜阳律师案件分析

作为处理过大量买卖合同纠纷的阜阳本地律师,我们结合本案判决,用通俗语言帮大家厘清一个关键问题:为什么合同公章不真实,安徽某公司还是逃不掉付款责任? 核心在于“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则,它保护了交易中善意一方的权益。下面分三层逐步说明:

第一层:表见代理怎么成立?——关键看“相对方是否合理相信”
很多人以为,合同盖了假章,公司就不用负责。但法律不是这么简单!《民法典》规定,如果第三方(比如本案的太和某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对方代表公司签合同,即使公章是假的或代理人没授权,公司也得担责。这叫“表见代理”。

第二层:内部协议不能对外抗辩——公司别想用“小字条款”推责
安徽某公司还搬出朱某的《承诺书》,强调“朱某承诺独自承担债务,公司不负责”。但律师要提醒: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用来坑害不知情的第三方!

第三层:风险防范启示——企业如何避免“被代理”陷阱
本案给阜阳本地企业敲响警钟:借用资质、放任他人以公司名义签约,极易引发连带责任。我们建议:

总之,本案生动说明:在买卖合同中,企业不能仅凭“公章不真实”或“内部推责协议”就逃避付款义务。只要交易外观让善意第三方合理信赖代理关系存在,公司就需为实际受益“埋单”。阜阳企业务必重视合同管理的规范性,莫让“资质出借”变成“债务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