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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夫妻多次分合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与房产分割争议焦点分析—阜阳离婚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9 离婚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典型的二婚夫妻离婚纠纷案。当事人邢某(女)与宋某(男)均系再婚,双方于202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仅5个月,邢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办理手续,但离婚后邢某发现已怀孕,双方于2022年2月复婚,并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2022年9月,两人育有一女宋某乙。2024年8月,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约定某区房产在夫妻离世后归女儿所有。然而,2025年邢某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宋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分割房产并否认2万元共同债务。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随邢某生活,宋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双方各担1万元债务,房产归宋某但需补偿邢某5万元。邢某不服上诉,主张提高抚养费至3000元、免除债务、要求20万元房款补偿,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律师案件分析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认定:证据不足时法院"酌情判决"有法可依

本案中,邢某主张宋某月收入1.5万元,要求3000元抚养费(未超收入20%),但仅提供两三个月的高薪流水。阜阳律师认为,法院未支持高额抚养费的关键在于证据链不完整。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抚养费应综合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提供连续6-12个月收入证明,而非短期波动数据。宋某辩称其在矿上外包工队工作,年收入约10万元(月均8000余元),符合基层劳务市场行情。邢某虽申请调取工资明细,但法院认为:其一,外包工收入本就不稳定;其二,邢某未证明宋某长期隐瞒收入;其三,长治地区2025年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约3000元,1500元抚养费已覆盖女儿基本生活费50%以上。律师提醒:主张高额抚养费时,务必提供全年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完整证据,避免仅凭个别月份高收入"以点概面"

(二)关于2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已清偿抗辩需举证,口头否认难推翻

邢某上诉称2万元债务"婚内已还清",但未能提供还款凭证。阜阳律师指出,债务是否清偿的举证责任在否认方。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夫妻共同债务需"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本案中:

  1. 债务真实性无争议——宋某主张借款用于给邢某生活费,邢某当庭认可借款事实;
  2. 清偿举证缺失——邢某仅口头称"已还清",却未提交转账记录、借条销毁证明等;
  3. 防范虚假诉讼不等于免除举证责任——法院已要求双方对债务真实性表态,邢某未在举证期内补充还款证据。
    关键点在于:认可债务存在却主张已清偿,必须主动提供清偿证据,否则法院将推定债务未消灭。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常因"我以为对方会承认还了"而疏于留证,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三)关于房产分割:婚前房产加名≠必然分得50%,补偿金额需看"赠与基础"

邢某最争议的诉求是要求20万元房款补偿(主张房屋市价100万元的20%),但法院仅判5万元。阜阳律师从三方面解析:
第一,房产性质决定分割基础。案涉房屋系宋某婚前全款购买,复婚后虽约定"共同共有",但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婚前房产加名视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是"维持婚姻关系"。本案特殊在:双方2021年12月离婚后仅2个月复婚,2024年又签协议约定房产归女儿——证明宋某加名的真实目的是"为维系婚姻",而非无条件赠与。当婚姻再次破裂,赠与基础消失,邢某无权主张50%产权。
第二,补偿金额考量多重因素。法院判5万元补偿而非20万元,核心依据是:

(四)实务建议:二婚家庭如何防范财产风险

结合本案,阜阳律师总结三点经验:

  1. 收入证明要"全周期":主张抚养费时,务必收集对方全年收入证据,避免"单月高薪"被认定为偶然性收入;
  2. 债务清偿必留痕:还款后立即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清偿某债务";
  3. 婚前财产协议要细化:若婚前房产加名,应书面约定"无论婚姻存续长短,均按X%比例补偿",避免法院自由裁量。

尤其提醒二婚家庭:多次分合的婚姻中,财产约定必须与感情状态解耦。本案中2024年签订的《房产赠与协议》将产权归于女儿,本可避免纠纷,但因未及时办理过户,导致离婚时仍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律师建议,涉及子女权益的财产安排,务必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