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总监出差视频通话中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阜阳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律师案例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2025年4月,安徽省某X酒业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闫某显在江苏邳州出差期间,于当晚20时25分与浙江海宁客户黄某进行微信视频通话时突发疾病,被发现时已趴在经销商仓库二楼卫生间地板上死亡,经医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闫某显自2011年入职该公司后,长期负责南京、宿州、淮北、邳州、海宁等片区的酒类销售工作,日常工作包括招商、铺货、回款等,需频繁跨区域出差。其死亡前一日(4月15日)仍带领业务员下市场铺货,并在返回经销商高某彦提供的临时住宿地(仓库二楼)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某X酒业公司随后向界首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以"闫某显属于长期驻外工作,死亡时间非工作时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闫某显父亲闫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界首市人社局上诉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终审维持原判,认定闫某显死亡情形应视同工伤。
二、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分析
(一)关键分歧:闫某显是"因工驻外"还是"因工外出"?
界首市人社局主张闫某显在邳州工作长达14年,有固定住所和作息时间,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的"因工驻外"情形,应按驻地正常工作处理,其死亡时间(晚8点后)不属于工作时间。但法院通过三方面证据推翻了这一认定:
- 工作模式具有流动性:闫某显的钉钉考勤记录、差旅费报销单显示,其生前一年内活动轨迹覆盖萧县、新沂、徐州、海宁等多地,行程表明确标注"出差"字样;
- 经济补偿体现出差性质:某X酒业公司按日发放120元住宿补贴和50元餐饮补贴(回公司界首本地或假期除外),与"驻外"人员固定薪酬模式明显不同;
- 工作内容依赖外勤:作为销售总监,其职责需实时下市场铺货、催收回款,肖某杰等证人笔录证实"月底前需完成邳州回款任务",当晚视频通话内容正是协商小酒发货事宜。
律师观点:不能仅因工作区域相对集中就认定为"驻外"。当劳动者需持续跨区域奔波、企业按日发放差旅补贴时,应视为"因工外出"。本案中闫某显的"邳州住所"实为经销商临时提供,既非公司租赁的固定宿舍,也无规律作息——其死亡当日仍在处理新沂、海宁业务,完全符合"因工外出"的核心特征:工作地点不固定、任务临时性强、休息场所与工作紧密关联。
(二)核心突破:死亡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人社局认为闫某显死亡时已结束工作,但法院从两个维度作出关键认定:
- 休息场所即工作岗位的延伸:
因工外出人员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其临时住宿地(如本案仓库二楼)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闫某显晚餐后返回仓库处理工作,既为次日铺货做准备,也是销售岗位的常态——正如快递员在配送站整理包裹、外勤销售在客户处对接业务,此类场景均属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 突发疾病发生于工作过程中:
微信记录清晰显示,闫某显在视频通话中与黄某讨论"小酒到货时间",通话中断前6分23秒内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死亡后手机仍停留在工作界面(如编辑发送给郭某的酒类照片),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印证其系工作时突发疾病。
律师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需把握两个要件:
- 空间要件: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休息场所=工作岗位。本案中仓库二楼既是住宿地,也是其当晚处理工作的实际场所(与客户沟通、编辑信息),符合"工作场所延伸"原则;
- 时间要件:工作过程未中断=工作时间延续。销售岗位的特殊性在于,工作与休息常交叉进行(如夜间回复客户信息),不能机械以"是否在跑市场"判定工作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强调,用人单位无法排除"非工作原因死亡"时,应从宽认定工伤——本案人社局未能证明闫某显死亡前从事私人活动,故应推定其死亡与工作相关。
(三)对同类案件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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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须规范差旅管理:
某X酒业公司因保留完整的差旅报销凭证、薪酬制度(明确标注出差补贴),成为推翻"驻外"认定的关键证据。企业若对外勤人员统一发放差旅补贴,却声称"长期驻某地",将面临工伤认定风险。建议企业:- 明确"驻外"与"出差"的界定标准(如驻外人员应无差旅补贴、有固定办公场所);
- 对跨区域外勤人员,完善工作日志和通讯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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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需注意证据留存:
闫某显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时间戳直接证明工作状态,成为胜诉核心。外勤人员应:- 保留工作沟通记录(如钉钉消息、邮件);
- 出差期间避免删除行程凭证(如车票、住宿发票)。
本案终审判决传递明确信号:工伤认定必须结合岗位特性实质判断,不能机械套用"上下班时间"标准。对销售、物流等流动性强的岗位,只要劳动者因履职需要处于特定场所,其合理休息时间与工作过程具有连续性,突发疾病死亡即应视同工伤。这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也契合现代服务业的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