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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实际经营权人可直接主张债权—阜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案例解析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7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商品混凝土货款支付问题。2021年10月,贵州某建公司(原某(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阜阳某仓储配送中心二期项目,与阜阳某公司(原阜阳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由阜阳某公司供应混凝土,贵州某建公司按月结清80%货款,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付清;若逾期付款,按欠款金额的2%支付利息。供货期间为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2022年9月,安徽某公司(原安徽某有限公司)员工杨某(被借调至贵州某建公司)与阜阳某公司对账,确认贵州某建公司欠付货款81万余元。

原告李某(原李某乙)作为阜阳某公司的实际股东和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自主经营管理人,依据两份生效判决(确认其享有该期间阜阳某公司的经营债权)直接起诉贵州某建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判决贵州某建公司向李某付款。贵州某建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李某无权主张债权、阜阳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不应优先清偿、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应被遵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案例分析
作为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的阜阳律师,我认为本案的焦点和判决依据非常清晰,对类似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用通俗语言分三层分析:

首先,实际经营权人可直接主张债权,内部约定不影响对外主张资格。
贵州某建公司上诉称“债权属于阜阳某公司,李某只是内部权益人,无权直接起诉”,这其实混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责任”。法院查明:两份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在2019年4月至2022年8月是阜阳某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且明确享有该期间的经营债权权益。本案供货时间(2021年10月-2022年8月)完全落在这一期间内。
通俗地说,就好比你把店铺承包给朋友经营,合同约定经营期间的收入归朋友所有。朋友供货后,欠款方不能以“合同是和你签的”为由拒绝向朋友付款——因为你们之间的内部协议已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具有对外效力。本案中,李某的债权主体资格不是凭空而来,而是基于法院生效判决对内部权益的划分,这相当于给李某的债权“盖了公章”。贵州某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对抗李某,否则会变相否定司法权威。

其次,所谓“破产优先清偿”不成立,举证责任在主张方。
贵州某建公司还辩称“阜阳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判决付款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但法院指出:阜阳某公司仅处于“破产审查状态”,并未被裁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只有破产受理后才禁止个别清偿。贵州某建公司作为上诉方,既未提供破产受理裁定书,也未证明本案付款会影响破产财产分配。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有人说“某公司快破产了,不能还你钱”,必须拿出法院的破产立案通知书才行。否则,就像用“可能下雨”为由拒绝还钱一样荒唐。本案中,贵州某建公司空口指责却无证据,自然无法推翻原判。这也提醒企业:在合同纠纷中甩出“破产”理由时,务必先查清事实并提交证据,否则徒增诉讼成本。

最后,合同约定的利息过低时,法院有权依法调整以保障公平。
合同约定逾期利息仅按欠款金额的2%计算(即81万元欠款只付1.6万元利息),贵州某建公司坚持按此执行。但法院认为:2%是固定比例,未考虑逾期时长。若拖欠数年,实际年化利率可能远低于1%,明显低于市场水平,对债权人不公。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过分低于损失的,法院可依申请调整。李某主张按LPR(3.0%)加计30%(即年利率3.9%)计算,既未超过法定上限(通常为LPR4倍),又合理补偿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的调整不是“篡改合同”,而是用司法权矫正显失公平的条款——就像租房合同约定“拖欠1年房租只罚1元”,房东起诉后,法院肯定会按实际损失调整。本案中,从2022年9月拖欠至2025年起诉,按原约定利息仅1.6万元,按调整后标准则约8万元,更符合公平原则。

关键启示

  1. 内部协议要“法律化”:像李某这样通过诉讼确认经营权和债权归属的做法非常明智。企业承包、挂靠经营时,务必用书面协议+司法确认固化权益,避免纠纷时被动。
  2. 证据意识要前置:贵州某建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却在主体资格和破产问题上纠缠,白白浪费二审诉讼费近1.2万元。签约时明确责任主体、留存履约证据(如本案杨某的对账单),能省去90%的后续麻烦。
  3. 违约条款需合理:合同约定“一刀切”利息极易被调整。建议直接约定“按LPR的X倍计算”,既尊重意思自治,又避免被法院推翻。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及企业名称均按规范简化处理,如李某乙改为李某,贵州某建公司代指原某(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