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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电信诈骗引流被认定诈骗罪—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3 刑事辩护


第一、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倪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纸飞机”(Telegram)结识上线“林某”(未到案),约定以每拉一人进入虚假股票投资微信群170元的价格提供引流服务。随后,倪某邀约徐某丙、程某、薛某甲、薛某乙、黄某甲等人(均已判决),在湖北省黄梅县某乙酒店房间内,组织兼职人员拨打数万条电话。他们冒充某乙证券公司客服,使用专业话术诱骗被害人加入指定微信群。被害人入群后,由群内“金牌讲师”实施“杀猪盘”诈骗,导致11名被害人共损失600余万元。倪某负责与上线对接微信群、向下线结算费用(每人160元),从中赚取每人10元差价,总获利约4万元。2024年10月,倪某被抓获归案。2025年6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法院认定倪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因其在犯罪链条中起承上启下作用,量刑从严把握。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对该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倪某的行为虽构成犯罪,却存在多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辩护策略将围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展开,重点从角色定位、主观恶性、证据审查、量刑平衡四方面论证,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更公正的判决。具体策略如下:

1. 核心辩护点:严格界定从犯地位,弱化因果关联
法院已认定倪某系从犯,但量刑未充分体现“次要作用”。

2. 降低主观恶性:强调临时起意与认知局限
公诉机关称倪某“明知诈骗”,但证据显示其认知存在模糊地带。

3. 质疑证据可靠性:排除同案人推责干扰
徐某丙等同案人供述称“一切听倪某安排”,但多处矛盾需合理怀疑。

4. 量刑救济:综合法定情节争取大幅减刑
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未被充分评价,结合特殊家庭情况,应适用更轻刑罚。

综上,本案辩护不否认犯罪构成,但坚持“罚当其罪”。倪某的引流行为社会危害性远低于直接骗钱者,量刑应体现层次。我们将以证据为矛、法律为盾,全力争取改判,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性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