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诈骗罪案件—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本案涉及九名被告人(赖某某、李某某、黎某、莫某某、宋某某、李某、黄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均来自广东省化州市。2023年2月至3月期间,他们以高薪工作为诱饵,通过不同路径非法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进入当地一栋九层楼的“某某诈骗公司”。该公司由“星哥”操控,内部组织严密,分设多个诈骗团队。被告人被分配到不同楼层(如七楼鸿运组、二楼某某组等),从事“杀猪盘”电信诈骗活动:伪装成年轻女性,通过社交软件与国内男性聊天建立感情,诱导对方在虚假投资平台充值,骗取钱财。偷渡方式包括翻越中缅边境铁丝网、利用合法证件进入老挝后转偷渡至缅甸,或藏匿货船辗转入境。2023年10月底,因缅甸局势动荡,部分被告人在转移至老挝时被当地警方抓获并移交中国。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认定九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赖某某、李某某因前科构成累犯,刑期略重。
第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本案虽已判决,但若在一审中充分论证以下策略,可争取更轻量刑或部分罪名不成立。辩护思路立足事实与法律,注重人性化分析,避免机械套用法条:
1. 偷越国(边)境罪应区分情节,部分被告人不构成“情节严重”
- 核心论点: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需以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为依据。本案中,宋某某、刘某某等人持合法护照正常进入老挝,后被蛇头欺骗、控制才偷渡至缅甸,并非主动策划。例如宋某某供述,他以为去老挝务工,到边境后才被快艇强行带至缅甸;吴某某等人利用合法证件出入境,偷渡行为未逃避边防检查,社会危害较小。
- 法律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指多次偷渡、拉拢他人偷渡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本案被告人多为初犯(仅赖某某、李某某有前科),且偷渡目的单一(仅为找工作),未组织他人或引发边境冲突。辩护时应强调:偷渡是诈骗的预备行为,若诈骗罪成立,偷渡行为可被吸收处罚,避免重复评价。
- 通俗解释:就像一个人被骗去黑工厂打工,途中被迫翻墙进入,不能因“翻墙”就重罚,而应看整体是否被蒙蔽。
2. 诈骗罪中被告人实为胁从犯,人身自由受控,主观恶性低
- 核心论点:九名被告人均是底层业务员,入职后手机、身份证被收缴,24小时受保安看管,完不成“加好友、聊天”任务即遭体罚(如罚跪、扣工资)。黎某、莫某某供述,他们想离开却被威胁“不干就打断腿”;宋某某提到“业绩差就被转卖到其他公司”。这已超出“一般管理”,符合刑法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特征。
- 法律依据: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认为“未达胁迫程度”,但忽略了诈骗园区的封闭性:被告人无法自由联系外界,逃跑可能遭暴力报复(判决书提及“转移窝点四次”躲避清查)。辩护时应提交园区管理制度、体罚记录等证据,证明精神强制持续存在。
- 通俗解释:他们像被困在笼子里的鸟,每天被逼“演戏”骗人,不是真心想害人。若老板拿刀逼你抢劫,你算主犯还是被迫者?
3. 部分诈骗罪证据不足,需严格区分参与程度
- 核心论点:
- 吴某某案: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同案人仅指认他代号“阿十”在园区,但未说明具体诈骗行为。园区有后勤、保安等非诈骗岗位,吴某某可能从事杂务(如供述“在赌场工作2个月”),不能仅凭“在园区”推定诈骗。
- 诈骗金额缺失:全案未查明具体诈骗金额,仅以“工作超30天”定“情节严重”。但莫某某、刘某某供述,他们多数时间在“养号”(发日常照片伪装真人),未实际骗到钱;刘某某自称仅“骗成功一单1000美元”,且未拿到提成。辩护应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损失证据,否则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降低罪责。
-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诈骗罪需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行为及财产损失。本案依赖被告人供述,缺乏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
4. 量刑应充分体现从宽情节,避免机械累加
- 核心论点:
- 从犯地位:所有被告人均按公司话术、账号操作,无决策权。赖某某、李某某虽有前科,但前罪是偷越边境,与本次诈骗性质不同,累犯从重应谨慎适用。
- 认罪态度:九人全部认罪认罚,配合移交回国,节省司法资源。宋某某、黄某某等初犯无前科,家庭负担重(如需赡养老人),应优先适用缓刑。
- 数罪并罚调整:偷渡与诈骗有牵连关系(为诈骗而偷渡),可参考“牵连犯从一重罪”原则,仅以诈骗罪处罚。即便两罪并罚,偷越国边境罪刑期(10-11个月)过高,应降至6个月以下。
- 通俗解释:他们像流水线工人,老板给剧本就照念,赚的钱大头被老板拿走。法律惩罚主谋,对被利用的人该给改过机会。
综上,辩护策略应紧扣“人身受控”“证据薄弱”“情节区分”三大核心,通过细节还原被告人的真实处境,推动司法机关从“打击犯罪”转向“教育挽救”。尤其对年轻被告人(如莫某某24岁、李某某22岁),轻判更利于回归社会,避免“一判了之”制造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