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针对外国人的虚拟货币诈骗案辩护策略—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介绍
2024年7月底至9月初,以刘某成为首的犯罪集团在湖北省广水市设立窝点,组织宋某宇、邓某藩等17人,通过聊天软件冒充女性身份,针对俄罗斯居民实施诈骗。他们以投资虚拟货币为诱饵,诱导被害人向虚假平台充值USDT(一种虚拟货币),再由刘某成操控平台后台篡改数据,骗取钱财。整个集团分工明确:刘某成负责租赁场地、购买设备、管理资金;宋某宇和邓某藩作为骨干,负责招募人员、提供诈骗话术和素材;其余人员担任“业务员”或“模特”,负责引流、聊天、视频通话等环节。截至案发,共骗取10余名俄罗斯被害人约24000 USDT(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退赃或规劝同伙自首。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阜阳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此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我的辩护核心是“精准区分责任、最大化从轻情节”,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量刑。结合本案特点,我将从证据审查、角色定位、情节运用三方面制定策略,用通俗语言说明逻辑:
第一,严把证据关,质疑关键事实的可靠性。
诈骗案常依赖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平台数据),但这类证据易被篡改或提取不规范。本案中,部分辩护人曾质疑对邓某刚的指控证据不足——仅凭口供而无聊天记录佐证。我的策略是:
- 重点审查电子证据合法性:例如,警方从电脑中提取的“投资话术”文件,是否全程有见证人?笔录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若程序违法(如无见证人),坚决申请排除该证据。
- 核实诈骗金额真实性:被害人陈述(如俄罗斯人卡扎里亚特)是否经过跨境司法协作认证?USDT兑换人民币的汇率是否采用权威标准?若金额计算模糊,主张降低犯罪数额认定。
- 用证据切割责任:对李某康等“业务员”,证明其仅负责基础聊天,未接触资金流转。如能证实其聊天对象未实际充值(如邓某刚辩称“未骗到钱”),可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大幅减轻处罚。
第二,精准定位角色,为主从犯划分提供依据。
法院将刘某成定为首要分子,宋某宇、邓某藩定为主犯,其余为从犯。但实践中,许多“业务员”被裹挟参与,作用微小。我的策略是:
- 证明“被动参与”:对周某健、张某等底层人员,强调其受高薪诱惑加入,仅执行固定话术(如张某只负责视频露面),未参与平台操控或分赃决策。用工资记录、聊天群分工截图证明其“工具人”属性,避免被扩大认定为骨干。
- 缩短参与时间影响:对龙某、朱某怡等短期参与者(如龙某仅工作1个月),提交车票、住宿记录等证明实际作案时长,主张仅对参与期间的诈骗金额负责,而非全案总额。
- 区分获利情况:退赃是重要减刑点。本案中,刘某成退赃12.5万元,龙某退1万元,但张某仅获利7000元。我会协助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哪怕小额),并提供银行流水佐证,换取法院酌情从轻。
第三,深挖从轻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争取最优结果。
本案17人均认罪认罚,但量刑差异大(如曹某甲获缓刑,卢某文因累犯重判)。我的策略是“一案一策”:
- 法定情节优先:
- 自首是“黄金情节”:对龙某、张某等主动投案者,突出其到案细节(如张某在家人陪同下自首),结合如实供述,要求减轻30%以下刑期。
- 立功价值最大化:李某康规劝李国某投案,曹某甲规劝邓某刚自首。我会收集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书面证明,主张立功效果等同于自首,避免仅作“酌定从轻”。
- 酌定情节补强:
- 退赃+罚金同步处理:邓某藩退赃1.8万元获从轻,但部分人(如郭某)无力退赃。我会协调家属分期退赔,同步承诺缴纳罚金,向法院提交《退赃计划书》,换取缓刑可能。
- 个人背景软化量刑:对初犯、在校学生(如刘某辉仅20岁),提交学校证明、社区评价;对家庭困难者(如需抚养未成年子女),附居委会证明,强调“无再犯风险”,推动适用缓刑。
- 认罪认罚技术性运用:
本案检察院量刑建议幅度大(四年至六个月),我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与检察官协商:用完整退赃+具结书换取更低刑期。例如,对黄某珏(刑期一年一个月),若提前退赃5000元并签署认罪协议,可争取降至十个月。
整体策略逻辑: 先破(质疑证据)→ 再立(定位角色)→ 后减(用情节降刑)。尤其对跨境诈骗案,要强调“针对外国人”不等于社会危害性更大——被害人损失可通过国际协作追偿,且当事人多为底层青年(如17人中12人年龄20-25岁),法律意识薄弱。最终目标:主犯争取刑期下限,从犯全力保缓刑,让当事人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