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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虚构高息存款诈骗152万—阜阳刑事辩护律师辩护策略分享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48 刑事辩护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原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某邮政代办所工作人员。2019年至2022年间,她利用职务身份,向党某、张某甲、李某甲、刘某四名被害人谎称“邮政银行内部有高额利息存款名额”,承诺年利率7%-8.3%,诱骗被害人将钱款交给她“代办存款”。实际上,徐某并未将钱存入银行,而是通过冒用客户信息、伪造汇款单等方式,将152万余元赃款转入个人账户,用于经营农场、服装厂及日常消费。案发后,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此前已判决的两起诈骗犯罪(共判刑十二年六个月),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辩护策略分析
作为辩护律师,本案需重点围绕程序合法性、量刑公平性及当事人权益保障三方面展开辩护,具体策略如下:

(一)核心突破口:漏罪发现程序违法,应撤销数罪并罚

  1. 前案未生效时已主动交代漏罪
    判决书显示:徐某在2025年5月前案审判期间,已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本案四起诈骗事实(2025年5月20日、23日笔录为证)。根据《刑法》第七十条,只有“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才适用数罪并罚。本案漏罪线索在前案二审裁定(2025年8月12日)前已被掌握,依法应追加起诉、并案审理。若因司法机关未及时查实导致分案处理,加重被告人刑罚,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量刑对比凸显不公
    • 若并案处理:诈骗总额约280万元(前案127万+本案152万),按司法解释属“数额特别巨大”,基准刑为十年以上,综合认罪认罚情节,刑期可能在十二年左右。
    • 实际分案处理:前案判十二年六个月,本案又判十一年一个月,合并执行十四年六个月。
      辩护重点应强调:司法效率问题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后果,请求撤销数罪并罚,将本案犯罪事实纳入前案重新量刑。

(二)量刑关键点: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1. 符合“自动投案”实质要件
    虽然徐某因前案已被羁押,但她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案线索时(2025年4月被害人报案前),于2025年5月主动交代全部诈骗事实。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侦查机关2025年5月23日才立案,徐某的供述具有主动性。
  2. 与“坦白”存在本质区别
    法院以“未向看守所管教反映”否定自首,但徐某作为在押人员,只能通过办案机关反映新罪行。其在讯问中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罪行,完全符合自首“节约司法资源、体现悔罪态度”的立法本意。辩护时应提交讯问笔录时间线,证明供述早于立案时间。

(三)从宽处罚的法定依据

  1. 认罪认罚程序应获充分评价
    徐某全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且退赔张某甲3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此类情节应“明显从宽”。但判决仅简单表述“可从轻处罚”,未在刑期上体现梯度优惠(如减少基准刑20%-30%)。辩护需强调:其配合侦查节省司法成本,量刑应低于同类拒不认罪案件。
  2. 退赃可能性未被考量
    徐某多次表示愿退赔(如对刘某称“会想办法还钱”),但判决直接追缴赃款。辩护可提交其亲属筹款意愿证明,请求给予退赃减刑机会:若全部退赔152万元,依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

(四)量刑过重的现实纠偏建议

  1. 诈骗金额认定需精细核减
    • 党某案:徐某支付两次利息共13,400元,诈骗金额应为86,600元(10万-13,400),而非10万元。
    • 张某甲案:已退3,000元,实际诈骗127,000元。
      辩护需逐项核对银行流水,避免重复计算利息支付部分。
  2. 对比同类案例争取刑期平衡
    甘肃省同类诈骗案中,诈骗150万元左右且认罪认罚的,刑期多在十年至十一年(如(2024)甘刑终102号判决)。本案一审对单罪判十一年一个月,明显偏重。应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请求参照司法实践调整刑期。

(五)程序救济路径
即使一审已判,仍可重点突破:

  1. 上诉核心诉求:撤销数罪并罚,将本案漏罪与前案合并审理;
  2. 补充新证据:收集徐某亲属筹款凭证、被害人谅解意向书(如刘某系其亲属,可尝试和解);
  3. 专家论证支持:就“漏罪发现时间节点”问题,申请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强化程序违法主张。

(注:文中人名、机构名已按规范改写,如“永昌镇邮政营业代办所”改为“永昌某邮政代办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