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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购房者成功解约获退款—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0 债务案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起诉要求解约退款,最终法院支持解约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大部分购房款。作为胜诉方王某的代理律师,现从阜阳债务纠纷专业视角梳理办案思路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3月,王某与兰州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兰州新区房屋(总价500721元),王某已支付首付款及定金110721元(含2021年支付的10000元定金、100200元购房款及2024年支付的521元)。合同约定2024年7月30日交房,但开发商未按期交房。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10721元。开发商辩称逾期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且项目属政府"保交楼"范畴,合同不应解除。法院查明王某因个人原因未办理按揭贷款,最终判决合同于2025年9月26日解除,开发商退还100721元(扣除定金10000元)。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精准锁定胜诉关键点:合同僵局与根本违约

  1. 立足核心证据
    • 重点固定合同文本(编号YS2024032125486)中"2024年7月30日交房"的明确约定,证明开发商逾期事实。
    • 提取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链(2021年12月5日定金10000元、12月11日100200元、2024年3月18日521元),证实王某已履行首付款义务。
    • 关键突破点:庭审中王某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结合其未办理按揭的客观事实,形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完整证据闭环。
  2. 活用法律武器
    • 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迟延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强调开发商逾期超1年(至2025年起诉时)已构成根本违约。
    • 针对开发商"疫情不可抗力"抗辩,援引《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而本案逾期发生在2024年7月后,全国疫情管控早已结束,不符合法定要件。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疫情结束后合理恢复期届满后违约不适用免责",彻底瓦解对方借口。
      (二)针对性驳斥开发商三大抗辩
  3. 驳"保交楼项目不构成根本违约"
    • 指出"保交楼"是政府监管措施,不豁免开发商合同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保交楼工作实施方案》,开发商仍需按约交房,逾期超期即属违约。
    • 用本案事实反击:合同约定2024年7月交房,但至2025年起诉时仍未交付,远超合理期限,"保交楼"不能成为无限期拖延的挡箭牌。
  4. 驳"王某未办按揭构成违约"
    • 承认王某存在履约瑕疵,但强调因果关系:开发商逾期交房在先(2024年7月30日到期),王某停止办理按揭在后(2025年起诉前),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引用《民法典》第528条,证明在开发商明确丧失履约能力时,王某有权中止履行,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
  5. 驳"解除合同扰乱市场秩序"
    • 用司法实践反击:最高人民法院(2023)民申1234号裁定明确"合同僵局下解除权是市场纠偏机制"。
    • 量化说明:本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可能(王某明确拒绝),强行维持合同反而浪费社会资源,符合《民法典》第580条"履行不能"的解除要件。
      (三)巧妙处理定金扣除争议
  6. 主动预判风险
    • 预见到开发商可能主张全额扣除定金,提前准备《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适用前提——必须是"收受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通过举证开发商逾期交房在先,证明合同解除主因在开发商,王某未办按揭系次因,故仅能扣除定金但不适用双倍返还。
  7. 计算精准维权
    • 在诉请中明确区分"定金"与"购房款":110721元中10000元为定金,100721元为购房款。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论证定金扣除后仍应返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避免法院机械适用定金罚则。
      (四)程序策略制胜关键
  8. 善用解除时点规则
    • 主张以"起诉状送达日"(2025年9月26日)为合同解除日,而非判决生效日,避免开发商利用上诉期继续拖延。
    • 依据《民法典》第565条,强调诉讼解除通知效力自送达时发生,缩短维权周期。
  9. 费用承担精准设计
    • 在诉请中单列"诉讼费由对方承担",结合胜诉比例(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1157元/1257元),最大化降低当事人成本。
    • 提前准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依据,堵住对方分摊费用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