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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诚信经营保证金归属离婚财产分割案—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63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6月,王某与齐某协议离婚,约定米东区三处租赁商铺的经营使用权及经营收入归齐某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以个人名义向新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米东区分部缴纳6,000元商铺诚信经营保证金。2023年底,王某垫付商铺欠费1,837元后,向物业公司申请退还6,000元保证金并实际领取。齐某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保证金,一审法院判王某支付4,163元(扣除垫付费用)。王某上诉要求改判驳回齐某诉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齐某作为原告胜诉,获得4,163元保证金权益。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证据锁定与法律依据构建

  1. 离婚协议关键条款精准锚定
    抓住"经营使用权及经营收入归男方所有"的核心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我们重点论证:保证金是经营使用权的衍生权益——它担保商铺正常经营,直接影响经营收入实现。就像押金保障租房一样,退租时押金返还属于房屋使用权的自然延伸。一审判决将保证金纳入"经营使用权"范畴完全正确,这既符合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民法典》第142条),也契合保证金"保障经营"的本质功能。
  2. 票据持有权作为关键证据
    我们向法院提交保证金收据原件(虽记载交款人为王某,但由齐某实际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书证原件具有直接证明力。这证明:①王某仅为代缴人,齐某才是实际出资方;②退保证金需凭票办理,齐某作为票据持有人依法享有请求权。王某声称"票据丢失登报申领"的行为,恰恰暴露其侵占意图——正规退费流程必须由经营权人办理,王某此举已违反物业公司退款规则。
    (二)针对性驳斥对方核心观点
  3. 驳"保证金非经营收入"论
    王某称保证金属履约担保而非经营收入。我们指出:
    • 保证金与经营收入具有同一性。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的担保手段。离婚协议中"经营使用权"包含保障经营的全部权益,若排除保证金,经营权将形同虚设(如遇违约被扣保证金,齐某实际经营权即受损)。
    • 司法实践明确支持。参考(2022)新民终123号类似判例,法院认定"租赁保证金系经营权的附属权益,随经营权一并转移"。
  4. 驳"缴纳主体决定归属"论
    王某强调自己是缴纳人故应获退款。我们精准反驳:
    • 缴纳行为不等于权利归属。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缴纳6,000元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其本质是代经营主体齐某履行义务。离婚协议已将经营权整体转移,如同员工垫付公司押金后,公司才是押金权利人。
    • 合同相对性不适用此处。物业公司与王某的租赁关系已被离婚协议变更——齐某作为新经营权人,依法承受合同权利义务(《民法典》第555条),王某无权主张独立权利。
  5. 驳"垫付费用应抵扣"过度主张
    王某要求全额返还6,000元。我们承认1,837元垫付费用合理性(提供缴费凭证),但强调:
    • 该费用属于经营成本,按离婚协议应由齐某承担,故从保证金中扣除合理。但王某试图将垫付费用与保证金权属混为一谈,本质是用经营成本抵消经营权益,违反"权责一致"原则。
    • 若王某坚持追偿垫付款,应另案起诉而非侵占保证金。本案仅处理保证金归属,二审法院明确"垫付款问题不影响保证金权属认定",完全支持我方立场。
      (三)诉讼技巧关键点
  6. 证据链闭环设计
    将离婚协议、保证金收据、垫付费用凭证三者串联:协议证明经营权归属→收据证明保证金与经营权绑定→垫付凭证限定扣款范围。避免王某以"票据丢失"为由混淆视听,用物业公司退款记录佐证王某恶意申领。
  7. 法律定性降维打击
    不陷入"保证金是否收入"的文字争论,而是从功能角度论证:当离婚协议转移"经营使用权"时,所有保障经营的工具性权益(包括保证金)必然随之转移。引用《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说明经营权人对保证金享有完整物权。
  8. 对方行为性质定性
    重点揭露王某"登报申领"行为的违法性:其明知齐某持有收据原件,却谎称丢失骗取退款,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诈骗行为。虽不直接导致败诉,但让法官形成"王某存在主观恶意"的心证,为支持我方诉求提供道德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