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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工程款追索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精准适用—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8 债务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2年10月,济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公司")中标中国人民解放军32666部队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泰安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泰安某乙公司")。王某甲安排孙某完成部队四队新办公楼配套、挡水墙、消防水池等工程。2024年1月,王某甲向孙某出具《工程结算备忘书》,确认欠付工程款514000元(已付70000元,尚欠444000元)。孙某起诉要求王某甲、济南某公司等四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王某甲上诉称其系济南某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济南某公司承担责任,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胜诉方为孙某,济南某公司成功避免了付款责任。

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立足合同相对性原则,构建核心防御体系

作为济南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牢牢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核心要义——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关键在于:孙某从未与济南某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工程款支付记录显示济南某公司仅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部分工资(标注"工资"),而非工程款。我们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结算备忘书关键条款:王某甲亲笔签署"如不能结算由王某甲负责",并以个人名义支付70000元,形成对其合同主体地位的自认。该证据具有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力,比任何授权书都更具证明力。
  2. 付款凭证分析:济南某公司支付的4笔款项(35000元、10000元等)均标注"工资",符合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要求,与工程款性质完全不同。我们制作《付款性质对比表》,清晰区分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差异。
  3. 时间节点证据链:孙某自认2022年12月进场施工,而济南某公司与泰安某乙公司的分包合同签订于2023年8月。通过调取部队工地会议签到记录,证明孙某施工期间从未以济南某公司名义参会,打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施工"的错误关联。

    二、精准拆解对方"授权书"主张的三大破绽

    王某甲反复主张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我们从证据规则层面彻底瓦解其主张:

  4. 原件缺失的致命缺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制件不能单独定案。王某甲自认授权书系微信图片,连公安机关调查都仅确认"无犯罪事实",而非确认文件真实。我们制作《授权书证据缺陷分析图》,直观展示"无原件→无法核对→证明力归零"的逻辑链条。
  5. 部队说明的误读澄清:王某甲提交的部队《施工说明》仅载明"王某甲为现场负责人",我们调取部队原始函件,证明其明确否认持有该授权书。通过制作《部队函件对比表》,揭示"现场管理"不等于"公司授权"的本质区别。
  6. 保证书的反向佐证:2024年1月2日王某甲向济南某公司出具保证书的行为,与其主张的"全权代表"身份完全矛盾。我们运用"行为自相矛盾"理论,指出若真为授权代表,根本无需另行出具保证书。

    三、针对核心争议点的体系化驳斥

    针对"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张

    • 王某甲二审提交的微信截图,我们立即指出:①非原始载体 ②无实名认证 ③与部队回函直接矛盾。引用(2024)鲁0406民初2925号判决确认部队否认持有该授权书,形成"外部证据闭环"。
    • 对其所谓"通话录音",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说明"不构成犯罪",不等于"民事行为有效",运用"刑民交叉"理论切割证明标准。
      针对"违法转包应由济南某公司担责"主张
    • 精准区分"转包责任"与"合同相对性":即使存在违法转包,孙某作为末端实际施工人,只能向直接相对方(王某甲)主张权利。制作《工程款支付流向图》,清晰显示资金从未经过济南某公司流向孙某。
    • 揭露王某甲的真实身份:通过王某甲自行支付70000元、签署结算备忘书等行为,证明其系工程款支付链条中的"责任终端",而非济南某公司代理人。
      针对"部队认可王某甲身份"主张
    • 调取部队原始会议记录,证明王某甲参会身份均为"施工方代表"而非"济南某公司代表"。
    • 引用《军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38条,说明部队仅对总包方负责,无权确认分包关系,彻底否定部队说明的授权证明力。

      四、程序防御与风险阻断策略

  7. 证据排除先手棋:在王某甲首次提交授权书复印件时,立即提出《关于无法核对原件的复制件不应采信的异议书》,迫使法院在庭审笔录中固定其证据缺陷。
  8. 公安机关材料精准应对:针对其调取公安材料的申请,提交《关于刑事不予立案材料与民事案件无关的法律意见》,强调"无犯罪事实"不等于"民事行为有效",避免公安机关材料产生误导。
  9. 违法线索处理隔离:对其提出的"移送违法转包线索"请求,明确告知属于行政监管范畴,通过《关于民事案件不处理行政违法事项的说明》阻断程序干扰,确保案件聚焦合同关系。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始终将争议锁定在"谁是合同相对方"这一核心问题上,用结算备忘书、付款凭证等直接证据构建铁证体系,同时彻底瓦解授权书的证明力。作为债务纠纷代理律师,必须精准识别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工程款纠纷中的适用边界,用证据链条切断末端施工人向总包方的追索路径,方能有效维护委托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