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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结算款纠纷中三项费用返还获法院支持—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5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园林景观工程结算款纠纷。2016年,四川某乙金融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成都某甲景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南充明宇广场5#、6#号地块临江东大道一侧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约定某甲公司承建园林景观工程,合同暂定总价197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总承包配合协调费按结算总价1.5%由发包人代扣;审减率超过5%时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竣工后,2022年7月21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核定结算金额1562万余元,审减率达18.35%。2023年3月,某甲公司起诉某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某乙公司需支付514万余元。2025年3月,某乙公司发现有三项应扣未扣费用:总承包配合协调费214,281.81元、审减效益费127,720.97元、电费7,641.76元,合计349,644.54元,遂起诉要求某甲公司返还。一审法院支持了某乙公司诉求,某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我方有利证据与法律依据

  1. 合同约定明确,证据链条完整
    • 核心合同条款清晰: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明确约定"总承包配合协调费按结算总价1.5%由发包人代扣",审减率超5%时"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 三项费用均有签字确认:审减效益费有某甲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兵签字确认的《5、6#地块临江东大道一侧园林景观工程》文件;电费有某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签字的分摊表;总包配合费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附件《工程量清单汇总》中明确记载。
    • 结算报告权威:中成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2022年7月21日)是第三方专业机构文件,具有公信力,其中明确载明总包配合费金额。
  2. 程序合法,避免重复诉讼风险
    • 巧妙利用生效裁定:在首次起诉被高坪区法院以"重复诉讼"驳回后,我们立即上诉至南充中院。重点论证前案调解仅涉及工程款本金、质保金及利息,而本案三项费用属于应扣未扣款项,诉讼标的完全不同。南充中院(2025)川13民终2140号民事裁定明确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该生效裁定成为本案最有力的程序保障。
    • 严格把握诉讼时效:针对某甲公司可能提出的时效抗辩,我们提前准备:结算报告2022年7月出具,某乙公司因2023年3月股权变更导致资料未及时归集,2025年3月起诉仍在三年时效内。《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股权变更导致资料缺失属于正当理由。
  3. 费用性质认定精准
    • 总包配合费:我们重点证明该费用本质是某甲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应向总包方支付的费用,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只是代扣主体。提交四川恒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报告,证实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总包方,某甲公司系分包单位,印证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代扣"逻辑。
    • 审减效益费:明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且王某兵作为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金额,符合《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公司应承担责任。
    • 电费分摊:张某作为某甲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分摊表是直接证据,且电费发生在施工期间,属于工程成本组成部分。

      (二)针对对方观点的精准驳斥

  4. 驳斥"重复诉讼"主张
    • 某甲公司称"总承包配合费已计入结算金额并在调解书中支付",我们指出:调解书仅处理工程款本金474万余元及利息40万元,而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1562万余元是核定结算总额,其中包含应扣未扣的配合费。调解时某乙公司因资料缺失未主张扣款,不等于放弃权利。南充中院生效裁定已明确认定"前案调解未将三项应扣款纳入范围",该裁定具有法律拘束力。
    • 针对"电费发生在调解前应已处理"的主张,我们强调:调解是双方协商结果,某乙公司因客观原因(股权变更致资料缺失)未提出扣款,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调解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但未要求必须处理所有关联事项。
  5. 驳斥"某乙公司非收费主体"谬误
    • 某甲公司称"总承包配合费应由总包方收取,某乙公司无权主张",我们依据合同第11条"由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代为扣除"条款,指出某乙公司作为发包人具有代扣权限。配合费本质是某甲公司应向总包方支付的费用,某乙公司代扣后未转付给总包方,有权向某甲公司追偿。
    • 针对"审减效益费收费主体是造价审核单位"的辩解,我们援引合同约定"审减率超过5%时由承包人承担",明确费用承担主体是某甲公司。王某兵签字确认的文件证明某乙公司已实际承担该费用(代付给审核单位),符合《民法典》第524条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定,有权向某甲公司追偿。
  6. 破解"时效已过"陷阱
    • 某甲公司称"电费发生于2018年,超过三年时效",我们精准区分:电费虽发生于施工期间,但权利受损时间是结算完成后的应扣未扣之日(2022年7月结算报告出具后)。某乙公司2025年3月起诉,从"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未超时效。
    • 针对"股权变更非新事实"的指责,我们强调:《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应当知道"需以客观条件具备为前提。股权变更导致资料缺失是客观障碍,某乙公司在发现资料后立即起诉(2025年3月),符合时效中断情形。
  7. 瓦解"调解即放弃权利"逻辑
    • 某甲公司主张"调解时某乙公司放弃权利",我们指出:调解是处分已知权利,而某乙公司因资料缺失对三项费用"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明确,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确认。本案三项费用从未列入调解范围,某乙公司不存在"放弃"前提。
    • 提交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材料,证明2023年3月公司控制权变更导致档案管理混乱,属于不可归责于某乙公司的客观原因,符合《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关键策略亮点

  8. 证据组织"三步走"
    • 第一步:锁定合同原始条款(重点标注重塑)
    • 第二步:收集签字确认文件(王某兵、张某签字件原件)
    • 第三步:调取第三方报告(结算审核报告、总包关系证明)
      形成"合同约定—事实确认—第三方佐证"完整证据链
  9. 程序突围精准发力
    • 首诉被驳后立即上诉,将"是否重复诉讼"作为首要争点
    • 重点引用《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诉讼标的相同"的认定标准
    • 用生效裁定堵死对方程序抗辩空间
  10. 费用性质分类论证
    • 配合费:突出"代扣"法律关系(非债权转让)
    • 审减费:强调"合同约定承担主体"
    • 电费:用签字文件锁定债务确认
      避免被对方"收费主体"说辞带偏方向
  11. 时效攻防提前布局
    • 起诉前即准备股权变更时间节点证明
    • 将"资料发现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
    • 预判对方时效抗辩并准备《民法典》第188条、第194条依据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紧扣合同约定,用签字文件锁定费用事实,借生效裁定破除重复诉讼障碍,精准计算时效起算点。作为债务纠纷律师,必须深挖合同条款,重视每一份签字文件的法律效力,同时善用程序规则化解对方抗辩,方能在工程结算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应扣未扣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