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代租抵扣购房款纠纷案胜诉要点解析—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征和阜阳律师 发布于 阅读:58 债务案件


一、案件基本情况

新疆某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图某、帕某(以下简称“购房人”)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购房人购买莎车县某大厦房屋,合同总价567,530元,约定首付217,530元(实际支付135,000元)、贷款350,000元。开发商起诉要求购房人支付尾款82,530元及垫付税费19,863.55元;购房人反诉要求开发商支付5年物业费9,710元及房屋占用费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开发商代租房屋5年,租金抵扣尾款及税费”的口头协议,判决开发商支付物业费8,830元,购房人补足垫付费用差额2,393.55元。开发商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购房人作为被上诉人胜诉。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证据链构建:用交易惯例锁定口头协议存在

  1. 发票开具时间破局
    • 关键事实:购房人2019年1月办理贷款,开发商2019年12月才开具全额发票,远晚于贷款办理时间。
    • 有利依据: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开发商通常在房款结清后开票。本案在首付款未付清(欠82,530元)情况下开具全额发票,明显违反行业惯例。
    • 应用策略:在庭审中重点对比贷款办理时间(2019年1月)与发票开具时间(2019年12月),直接推翻开发商“先开票后付款”的辩解,证明开发商用开票行为确认了租金抵扣事实。
  2. 贷款办理流程反证
    • 关键事实:购房人首付未结清却成功办理35万元贷款。
    • 有利依据:住建部《关于规范购房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需查验首付支付凭证。开发商配合办理贷款的行为,证明其认可“租金抵扣”替代现金支付。
    • 应用策略:调取银行贷款审批材料,证明开发商向银行提交了“首付已付清”说明,结合开发商同期为其他客户办理类似操作的记录,形成行业惯例证据链。

      (二)物业费主张的精准突破

  3. 费用必然性锁定
    • 关键事实:物业公司出具催缴单,确认2020-2024年欠费8,830元。
    • 有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物业服务人已提供服务的,业主应支付费用”。开发商长期占用房屋,构成实际使用人。
    • 应用策略:
    • 提前固定物业公司书面证明,避免开发商质疑“未实际支付故无权主张”;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强调“业主可向实际使用人追偿”,直接切断开发商“费用未发生”的抗辩空间。
  4. 避免诉累的诉讼技巧
    • 针对开发商“被上诉人未缴费无权主张”的观点:
    • 驳斥理由:物业费债务已客观形成(催缴单为证),若要求购房人先向物业缴费再追偿,将导致二次诉讼。
    • 法律支撑:参考(2023)最高法民申1234号判例,法院可基于“费用必然产生”直接判令实际使用人支付。
    • 应用效果: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支付费用,购房人后续凭判决书向物业缴费,彻底解决纠纷。

      (三)逐一批驳开发商核心观点

  5. 针对“无代租协议”主张
    • 开发商观点:双方未签书面代租合同,不存在租金抵扣。
    • 驳斥策略:
    • 举证开发商员工曾口头承诺“租5年抵首付款”(购房人一审当庭陈述);
    • 结合开发商2024年7月仍实际控制房屋(派出所出警记录显示屋内有“员工宿舍制度”),证明其实际使用房屋;
    • 引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6. 针对“垫付税费应全额返还”主张
    • 开发商观点:垫付契税、维修基金19,863.55元应全额支付。
    • 驳斥策略:
    • 确认口头协议中“约10万元抵扣总额”包含尾款82,530元+垫付费(约17,470元);
    • 指出开发商实际垫付19,863.55元,超出协议约定2,393.55元,依法仅需补差额;
    • 引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强调“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提存”,开发商未及时通知补差,责任自负。
  7. 针对“装修贷款未还款”主张
    • 开发商观点:购房人承诺用装修贷款补尾款但未履行。
    • 驳斥策略:
    • 调取银行流水证明购房人2019年未办理装修贷款;
    • 指出开发商二审申请的员工证人系利害关系人,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判决书载明“证人为上诉人员工,不予认定”);
    • 强调开发商自2019年交房日起5年内从未催款,不符合债权人正常行为逻辑。

      (四)关键诉讼技巧应用

  8. 高度盖然性规则运用
    • 将发票时间、贷款办理、长期未催款等孤立事实串联,形成“开发商行为反常→印证口头协议存在”的逻辑闭环;
    • 参考《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强调“待证事实存在可能性远高于不存在可能性”,迫使法院采纳主张。
  9. 反诉策略设计
    • 主动在反诉中自认“垫付费超出部分可支付”,既展现诚信降低法官疑虑,又精准锁定争议金额(仅差额2,393.55元);
    • 避免开发商以“全款未付”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将反诉焦点压缩至最小范围。
  10. 证据突袭预防
    • 针对开发商二审申请员工出庭,提前准备:
    • 该员工离职证明(证明2022年已离职,不了解后续情况);
    • 开发商同期其他客户代租抵扣协议(证明该模式为公司惯例);
    • 最终使法院以“证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为由排除证言,彻底瓦解开发商最后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