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利息纠纷案终审维持原判—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公司(施工方)起诉余某、乙公司、龙某,要求支付工程款42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033元。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龙某代表余某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顶管)合同》,约定工程单价2,400元/孔米,2019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款。甲公司完工后,余某仅支付部分款项,欠付422,800元。一审判决余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对乙公司、龙某的诉请。余某上诉称合同系伪造、给付方式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利息判决。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作为甲公司(胜诉方)代理律师,本案核心是守住逾期付款利息的合法性。以下从证据组织、法律论证、对方观点驳斥三方面展开:
(一)紧扣合同有效性,锁定余某付款责任
- 证据优势:
- 合同虽由龙某签字,但余某自认"龙某代表其所签""欠款由其支付",庭审笔录和2024年9月催款录音(余某未反对欠款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余某是实际合同主体。
- 《隐蔽工程验收单》有龙某签字确认工程量269.5米,余某当庭认可该单据,直接印证工程款计算依据(269.5米×2,400元=646,800元,已付224,000元,欠付422,800元)。
- 法律依据:
- 依据《合同法》第8条(合同相对性原则),余某作为实际履行方,必须承担合同义务;
- 《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2019年纠纷适用旧法,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年利率3.85%)符合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合法有效。
(二)精准破解余某"合同伪造"主张
余某上诉称"合同系今年伪造",但策略上需彻底瓦解其可信度:
- 举证责任倒置:
-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0条,余某主张合同伪造却未提供任何鉴定报告、签字比对等证据,仅口头质疑。律师应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对方举证不能即败诉。
- 事实反推:
- 余某2024年9月催款时未否认合同,仅要求"重新核算价格",与其"合同伪造"说法矛盾;
- 验收单早于合同争议时间(2019年12月),若合同虚假则验收单不可能存在,但余某认可验收单真实性。
(三)驳斥"给付方式显失公平"的致命漏洞
余某辩称"只能用房子结算,现金支付显失公平",需逐层击破:
- 合同约定优先:
- 合同第6条明确"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50%工程款",未限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09条,金钱债务默认以货币履行,余某单方要求房产抵债无合同依据。
- 显失公平不成立:
- 《民法典》第151条要求"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但余某作为工程发包方,签约时是强势方;
- 房子结算属事后主张,签约时未提异议,且工程验收后4年才以"价格原因"反悔,实为恶意拖延。
(四)排除乙公司、龙某责任的防守策略
虽非本案焦点,但为防对方转移责任: - 乙公司未在合同盖章,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法》第8条),一审已驳回对其诉请;
- 龙某仅为现场管理人员,余某自认"与龙某无关",避免责任扩散。
(五)利息计算的不可动摇性
针对余某"不存在利息问题"的诉求:
- 合同依据:
- 违约责任条款虽未明写利息,但《合同法》第113条支持"损失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属法定孳息;
- 司法实践支撑: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终XX号判决明确: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而未付,债权人有权主张LPR(本案3.85%)计算的利息;
- 计算无瑕疵:
- 利息=422,800元×3.85%÷12×59个月=80,033元(精确到个位),符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
(六)二审攻防关键点 - 当余某声称"合同伪造"时,立即指出其一审未提此主张(违反禁反言原则);
- 用余某自认证据(庭审笔录、催款录音)堵死其"房子结算"借口——若真约定房产支付,为何验收后4年从未书面主张?
- 强调逾期59个月(近5年)的严重性,法官自由裁量权倾向保护守约方。
- 利息=422,800元×3.85%÷12×59个月=80,033元(精确到个位),符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