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物资买卖合同纠纷中政府成功追回预付款—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衡东县某镇政府向某沙石公司支付13.5万元防汛砂石预付款,约定采购5400吨砂石用于抗洪储备。某沙石公司出具收据并由其实际控制人彭某收取款项,但始终未交付砂石。某镇政府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并解除合同,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某沙石公司及彭某上诉称双方系防汛采挖劳务关系而非买卖合同,且已履行义务,款项系政府支付的采挖费,同时主张诉讼时效已过。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沙石公司应返还货款,彭某承担连带责任。
二、阜阳债务律师办案策略
(一)核心证据与法律依据的精准运用
- 锁定合同关系成立的关键证据
- 重点突出某沙石公司盖章的《收据》(载明“砂砾防汛物资款5400T,13.5万元”)和彭某签字的《借款单》(注明“采购抗洪物资砂石预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无书面合同时,收据、支付凭证等可证明合同关系。
- 强调财政支付凭证显示款项用途为“防汛资款”,直接关联砂石采购目的,形成完整证据链。
- 策略要点:避免陷入“是否需要书面合同”的争论,转而用交易习惯论证——政府防汛采购通常以行政指令+收据确认,符合基层行政实践。
- 破解“已履行交付”的抗辩陷阱
- 针对对方声称“已采挖砂石”,严抓交付义务的法定要求:
-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必须交付标的物或提取单证。5400吨砂石属大宗货物,必然涉及运输、仓储,但对方既无交付凭证,也无法说明堆放地点。
- 揭露逻辑矛盾:若已完成交付,政府作为买方理应出具收货证明,但对方未能提供,明显违背交易常理。
- 策略要点:用“举证责任倒置”思维——对方主张已履行,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据缺失直接导致抗辩无效。
(二)针对性驳斥上诉方四大主张
- 驳“案由错误:非买卖合同而是劳务关系”
- 对方观点:称13.5万元系采挖费(25元/吨×5400吨),依据防汛文件由政府支付劳务费。
- 驳斥策略:
- 指出文件(东防指字〔2020〕15号)仅规定“按采挖量支付费用”,但未明确费用性质。收据写明“物资款”而非“劳务费”,且备注“采购防汛物资”,直接指向买卖关系。
- 揭露关键漏洞:文件规定砂石采挖公司“可处置储备砂石”,说明砂石所有权仍属公司,政府付款即为购买行为,而非单纯支付劳务费。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预付款性质由合同目的决定,本案收据已定性为货款。
- 驳“款项合法无需返还”
- 对方观点:称已按防汛方案完成采挖,政府支付费用合情合理。
- 驳斥策略:
- 举证其河道采砂许可证2018年已过期,无权采砂,所谓“采挖”实为非法行为,政府无需为此付费。
- 强调防汛文件要求“采挖后砂石归政府储备”,但对方既未交付砂石,又无证据证明完成采挖,所谓“履行义务”纯属虚构。
-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无证采砂属违法行为,相关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 驳“彭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 对方观点:称某沙石公司非一人公司,彭某收款仅为职务行为。
- 驳斥策略:
- 抓住彭某自认“实际控制人”、其女“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庭审陈述,结合款项直接打入彭某个人账户的事实。
- 揭露财产混同:公司账户闲置而用个人账户收政府公款,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连带责任。
- 驳“诉讼时效已过”
- 对方观点:称政府主张权利超过3年时效。
- 驳斥策略:
- 明确时效抗辩须一审提出,二审主张法院不予审查(《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 指出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效自“知道未交付时”起算(2020年付款后持续催告),未超时效。
(三)关键战术:聚焦“政府行为”的特殊性
- 利用行政程序优势:
政府采购虽无严格合同,但财政支付凭证、防汛文件等行政记录具有公信力,远超普通民事证据效力。重点论证“政府作为买方”的正当性——防汛物资采购属紧急行政行为,无需商业合同流程。 - 击破“政府无需付款”谬论:
对方称“抗洪用沙石政府无需购买”,但文件明确规定“乡镇按量支付费用”,直接引用条款证明付费义务,避免陷入“国家资源无偿使用”的无效争论。(四)风险防控:预判对方证据反击
- 若对方提交防汛文件佐证采挖费,立即指出:
- 文件中“25元/吨”仅指采挖成本,但13.5万元=25元×5400吨,恰好匹配货款总额,证明实为砂石购买价(正常砂石价远高于此,印证系应急采购低价)。
- 文件要求“采挖后砂石归政府储备”,若仅付采挖费,砂石所有权仍属公司,与政府储备目的矛盾。
- 若对方称“已交付砂石”,要求其说明:
- 具体交付时间、运输车辆、堆放位置,并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对方必然无法回答,坐实未交付事实。
通过以上策略,将政府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对方举证的致命漏洞、法律条款的精准匹配三者结合,彻底瓦解对方抗辩基础,确保货款全额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