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因共同贷款引发的债务追偿纠纷—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刘某1(原夫妻关系中的妻子)与被告包某(原夫妻关系中的丈夫)因婚内共同贷款问题产生争议。2018年4月,双方与某银行上海分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包某为借款人,刘某1为担保人。2021年5月,双方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崧文路房屋出售总价400万元,刘某1扣除35万元后,其余售房款归包某所有,同时约定顾北路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包某自行承担,与刘某1无关。
后因包某未按约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刘某1作为担保人被法院执行1,549,289.76元。刘某1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包某偿还该款项及利息。包某则辩称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因刘某1未按约支付崧文路房屋售房款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包某应向刘某1返还已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其他执行款合计1,424,596.17元。显然,原告刘某1是本案的胜诉方。
二、阜阳离婚律师办案策略
(一)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 核心证据: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
本案最关键证据是2021年5月31日签订的三方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顾北路房屋及崧文路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包某自行承担,与刘某1无关"。在后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沪02民终12506号判决中已确认该三方协议有效,并据此判决刘某1向包某支付欠付的崧文路房款797,500元。
作为代理律师,我们重点强调该三方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明确将银行贷款责任转移给包某,刘某1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包某追偿。 - 执行款项的明确构成
我们向法院提交了浦东法院出具的代管款收据,证明刘某1已实际支付1,549,289.76元,其中借款本金1,184,596.17元,罚息323,508.81元、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469.79元、执行费用17,715元。这些证据清晰表明刘某1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为包某代偿了债务。 - 包某已收到足够房款的事实
通过调取崧文路房屋交易的银行流水,我们证明:- 三方协议签署当日,包某收到姚某支付的20万元房款
- 三方协议签署前,包某已收到刘某1转付的房款31万元
- 2022年9月3日,姚某向包某支付房款114万元
- 另有104万元用于归还崧文路房屋抵押贷款(按三方协议也应由包某承担)
- 325,000元用于出售房屋成本(双方各半承担)
上述证据表明,包某已收到的房款总额远超其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不存在因资金不足无法还贷的情况。
- 贷款用途的个人化证据
我们收集了包某在夫妻分居期间的大额消费记录,包括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证据,证明该贷款实际上被包某用于个人用途,而非夫妻共同生活,进一步支持该债务应由包某个人承担的观点。(二)针对对方观点的逐一驳斥
- 驳斥"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包某主张该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我们指出:- 三方协议已明确约定该贷款由包某个人承担,这是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 生效判决(2022)沪74民终942号已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刘某1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包某追偿,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内部关系",应按照夫妻内部约定处理
- 包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贷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反而有证据显示贷款被用于其个人消费
- 驳斥"因刘某1未支付房款导致无法还贷"的观点
包某辩称因刘某1未按约支付崧文路房屋售房款,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对此,我们有力反驳:- 三方协议约定刘某1"应在合同签订时把钱转给包某",但同时也约定"顾北路房屋及崧文路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包某自行承担",两者并无履行先后顺序
- 包某已实际收到足够房款(合计近170万元),远超应还贷款金额,完全有能力偿还
- 生效判决已确认崧文路房屋售房款分割问题,刘某1欠付的797,500元已在另案处理,包某应通过另案主张权利,而非以此为由拒绝偿还银行贷款
- 银行贷款逾期始于2020年,早于三方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5月31日),说明包某不还贷并非因刘某1未支付房款所致
- 驳斥"三方协议应解除"的观点
包某声称因刘某1未按约支付房款,其有权解除三方协议。对此,我们指出:- 在(2024)沪02民终12506号案件中,包某自己主张三方协议有效,法院也已确认其效力并据此判决
- 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包某在前案中主张协议有效,在本案中又主张解除,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即使刘某1存在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足以导致协议解除
- 驳斥"利息主张缺乏依据"的观点
包某认为刘某1主张的利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对此,我们强调:- 虽然法院最终未支持利息请求,但我们主张按LPR三倍计算利息有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 即使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三)诉讼策略的关键点
- 精准把握三方协议的核心条款
我们将"顾北路房屋及崧文路房屋的抵押贷款由包某自行承担,与刘某1无关"这一条款作为核心主张,反复强调其法律效力,并与生效判决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区分内外部法律关系
我们明确区分了银行与夫妻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已由另案判决)和夫妻内部债务分担关系,强调本案只处理内部债务分担问题,避免陷入"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无谓争论。 - 合理计算代偿款项
我们精确计算了代偿款项构成,区分本金和利息部分,对本金部分主张全额返还,对利息部分则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合理比例,既维护当事人权益,又避免过度主张导致法院不支持。 - 利用另案判决的既判力
我们充分利用(2024)沪02民终12506号判决确认三方协议有效的事实,使包某无法在本案中否认该协议效力,形成对其不利的既定事实。 - 适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初期即申请查封包某名下财产,确保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也是本案胜诉后能够实际获得款项的重要保障。